巴中西苑小区原开发商及政府相关负责人真TMD的人渣 预付房款五年多,如今房屋仍未建好,原订购的房屋已被开发商一房多卖,也没能退到钱,请求相关部门解决为盼,你些狗杂种有房子住不给我解决问题。纳税人的钱还不如拿去喂狗,批丁点大个事情找这个推那个,今天推明天,难道真的要弄几个人摆起,才有人出来办事吗? [em02][em02][em02][em02] 2002年6月,我经朋友介绍在巴中市鑫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巴中市华商建筑公司二分公司预定“西苑小区”二幢六单元七楼一号11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预付房款二万元。后巴中市鑫鑫房产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巴中市华商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当时华商二分公司负责人为林登朴、何迎春。后又得知当时他们根本就不具备房屋开发实力,也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土地属于“刘家大院”拆迁改建。就这样一个不明产物又何以在市场立足?这其中有多少官商勾结成分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缺位?值得深思。当时我们在发现问题后就没有再交付余下的款项了,而其他50余购房户则交纳了2-10万元不等的预付款。时至今日,房屋仍未竣工交付使用,要求退房的购房户也未能得到相应的退款和赔偿,还曾出现一房多售圈钱的不耻行为。其间,部分购房户曾多次组织到市政府集会抗议,经市政府、建委、房管局、法院多家单位协调仍未能取得一个圆满的结果,当地相关新闻媒体也未能给予一个正面报道和相应的舆论监督,大部分购房户至今既无住房也没有流动资金可用于持续发展和生活所需。 2004年5月,不知何因,林登朴、何迎春又将“刘家大院”拆迁改建交予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并于2004年5月6日与我签定一纸承诺书,承诺在2004年8月底退赔全部款项,如未能履行则用协议签定所订房屋作抵押,而目前仍未退款,所订房屋已变卖他人。2006年春节前夕,我父亲在林登朴家门口静坐两天两夜,苦苦哀求才在其后的时间相继退回4500元。本是维护消费者自己的正当权益,却被林登朴侮辱为象乞丐一样的乞讨。一个曾为共和国服务十多年的志愿军老战士,转业后又在供销系统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二十多年的老人,用一生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几万元血汗钱,原本想为家人购置一套住房,却在老年受得如此奇耻大辱,实乃让人痛心,却又无能为力。
2006年我曾在麻辣发过一贴,版主也做了相应的处理,但当地相关部门也只是表面积极处理,实则推诿,根本无为民办实事的态度,想起真的有点恶心 购房协议、付款收据、承诺书都有,同时我现在有一部分购房户的资料,如能提供解决方案请联系我,张先生,13618007889,keda_556@163.com 巴中市巴州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张某要求返还预付房款的调查情况汇报
现在还没拿到钱,汇报有啥子用,TMD这种人渣不拉去毙了留在社会上有什么用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贵站2006年6月11日的调查函已收悉,我办抽派办人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情况反映人张某于2002年6月22日与原巴中市华商建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该公司负责人何某(系原该项目总负责人林某之妻,后解除婚姻关系)。现市华商建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售房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西苑小区第二幢第6单元7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购房价格440.00元/平方米,共计购房款48400.00元。张某分别于2002年6月22日和2002年6月26日交预付房款现金2万元(该项目至今未办理商量预售许可证)。 西苑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自2001年动工修建以来,因该项目合伙人林登朴、刘胜、王恩双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现此事已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导致该工程项目时建时停,至今2号楼修至第6层,设计为8层(该项目1号、3号、4号楼已交付使用)。经调查,2004年5月张某及其父亲(此处传真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年8月6日还清预付购房款,并同意支付0.2万元资金利息,双方均认可。便林登朴至今只支付0.45万元,下差1.55万元。我办于2007年6月12日上午,召集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林登朴、张某的委托人其父亲座谈协商兑现下欠预付房款事宜,座谈时林登朴称:1、解除2002年6月22日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是经过双方同意和认可的,在与其解除售房协议后,公司才将此房屋对外出售,不存在一房多售;2、张某于2002年6月先后两次交预购房款2万元属实,已返还0.45万元,下差1.55万元未支付;3、林登朴承诺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下差预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支付利息以双方达成协议标准执行),张父对林登朴提出兑现下差预付款的时间及支付均无异议,但再三强调不能再拖延时间。 在座谈协商时,调查人员用电话与张某进行沟通,并将上述意见予以告知,张某同意此意见,要求及时兑现。 二、建议意见 1、建议市规划和建设局责成市长城建筑责任公司、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林登朴,从即日起在三个月内支付下差预付售房款。 2、双方已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购房人张某要求返还预付购房款事宜,应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为此,购房人张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公章)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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