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高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终审判决,并且南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受理过案外人邓安俊的执行异议,而且是已经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听证会所组成的执行局合议庭,能在执行局官员为案外人邓安俊强出头的情况下,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显然大家心中都十分明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证据事实上,案外人强占本案诉争房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南部执行局个别法官明知案外人邓安俊强占查封房屋是非法行为,并且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继续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案外人邓安俊强出头代言是不太合适的。如果案外人邓安俊是受害人,宪法也赋予了每个公民基本的诉权,他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维权。如果案外人邓安俊的诉讼维权,在证据事实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法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为案外人代言并主持公道也是合情合理合法,并且也是正义的。因此,我个人认为案外人邓安俊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的诉权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法院执行局极个别官员的代言和职权来实现。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5-17 18: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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