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作者:蒋萌 由于ATM机故障,取1000元银行卡里只扣1元,一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共计17.5万元,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经媒体报道,引来争论质疑——某网站投票显示,九成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量刑过重”;有人惊讶感叹:“多取钱,判无期,太夸张”;更有律师称:“此事应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款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男子“趁机之危”,不劳而获,随后“溜之大吉”,的确贪婪不道德。偿还“恶意取款”,接受相应处罚,本在情理之中。众人质疑的焦点,实际在于事件的因果、案例的定性、以及惩处的恰当与否。 通常认为,盗窃是由犯罪嫌疑人蓄意实施,主动侵害,导致受害人财物受损。而本案的缘起则是银行ATM机出错,给储户“创造”了多得机会。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银行设备故障的“因”,就不会有本案之“果”。因果顺序相反,主客观因素更迭,性质难免变化,“罪与非罪”处在微妙之间。 本案中,银行绝口不提自身出错在前,而将责任“一股脑”推给“恶意取款者”,也给人一种“似曾相识感”。事实上,无论是短信伪造刷卡通知,还是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再或是消费退税诱人上当,在以往一些银行卡诈骗案中,银行的一贯口径是:储户粗心大意,警惕性不高,受骗上当属“自身过错”。甚至面对不法分子将自助银行的进门刷卡器“调包”,盗窃用户磁卡资料;并在取款机上方粘贴偷拍设备,偷窥用户密码,一些银行也大言不惭地辩解:银行没有主观过错,只能对储户损失“深表遗憾”……银行“从来没有错”,储户损失“自己负责”,银行损失却“储户全责”,这于情于理说得通吗? 事实上,作为金融服务与货币储备的专业机构,银行最重要的责任之一就是控制金融风险,确保资金与交易的安全。其应当具有防范、应对潜在金融犯罪的措施,更有义务、有责任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对于银行卡诈骗、甚至ATM机出错,某些银行只放“马后炮”,竟将责任“一推六二五”,根本原因在于“国字号”感觉太良好、习惯性傲慢!这种“大爷”作风、“独善其身”态度,怎能不引发争议反感? 至于本案的判决机关,让“客观不当得利”承担“主观犯罪后果”,事实认定恐存偏颇;未判决银行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允。在强调公平正义的时代,执法者心中的天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衡量,而不能以“当事人背景”为倾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与机构拥有同样的权利与话语权。法制社会,必须“一碗水端平”。 在此基础之上,执法者更需兢慎于法律的适用性、判决的合理性、量刑的适当性。在提倡轻罪“非刑罚”的今天,对未构成重大社会危害者,也应慎用刑事追究。只有从人道主义出发,法律才能切实维护人本权益。社会呼唤公正和谐,而不是“酷刑报复”。 本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人们有理由关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某种意义上,也正是由于观点不断交锋,执法理念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才会愈发成熟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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