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购买了4套住房(亲戚朋友委托我买的),其中有一套是一房多售,一个是我,另外一个,够房人是该房程建工程的法人李根明,现任遂宁市射洪县人大主席,我合同上约定房款共约为10.03万元,我先分期交了7万,由于工程只把主体完善了,老板就没钱了,就跑了,现正在服刑。后期由整个入住户主出钱完善,(由政府出面收款,每户1.5万),另争议那套房子我还花了1.3万完善,先后共花约12万3,从交款上我已经付超房款。老板把土地使用权证交我了而且一占有长达8年,,由于主体工程未完善,没办房产证,有老板交房手续, 而且我于2005年已全部占有。
对方比我提前两个月写合同,一共16万,他交了12万,买3个门面两套住房,现在占有两个门面,退出没占有的一个门面,一套住房,还有就是和我争议的这套房,(政府退了他3万现金),实际他交房款9万。
第一次出庭法官问老板:尹云光现在你这个房子既卖给了李根民又卖给了田伟,你怎么处理呢?尹说依照你们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上面是哪个的名字就是哪个的,那时政府各大部门认定了的,至于李跟民你就到政府领钱去,今后我出来慢慢还给政府。
那法官为何要判给队方呢?
对方房款已经超付,因为法官把李根明在政府领到的3万减去,也把退出的一套房子和一个门面减掉不算,这样他家付超了,而我房款只依照7万算,其余的5.3万就不纳入房款,就说我争议的这套房没交钱,就判给对方了。
我是一个老百姓,对方是公务员,难道老百姓说不起话,就该遭整吗?难道各大部门签字盖章都不生效,证件也不生效,一张合同还能生效吗?不是我一个人拥有证,是两个单元的住户都拥有。
现在我去找谁?请有关部门和朋友家给我宝贵意见。
朋友们你们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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