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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惊现四川南部强拆,花甲老人春节无家可归(南部县安置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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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a.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a25667370dd79123e4e094719d0f28bf/64380cd7912397ddc992af3b5882b2b7d0a28721.jpg?referer=952cad5ef2deb48fa27e95eee1ff&x=.jpghttp://a.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356a861c72f082022992913a7bc08ad0/d01373f082025aaf3c2e1cf4faedab64034f1af4.jpg?referer=39aad0d9267f9e2f2922283866ab&x=.jpghttp://f.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9deb783fe824b899da3c793d5e3d6ca8/1e30e924b899a901f9db09091c950a7b0208f527.jpg?referer=62191cc40b46f21f90236a6333fd&x=.jpghttp://c.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2f668acb50da81cb4ae683c8625da12b/dcc451da81cb39db34f50569d1160924ab1830d3.jpg?referer=c1a1d529cefc1e17a4a8b90170b2&x=.jpg南部县定水镇一老农民惟一住宅在春节前被强拆,其子房屋也难逃恶运。没有安置点,没有用地红线图,房屋“被评估”,土地使用证档案被县国土局造假以达其注销目的,土地证行政诉讼二审尚未判决,权属未明法院即裁决强拆,安置方案一变再变再,始终是镜花水月,镇党委书记公然叫嚣要对拆迁户钓鱼执法,副镇长向拆迁户法律援助人行贿被拒,至强拆后几天也不给老人提供任何周转房。。。为达非法目的,县政府,法院,国土局,镇政府。。。齐上阵,法理何在?以上举报事实均有书面、音频、视频证据,并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徐天志,徐正敏 联系方式:1388068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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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回复:关于“惊现四川南部强拆,花甲老人春节无家可归”一帖的回复
  广大网友:
  自广元至南充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广元至南充高速公路定水出入口因临时建成的出入口道路狭窄,视线不良,已连续发生多起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沿途居民和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南部县人民政府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决定拓宽出入口道路并完善相关市政公益设施。该工程项目已列入南部县国民经济第“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网帖所反映的徐天志、徐正敏的房屋属于该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590号令)的有关规定,南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出入口左侧路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南部县人民政府依法征集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意见后,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同期公示房屋征收面积土地权属性质,并积极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经评估,决定补偿徐天志房屋共计约17.2万元,补偿徐正敏房屋共计约82.2万元。
  2012年7月30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对徐天志、徐正敏发出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徐天志、徐正敏在催告期间未提出相关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搬迁义务。2012年8月2日,南部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南非执审第100号、1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裁定由南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3年2月1日上午,南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徐天志、徐正敏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了强制征收。

                                                                                                                                                         南部县安置还房建设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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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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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转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扩散!

 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责任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对如下问题正面回复,不要老是用你那个万能帖到处粘贴:1.南部县对我和徐正敏等11家“广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是启动于2011年10月,直到2012年5月,都没有任何拆迁公告和红线,但2011年12月,南部县在没有公告和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已对我们11户中的大多数实施了房屋拆除,仅仅剩下因安置点没落实而不同意拆迁的我们5家,此问题是否属实?2. 南部县当时用的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拆迁我们11户国有土地上房屋,且根据南部县政府蒋育文等诸干部所说,南部县近三年来,用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拆迁了上万户,其中很多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属实?3.我和徐正敏等11户 “广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拆迁人的拆迁项目启动于2011年10月,截止2011年12月已基本上拆完,仅仅剩下我们5家因安置点问题而没有拆,南部县却用晚于我们这个项目8个月才启动的”广南路定水出入口拓宽与市政工程项目“对我们实施强拆,是否属实?4. 南部县2012年6月1日突然将我和徐正敏等11户“广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拆迁人纳入“广南路定水出口拓宽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及时对此提出书面异议,并多次要求出示项目变更批准书,但南部县不予理睬,且该项目新增的10余家至今没有开始拆迁,一直还是只评估和拆迁我和徐正敏等原项目这11家中还没拆迁的这5家,是否属实?5. 南部县对我和徐正敏等5家原广南高速路建设项目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并没有由我们被评估或被拆迁人选定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评估中也没进入我和徐正敏家,“专家”们就房屋外观得出评估报告,此事是否属实?6. 为了威胁我和徐正敏等被拆人,南部县国土局违法注销徐正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我的30多年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后来均被撤销,此事是否属实? 7.南部县国土局在徐正敏诉其违法注销土地证一案中,提交到法院的土地登记档案里,其中有一本档案里,凡是涉及应当由徐正敏签名的地方均被他人仿冒徐正敏字迹签写,经徐正敏申请对此作笔迹鉴定,但法院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不予支持,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是不是可以用工作人员失误而致多处冒签他人姓名来解释,是否可以认定国土局伪造国家档案,依法,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责任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国家干部?7.南部县承诺给我们的安置点一会儿是高家湾,一会儿是冯家湾,一会是松木山,一会儿半年平整出来,一会儿说已经招标开山了,一会儿说镇党委书记正在湖南找人来开山,但不管是哪个湾或者哪个山,一年半过去了,县政府承诺的给我和徐正敏等这几家的安置点还没有动工进行平整,山还是那座山,湾还是那个湾,此事是否属实?8.南部县一会儿要在我们这里修出口,一会儿要修下穿隧道,一会儿要把国道212扩宽,一会儿要修互通链接,一会儿要修立交桥,一年多来,方案数次变化,此事是否属实?9.南部县定水镇党委书记对我和儿子说:“(1)南部县一直搞的就是钓鱼执法,今天钓到你徐正敏就该你倒霉;(2)绝不怕违法拆迁,敢违法担责,但是如果拆不了,5月1日就要下课,只要拆了,不管怎么拆,明年5月1日我还是这个镇的党委书记,不信可以走着瞧;(3)我就是比泼妇还泼妇,南部县搞的就是钓鱼执法,你徐天志能把我怎样?”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这样的干部是不是合格的人民公仆,这样的人有没有资格继续担任国家干部?10.定水镇副镇长汪朝阳同志打电话给我的法律援助人,说:“我们知道很多事情都是你在出主意,我们单独给你10万元钱,不要让我和徐正敏晓得,你也不要再帮他们了”,此事是否属实? 如属实,这样的行为构成什么,依法应该如何处理?但这样的人还在继续担任国家干部,相关领导者应担负何种责任?11.当地老百姓传言,实际上拆那些房子主要是搞开发,只有极少用于部分用于南部县说的那些变化无穷的项目,这个问题,我们也不确定,只是听说,陈正泽县长能否正面答复,承诺我们这些被强拆或被拆的房屋腾出来的土地只用于广南高速路建设,不可能用于任何形式的开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590号令)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11年9月你启动拆迁以来,到当年12月,你已经拆了若干户,请问你当时都做好了上诉的590号令的哪些工作?

发表于 2013-2-2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震憾:(

发表于 2013-2-2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才啊,这也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ZF的万能回复帖
发表于 2013-3-1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P只要有证据,到法院告安置办去!!!或者,致电96006投诉

共产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的,放心~~

县级领导算个球、、、、、、、

  

发表于 2013-3-1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要凭良心做事嘛
发表于 2013-3-1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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