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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anhui

泸州法院请还我公正,归还属于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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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0 12:03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拖再拖、我该怎麽办?

发表于 2007-8-22 16:44 |
能不能换到其他法院起诉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8-23 10:11 |

执法犯法,敢视法律如儿戏。有持无恐、官官相卫何时休?

 

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民行庭”“王志明“在接到泸州市检察院立案、分配关于高大明请求抗诉检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明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阳区法院、涉案官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弄虚作假、枉法裁判。但“王志明”却在回复中:泸江检民复(7)号、称:“泸州市人民法院对坐落于纳溪区安付镇滨江路15单木结构房的确权问题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房确权裁定结果应予支持。”1999.12.8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印章。

现我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上:“泸州请归还属于我的房屋”凯迪社区,律师之窗:“泸州法院请还我公正,归还属于我的房屋”帖子上。有详细材料及证据照片;请查证。早日提起抗诉、不胜感德。

 [这是我8.21发给中央纪委和四川省检察院的举报材料。]

发表于 2007-8-24 20:51 |
希望大家都来出出主意

发表于 2007-8-24 21:35 |

坚持在坚持,一定会取得胜利的,除非天变了!

发表于 2007-8-25 20:55 |

泸州怪事就是多,所以发生这种事也不值得大惊小怪的.江阳西路雅典苑B栋里,一37岁残疾(一只腿因股骨头坏死而换人工关节)女性,在左腿不能抬高超过90度的情况下,依然整日在网上勾引外地男人发生性关系.然后用尽手段骗其钱财.而且,她几乎以此为生了.真是"身残志坚"啊!泸州真怪!!!

发表于 2007-8-26 20:51 |

以前只知道 云南怪事多

现在泸州都快有18怪了

发表于 2007-8-28 16:25 |
怎么回事?法院办案人员这么差劲?

 楼主| 发表于 2007-9-1 10:50 |
    现在是9月了,,我们为法律在执法者手中如此儿戏般的玩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公平,也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

发表于 2007-9-4 08:39 |
QUOTE:
以下是引用霎那芳華在2007-8-24 20:51:00的发言:
希望大家都来出出主意

上诉至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上访泸州市委政法委

发表于 2007-9-4 21:22 |
QUOTE:
以下是引用空中在2007-9-4 8:39:00的发言:

上诉至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上访泸州市委政法委

好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07-9-4 20:02 |
  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9-6 20:49 |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
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条款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
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
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
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
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
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
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
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
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
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三条 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
的五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
裁定或决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复核案件、适用法律的特殊请示案件、管辖争议案件、
执行协调案件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后三日内
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
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十五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
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
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
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
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
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人
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
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
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
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
日期为准。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
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
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
届满以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
到立案庭备案。
四、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
案庭负责。
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
提示。
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
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
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0:31 |

    今年3月5日泸州市各权力机关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厅接待上访人员,承中院副院长接待,当时他讲的有句话使我记忆深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之把材料交中院立案庭罗志强庭长,交代复查.最迟四月答复 .已半年有余.请求立案庭尽快给予立案再审,不胜感德。

发表于 2007-9-13 10:09 |

 

[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5 11:21 |
  希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发表于 2007-9-15 18:58 |

公正  现在的社会 有钱的就是大爷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1:29 |
   感谢各位的关心------

 楼主| 发表于 2007-9-25 11:25 |

  、本案重点之一是:究竟有没有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的和解书、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段质斋”的签章?我多次书面请求法庭责令房产公司,交出其非法窃据的档案材料,但涉案官员置若罔闻。却公然在101文中写到:“段质斋”1951 年以房抵偿公船的契约中载明,“段质斋”将房屋抵偿其损坏原泸县盐务局公船是依据的原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以子虚乌有的“公船”作借口, 以子虚乌有的“和解书”作手段,一场抢夺抗日将士房产的悲剧就发生了。 如能出示有“段质斋”签章的和解书,我情愿息诉服判。

发表于 2007-10-6 22:15 |
唉,难道中国真的有怎么差吗?身为一个中国人,一个四川人真感到丢人,老百姓就 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中,那些权贵怎么会管老百姓的死活呢?很多地方上的司法部门,警察部门都是乱用职权的,只为他们自己谋福利,,,,那管亡人升不升天呢·!!!老百姓的痛苦,他们是体会不到的!!!火不烧到自己他是不知道痛的!!!!。。。。。。。干脆去跟《本。拉登》混,做个恐怖份子还不错!![em02][em02][em06][em07][em09][em10][em14][e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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