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段质斋”,是川军抗日将士,房屋被“盐管所”以子虚乌有的“公船”作借口非法抢夺,法庭审理中,泸州市中院涉案官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母亲“高大明”气病而死。遵母遗
嘱,数年来继续请求再审。然而无果。逼于无奈,只得持多件证据,向中院提出状告涉案法官的诉讼状。但于今已几个月了,尙未得到书面答复。
1、[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属于重审案;但庭审中只有“王智勇”一人,另外担任记录的“陈长华”是参加[1995]泸江法房
民判字第21号判决书的代理审判员。“李德平”“兰汝”“王华”
从未出庭。却在判决书后署名。
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笔录.开庭时间 1999年元月11日编号11页。[书记员“陈长华”担任法庭记录。]
1999年元月4日庭审笔录.编号第2页书记员栏目未填,但其笔录笔迹均出自“陈长华”.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1999年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署名的审判员“李德平”、“兰汝”、书记员“王华”从未参加过庭审。可当面对质,核对“陈长华”和“王华”的笔迹。
由于“陈长华”曾参加1995年泸江法房民判字第21号判决书的审判工作。所以在陈长华又参加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的重审工作中。两次庭审任书记员时有意将并未参加庭审的“李德平”、“兰汝”写上------然而对我在庭审中曾出示四川省政府核发给“段质斋”的产权证一事却无记录-------
2、[1999]泸民2终字第101号裁决书。开庭时只有“涂征”和一个女记录员,审判长“代秀月”未出庭。却在裁决书后署名。
101文中
认证:该契约上的中证人“刘治邦”------“刘治邦”等
证人
也承认在该契约上签章以作证明------涉案官员连“刘治邦”是什么身份也没弄清楚,如能出示“刘治邦”在该契约上的签章,
我情愿息诉服判。
3、本案重点之一是:究竟有没有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的和解书、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段质斋”的签章?我多次书面请求法庭责令房产公司,交出其非法窃据的档案材料,但涉案官员置若罔闻。却公然在101文中写到:“段质斋”1951 年以房抵偿公船的契约中载明,“段质斋”将房屋抵偿其损坏原泸县盐务局公船是依据的原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以子虚乌有的“公船”作借口,
以子虚乌有的“和解书”作手段,一场抢夺抗日将士房产的悲剧就发生了。
如能出示有“段质斋”签章的和解书,我情愿息诉服判。
4 . 本案另一重点是:抢夺民房张主谋“张光远”将写好的契约找县政府盖章后、强迫“段质斋”盖章,再指派“刘克明”逐一找凭中证人,“周代良”“.陈志高”“余和清”盖章。“陈志高”.“周代良”证词如下:我当时并不在场、也不知情,是“刘克明”把契约拿出来说:“县政府已盖了章、段质斋已盖了章、你也盖个章。”当时我看见县政府的大印就盖了章,并未请客。余和清证词:“具体内容不晓得,喊我盖章我就盖,看到其他人盖了我就盖``````”以上各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段质斋” 、云南鹤庆人,白族,云南讲武堂学生。川滇战事后加入川军独立13旅“田冠伍”部任连长。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奉命出川抗日,转战于安徽、浙江、江苏一带。8年抗战,出生入死、身负重伤。从未当过船民、从未做过盐巴生意。不具备损坏“公船”的时间、条件。何况“公船”本身就子虚乌有。盐管所主任“刘治邦”、副主任“张光远”[当时抢夺民房主谋];老职员“夏烈”,老工人“蔡震寰”。泸州市盐业公司、纳溪县盐业公司均证明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纳溪盐管所“确无公船”。
请求再审后收到[2000]泸中法立字第17号再审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复查条件``````交纳案件受理费925元``````. 由于我家受水灾,损失惨重,一时无法交齐;只得持受灾证明,请求法院免除再审费用。但中院“刘友富”在申请书上眉批:[请审查同志重新审查是否符合充分条件.] 此眉批意思就是:不交再审费用就不再审-------- 这种做法不符合法规,更和国家现在降低诉讼费用、使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不久就收到[2000]泸立民复字第58号通知书、称:该房司持有房屋产权证,且产权1989年填发,说明该房早已经行政机关确权,故你无权反诉主张该房屋的产权,其次,已经行政机关确权的房屋,民事诉讼程序无权审查,只能由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处理。
对此疑问如下:
1抗日将士房屋怎么会变成房产公司的`买的?修的?没收的?还是抢夺的?
1994年3次庭审, 房司均
承认无产权证,[可查庭审笔录及当时律师记录]后不久房司“王俊”到纳溪宏达商场找到我,告知;“我们已办了房产证,泸市房权字第06943号------”但其中既无制图人、又无经手人。面积竟包括相邻的理发店,然而理发店1988年已办了泸公权字第0182号
产权证。由此可见:诉讼期间违规办证,证据确凿.
2 反诉权是法律规定的,为何无权反诉?
3 我地另一房产案,房主周柱高持有泸市房权字第01642号,在庭审中被泸州市中院宣布作废,怎麽在本案中、房司在诉讼期间违规办证.[盐管所少数人抢夺民房之后自知非法,所以既未对抢夺之房管理,又未办新的房产证,然而房司以何名目将抗日将士房产变成房产公司的呢?]对此非法取得的房产证, [2000]泸立民复字第58号通知书却为何还称民事诉讼程序无权审查? 既然无权审查. 为何不移交有权审查处理的法庭呢?
1951年7月纳溪盐管所“张光远”敢于把写好的契约找县政府盖章;陈法官敢于以子虚乌有的民字五0年度54号和解简录为借口、在“段质斋”购房契约上签章。在“张光远”的指
派下、刘克明去逐一找凭中证人签章。江阳区法院“陈长华”法官敢于两次参加重审案的庭审、敢于在记录中弄虚作假。“李德平” “兰汝” “王华” 并未参加庭审却敢于在[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后署名--------泸州市中院“代秀月”审判长并未参加庭审、却敢在其后署名,书记员“余琦”
敢于在庭审笔录中弄虚作假,涉案官员敢于称:“刘治邦”等中证人也在契约上签章,敢于在已确实证明“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纳溪盐务确无公船”、“和解书”
子虚乌有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房司诉讼期间违规办证证据如下:
1994.8.31日庭审笔录:编号97页;?原告你们讲房子是你们的有何依据?.原(代)我们正在办产权证.
199 4.9.21日庭审笔录:编号101页:请出示证据.原(代李)纳溪县人民政府1964.4.1日移交清册2.四季香交纳房租的清单.102页;审:原告房屋产权你们是怎样取得.
原(代): 1964年由纳溪县人民委员会. 移交泸州市财政局后由财政局交给我们的``````
审:双方还有新的书证没有.原:没有
1994.11.8日庭审笔录.第四页; 审:由原告对主张举证、原告主张滨江街十五号~~~~~出示泸中房权字第06913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233.91平方米~~~~
由此笔录,可以推断:房产公司产权证是在1994年八月三十一日至1994年十一月十八日之间违规办理的,字号面积都和现存档的泸州市房权字第06943号不符.精确达到0.01平方米.显然同349.28平方米不是笔误.可以肯定:无论是1994年11月8日出示的泸中权字第06913号还是现存于档案中的泸市房权字第06943号房权证,均为诉讼期中,违规办理.
在如此之多的证据下、几年来段辉向有关法院请求再审,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然而无果``````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检信(2000)第15号.称: “高大明同志:本案在1999年经江阳区检察院受理、认为两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决定终止审查``````故我院不再受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2007.3.12日关于段辉来信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暨回复的五条中,前四条均有错误.如`:“`````陈长华并未参加重审``````“李德平” “兰汝” “王华” 并未到庭的说法也不属实```````”
鉴于以上答复、我特意将几次庭审笔录复印,共六份.交中院纪委书记,请求重新审查纪检室主办人的失误、重新回复,不胜感德.
以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恳请当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维护法 律的尊严。早日提起抗诉、早日再审、不胜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