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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鑫村是巴中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中坝干道而规划审批的配套改造工程,是巴中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2日取得了该片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9月19日巴中市建设局批复了东方房产公司依照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巴府发(2001)28号文件报送的该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01年6月25日东方房产公司依法取得了该片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东起后河边(五中外小桥)西至巴河边,南起中坝拦河堤,北至宕梁街河坎街;吴大飞家坐落在中坝干道上的两处房屋,属于前述拆迁之列。2002年7月下旬东方房产公司对他家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附属物进行了勘验,测得砖混结构门市46.18㎡,砖混结构加工房72.353㎡,临街加工房26.43㎡,加工附属用房33.405㎡,砖木结构住房130.399㎡,土木结构住房48.217㎡,合计356.99㎡及附属物,勘验结束吴大飞未提出异议并在勘验表上签字认可。后在协商拆迁安置协议中因安置和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经东方房产公司数十次与吴大飞及家人协商和市建设局拆迁办调解,均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城市规划的统一实施,确保中坝主干道市政工益事业的如期完工,迫于无奈,东方房产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2月16日法院主持双方到场调解,双方对房屋总面积356.99㎡无争议,对其中的营业门市面积东方房产公司认为只有40多平方米,吴大飞则认为有150多平方米,双方分歧较大,法院为了有利于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吴大飞之房屋进行性质认定,该局于2003年12月22日以巴房管函(2003)05号函认定为:1、位于宕梁街五中对面的土木结构小青瓦房部分为加工生产用房;砖木结构部分为住宅,瓦房盖的偏房为加工生产用房的附属用房。2、位于宕梁街东华嘴农机站之间的房屋是一幢营业用房、加工生产用房、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性房屋,其中底层房屋的一部分为营业用房,其余为生产用房和住宅。2003年12月29日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对房屋的使用性质、对安置门市和房屋作价标准等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法院于同日依法委托巴中市方正评估事务所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在此期间东方房产公司请求对吴大飞家房屋合法性进行鉴定。2004年8月2日法院依法委托巴中市建设局对吴大飞家的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该局于2004年10月26日以巴建发(2004)346号文件认定:吴大飞于1987年在该处修建二处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1994年至1998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其建筑违反了《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2005年5月26日巴中市方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结论为:吴大飞家房屋价值303140元,附属物价值24660元,合计327800元。尔后,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其判词为:一、东方房产公司拆除吴大飞家坐落于巴州镇宕梁街之房屋二处及附属物;由东方房产公司安置吴大飞家新住房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房,面积131.6㎡,该2号楼702号房面积131.6㎡,共两套住房;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2号门市,面积为43.21㎡,该A—4号楼河坎街4号门市面积为27.51㎡,该A—4号楼河坎街5号门市面积为29.01㎡,共三个门市房屋。二、由东方房产公司补偿吴大飞家旧房及附属物价格为3278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为27439.55元,搬家费1300元,合计356539.55元;由吴大飞家补偿东方房产公司新住房款148708元,新门市款266854.2元,合计415562.2元,前后品迭后由吴大飞补差59022.65元给东方房产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吴大飞家腾空房屋,向东方房产公司交出房门钥匙由东方房产公司进行拆除。吴大飞的补差款59022.65元接新房之日向东方房产公司结清。本案受理费6760.00元,其它诉讼费4000.00元,合计10760.00元。该判决吴大飞家未提起上诉,便发生法律效力,但吴大飞又不自动履行,后经多方与吴大飞数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东方房产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拆迁,随后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修建东方鑫村B组团B1、2号还房楼。吴大飞趁我公司进场施工时,召集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先后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五日、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阻拦我司正常施工,并先后两次砸坏推土设备的玻璃(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系吴大飞女婿李绪德、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吴大飞),危害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B1、2号楼还房楼被迫停工,阻拦时间已长达近一年之久,造成东方公司在B1、2号楼安置的240户被迁户和购房户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入住,最长时间已长达5年之久,并使中坝干道不能按期完工。 目前,东方房产公司数十次找吴大飞协商,吴大飞不予理睬,不到场,也不协商,并说:“我现在房子也不要了,门市也不要了,没必要协商,我只要我的土地,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70年后找我孙子谈。” 东方房产公司也多次请求市建设局、市建设局重点办、市拆迁办公室、居委会等部门找吴大飞等座谈,讲政策、讲法律,协商解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吴大飞任凭怎么讲怎么说,都无法达成协议。目前东方公司一是面临240余户业主不能按期交房,这些户主欲上访闹事;二是面临长期无法施工已损失达200余万元,若不及时恢复施工,损失将会更大,同时中坝干道将会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三是无法满足吴大飞的要求,若满足了他的要求,红岩居委会片区所有的被迁户将会全部撕毁原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协议,造成更大的不稳定因素等多种压力。 对吴大飞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不论是政府(含职能部门)还是人民法院或者是东方房产公司来讲,都是做到了仁至义尽,于法于理。所以说,就吴大飞家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判决和执行是公正合法的。 吴大飞在网上发表的“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一文全是不实之词,实为诬陷和毁谤。就连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是谁都未搞清楚就大肆发表谬论,吴大飞的“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一文中称李本钦是董事长,纯属误导,李本钦在四年前就已辞职,东方房产公司与李本钦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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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楼主以为你**公司就不得了哦,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呀!!这里是你们评理的地方吗?如果你是被拆的对像呢,要换位思考!!查一下《宪法》,看上面怎么说哈。
我们知道你是从大山上下来的,跟了几天老革命就认养父了,你姓啥?一分不出有如此大的一笔财产,你有辱老革命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知是那一方说的真话.既然双方都需要网络这个平台,那么双方就阐明不能达成协议之各方所提要求.让广大网名去评判吧.拆迁方要文明协商杜绝暴力
开发商不是好东西.修房欺骗消费者.现在不是前几年了以为给政府某些人送钱物.就能打通关节.动用警力强拆强迁.现在有胡哥给老百姓撑腰.你们还是小心点了
[em05]
依法拆迁是对的.现在的被迁户太不讲道理了
现在胡哥的政策太温柔了,刁民横行霸道
依法拆迁
恶意野蛮开发无耻,阻碍建设无赖!
刷一盘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