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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请教律师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法院诉讼吗?(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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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是德阳人,想咨询一下我休产假公司没发工资(产假申请得到公司认可,公司也给买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生育险没买够一年,所以社保基金没给报销),已经向德阳仲裁机构申请处理,但现在判决是不支持我的主张,我想知道这样的判决对吗,我可以申请法院诉讼吗?  
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13-8-3 20: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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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在仲裁书规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3-8-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入职未满一年不给休产假没有法律依据.女职工怀孕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享受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假期和待遇.请在起诉期限内及时起诉。

发表于 2013-8-10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工资还是有的

发表于 2013-8-1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  这位姐姐  权利在手上就要用

发表于 2013-8-1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仲裁 仲裁后可起诉

发表于 2013-8-1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老总在一起干活生的更该起诉

发表于 2013-8-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种做法只会让用人单位以后更歧视女职工,给你产假,保留了职位就不错了,如果你是老板,看你如何做嘛!!现在用人成本这么高,企业咋生存呢?以后尽量不用女生!!

发表于 2013-8-1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请假了还要有工资?!你是老板你给么?!
这样只会让用人单位以后更加歧视女性就业!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15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P:P:P

发表于 2013-8-18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两个公司好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工资没奖金

发表于 2013-8-2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回复一次能得一个小米椒:$:lol

发表于 2013-9-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签了合同的就该有工资的

发表于 2013-9-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交了生育保险什么的,证明你那企业也是上得了台面的,正规企业都会发你基本工资的,不发工资你可以申请仲裁,那些私营的企业像8楼那位老兄说的能停薪留职就不错了,你可以先和你们公司交涉下,如果实在不行,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别忘了,还有半年的产假呢,产假期间基本工资也是有的哦,奖金那些就不要想了哦。
发表于 2013-9-1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请参照这条。
发表于 2013-9-1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产假规定  2013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法定晚婚晚育婚、产假多少天
(四川省内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
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
奖金照发,
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
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
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发表于 2013-9-2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企业主一般不用未婚或者适龄女青年!烦!

发表于 2013-9-2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权益要去争取哦,千万不要怕。

发表于 2013-10-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休产假与社保没有关系吧,报销与社保时间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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