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困难群众交不起水电费要停水电 太无理!!!
我家打了约40个公益官司,特别是2013年我家的房屋被强搬了,为阻止我家维权,我家3人被取消了低保。我家赢了低保官司后,政府拒不执行判决。我家因此交不起水电费,竟然要被非法停水、电,太可恶,太无理了!!赣州供电公司长期用或威胁用“未经批准”、“单方面违法操纵电表”、“未和用电户签订合同而无法依合同”、“不履行告知义务”停电;赣州水务公司长期用或威胁用已“废弃”了 10年的文件条款收取滞纳金。法规规定,欠水费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暂时停水!
约从2008年起,我家打了约40个公益维权官司,特别是2013年5月24日,我家九华阁5号的房屋被强搬了,为阻止我家维权,我家4人中的3人被取消了低保。我家打赢了低保官司后,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和解放办事处拒不执行判决。我家因此交不起水电费,竟然要被非法停水、电,太可恶,太无理了!!
众所周知,根据有关法规,计算最低保证金时,水、电等生活资料费是包括在最低保障金内的。在章贡区,低保户每户还可以免交10度电费,每户免交所用水一半的污水处理费。我家被非法取消了低保,且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使我家无力交水电费,另外,供电和供水企业有普遍服务的义务(如《供电监管办法》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所以供电和供水企业无权,就我家这种交不起水电费的情况停水电。
也许有人会想当然的认为,交不起水电费,就没有权利享受水电,供电和供水企业就可以停水电。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有人认为我家的情况也不能享受水电,那么就没有人可以享受低保了,因为所有享受低保的人都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无能”,而“赚不到钱”,而生活在低保线之下,才能享受低保的!!!
A、赣州供电公司用或威胁用非法的方法停电,特别是欲对我家停电
一、未经批准停电
在赣州,赣州供电公司是通过智能电表远程自动停电!而不是依法定程序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停电。其行为违反了:
1、《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六十六条:“……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1、……;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二、单方面违法操纵电表停电
众所周知,“电计量装置”即电表,是用户付了钱,受用户保护的“私有财产”,是用来计量供电企业向电户所供电量的装置,其不能受供电双方任何一方控制,但赣州供电公司竟然单方面远程控制其,停止向用户供电。我们不得不问,供电企业可以这样控制停电,难道就不会这样控制增加用户的用电量?其这种行为违反民法原则和有关供电法律、法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涉嫌非法单方面操纵电计量装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三、未和用电户签订合同 无法依合同停电
赣州供电公司未依法和(普通的)用电户签订用电合同,一旦和用户发生纠纷,其就可以不依合同解决,而可随心所欲,如停电。其行为违反了:
1、《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九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第二十条第2款: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停电
我丈夫曾经多次到位于章贡区大公路与健康路交界处的赣州供电营业部,咨询上文A之一之1中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是经“谁”批准。但工作人员不肯出示书面的有关规定,只是口头答复:“班长”就可以批准。一个小小的班长就可以批准停电,实在是荒唐。为此,我丈夫查了其窗口提供的用电服务指南等,未查到。其行为违反了: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
2、《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第三条:“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1、……3、备有电力法规、办理用电业务须知、用电服务指南、安全用电等资料供客户查询。”
综上,赣州供电公司不能停我家的电。否则还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B、停水需经县级政府批准 赣州水务公司用或威胁用“废弃”了10年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低保户的生活用水应得到保障
1、停水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欠水费停水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赣州水务集团公司用“废弃” 了10年的文件条款收取滞纳金
原江西省建设厅赣价费字[2001]107号文件的“不交纳水费的,应收滞纳金”的规定,早在2004年就被废除了!但时至今日已经10年了,赣州水务集团公司仍然在用已经“废弃”的该条款收取滞纳金。
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708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810号)第 三十 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第四条:“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07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3、低保户的基本生活用水应得到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第五条:“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图片1为赣州供电公司一位女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2日又一次警告智能电表将远程停我家的电。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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