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张某要求返还预付房款的调查情况汇报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贵站2006年6月11日的调查函已收悉,我办抽派办人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情况反映人张某于2002年6月22日与原巴中市华商建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该公司负责人何某(系原该项目总负责人林某之妻,后解除婚姻关系)。现市华商建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售房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西苑小区第二幢第6单元701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购房价格440.00元/平方米,共计购房款48400.00元。张某分别于2002年6月22日和2002年6月26日交预付房款现金2万元(该项目至今未办理商量预售许可证)。 西苑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自2001年动工修建以来,因该项目合伙人林登朴、刘胜、王恩双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现此事已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导致该工程项目时建时停,至今2号楼修至第6层,设计为8层(该项目1号、3号、4号楼已交付使用)。经调查,2004年5月张某及其父亲(此处传真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年8月6日还清预付购房款,并同意支付0.2万元资金利息,双方均认可。便林登朴至今只支付0.45万元,下差1.55万元。我办于2007年6月12日上午,召集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林登朴、张某的委托人其父亲座谈协商兑现下欠预付房款事宜,座谈时林登朴称:1、解除2002年6月22日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是经过双方同意和认可的,在与其解除售房协议后,公司才将此房屋对外出售,不存在一房多售;2、张某于2002年6月先后两次交预购房款2万元属实,已返还0.45万元,下差1.55万元未支付;3、林登朴承诺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下差预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支付利息以双方达成协议标准执行),张父对林登朴提出兑现下差预付款的时间及支付均无异议,但再三强调不能再拖延时间。 在座谈协商时,调查人员用电话与张某进行沟通,并将上述意见予以告知,张某同意此意见,要求及时兑现。 二、建议意见 1、建议市规划和建设局责成市长城建筑责任公司、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林登朴,从即日起在三个月内支付下差预付售房款。 2、双方已签定《集资联建售房协议》,购房人张某要求返还预付购房款事宜,应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为此,购房人张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公章)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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