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发文规范达州经济适用房
为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日,市规划和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中行达州市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九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腾退和回购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配建经济适用房应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达县、通川区、开江县、万源市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物价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后公布执行。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具体项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在市审批的最高限价内确定。
我市经济适用房销售后,购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5年及以上,若经济状况改善,有意转让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扣除折旧因素后进行回购,购房户不得私下上市交易,各级房管、国土部门应予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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