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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247|评论: 44

[社会•争鸣] 盐亭玉龙“黑宾馆”致人死亡至今为何未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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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各位朋友及领导 死者方众亲友永远坚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立法以”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按照“最后”居住地赔偿,更何况他们在宁波具有有效而且满几年的居住证,社保,劳动用工合同,儿子在宁波的出生证,学籍证,房屋租赁与房屋买卖【小产权】有效合同。这些还不够吗?
      其次,对方说:”贷款“赔偿何不如说:”沿路乞讨“,他家有权有势,家大业大,称霸玉龙一方谁人不知谁人不晓。且无视国法行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近十年,故意偷逃国家税款该当何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抱侥幸心理......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人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谁来承担???是死者何艳玫吗???还是该宾馆法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长达近十年的监管与作为在哪里???是不是渎职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该如何处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哪里???古有“小白菜”,今有“文典和岳龙”至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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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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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的不清楚,是不是 盐亭玉龙宾馆里面一个女的死了的那件事情哦,据说是跟洗澡有关........

发表于 2013-4-23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4-2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好相关,视频等证据,再找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他们对你有所帮助

发表于 2013-4-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不同意协商,肯定只剩司法途径这条路走了。请律师,起诉。
发表于 2013-4-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在群工群协商的时候,为了多说钱,某人还当面把自己年幼的亲孙子都直接往地上甩,求问楼主是否属实?

发表于 2013-4-2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看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13-4-2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3-4-2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首先尊重逝者。
既然知道老板"无视国法行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近十年,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等经营黑宾馆,干嘛还要到那里去住呢?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说钱嘛!整那么多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与百姓 发表于 2013-4-23 08: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家属不同意协商,肯定只剩司法途径这条路走了。请律师,起诉。

感谢关心!的确要依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 发表于 2013-4-23 06: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说的不清楚,是不是 盐亭玉龙宾馆里面一个女的死了的那件事情哦,据说是跟洗澡有关........

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巴士 发表于 2013-4-23 11: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首先尊重逝者。
既然知道老板"无视国法行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近十年,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等经营黑宾馆 ...

事前(入住前)不知道,事后公安介入调查才知道“无证照”。其次任何人入住宾馆、就餐、赶车、看病等都会去检查有无证照、食品有毒无毒、车辆刹车有无安全隐患、医生有无资格证或医术高低等。你会怎么做???我认为经营者与我们都是共产党的领导,应该规范完善各自的证照与设施,不违法违规才能确保你我他的人身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r6l8a9 发表于 2013-4-23 08: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找好相关,视频等证据,再找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他们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背着棺材跳舞 发表于 2013-4-23 09: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在群工群协商的时候,为了多说钱,某人还当面把自己年幼的亲孙子都直接往地上甩,求问楼主是否属实?

任何事情眼见为实,道听而不可信。至于你说“为了多说钱”我个人观点以法律说话不妄下定论!!!爱女已逝,疼孙有加。何来“摔孙”之说........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背着棺材跳舞 发表于 2013-4-23 09: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在群工群协商的时候,为了多说钱,某人还当面把自己年幼的亲孙子都直接往地上甩,求问楼主是否属实?

没有此事!爱女也逝,疼孙有加。何来“摔孙”之说????至于“多要”以法律说话不妄定论。勿同情,只公道!!!!!欲讥讽,何患无辞!!!!
示例图片_0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80多天了,调查、取证、处理时间该足矣,如不够还要多久???请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就该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公众公开,回复我们众亲友!!!?????

发表于 2013-4-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开宾馆,煤气泄漏,谁都不愿意,我不晓得要处理啥子责任人。如果家里煤气泄漏,造成了伤害,是不是要处理天然气公司的老总唉。应该就是论事,该赔偿就赔偿,该走司法途径就走司法途径,不要乱闹。

发表于 2013-4-2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违法维权,任何违法乱纪人员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这件事的性质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后来演化为行政赔偿甚至打砸政府机关的恶性事件,这是为什么呢?“黑宾馆”老板、政府部门是不是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这个只能由法院审判。而有些搞打砸的人都还稳起在,你说我们怎么讲法治?!

发表于 2013-4-2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理性!文明!因为5讲4美!!!现在还是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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