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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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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蒋雪梅 优秀共产党员 邻水县鼎屏镇双河口社区前进支部书记 双河口社区团委书记 系熊亮之妻

熊筱天 优秀共产党员 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刑警 两次三等功获得者 系熊亮之弟

公 告

人民警察熊亮被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中国青年报在刊登《我说你是精神病》中已简单介绍了熊亮的基本情况,说明是正确的,人民网也针对《我说你是精神病》发表了评论。

> 中国青年报》冰点回顾》我说你是精神病(熊亮介绍,倒数第5段):http://zqb.cyol.com/gb/zqb/2004-09/22/content_954685.htm

> 人民网》人民时评——可怕!把正常人鉴定为精神病: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3/2804511.html

故我们向党、政府、人民发出我们的声明:如党、政府、邻水县公安局认为做得正确,那我们就是在帮邻水县公安局弘扬正气;如党、政府、邻水县公安局认为做错了,那就要进行纠正,平反!

一、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系列题目

纪实之一:熊亮工作经历

纪实之二:上访申诉历程

纪实之三:一个共产党员家庭所受的迫害

纪实之四: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的亲属、家属要求邻水县公安局立即停止对民警熊亮进行政治迫害和严重摧残身体提出强烈抗议和严正声明

纪实之五:“司法精神病鉴定”——邻水县公安局“导演”的弥天大谎

纪实之六:《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照妖,它把相关单位、人员现原形

纪实之七: 神秘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究竟是什么鉴定单位?

纪实之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歇台子分院精神科由“天使”变“恶魔”

纪实之九:整人内幕被发现的详细经过

纪实之十:为了安宁地生活,我将强烈要求给熊亮平反进行到底

纪实之十一: 我到市委信访办递交给谭力的上访信——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

纪实之十二: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进行详细审查

纪实之十三:不说真话,两优秀共产党员质疑邻水县公安局怎执法?怎保先?

二、前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5年1月24日下午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要落实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这是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也是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邻水县公安局现已开展了“大练兵”,也在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被政治迫害处理的方式方法来看,邻水县公安局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大练兵”的效果也得到显著“增强”。邻水县公安局现已练得无认知、认错能力,良知已练得高度麻木,“颠倒黑白”理论已练得刀枪不入,百毒不浸。邻水县公安局对我们亲人熊亮(现邻水县公安局刑警)进行政治迫害的所作所为伤我们的心,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亲人受邻水县公安局迫害,我们的心里也在流血!

三、熊亮被政治迫害的大致原因及经过

熊亮于1996年警校毕业,当年8月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工作,工作一直表现良好。

熊亮96年参加工作时,公安机关正在大力搞利益驱动,大力搞创收。在这种背景下,邻水县公安局里面的人际关系也就被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所扭曲,当时的为人处世好坏标准就是送“钱”。即要主动对骑在自己头上的土皇帝们进贡!

由于熊亮家庭是农村出生,当时家庭里很穷(我家庭于2002年才把熊亮父母借钱供熊亮三兄妹读书之债还清),刚工作时工资又少,外加债主不断找熊亮父母讨债,而弟弟、妹妹当时又在校读书,于是熊亮就没钱去对领导又跑又送,就没去迎合领导。

熊亮刚工作没几个月,就有人开始说熊亮坏话。特别是1997年4月20日后的一个中层干部会上,邻水县公安局的领导在一些人的歪曲汇报下,就在中层干部会上乱讲话,对外进行乱宣传。于是对熊亮看不顺眼,说熊亮不行、为人处世差的人就开始多起来,找熊亮碴子的人也跟着多起来。

邻水县公安局的领导不但说熊亮的风凉话,也跟着找碴子,在离岗培训前,不顾事实,相断给熊亮搞了一个试岗、一个待岗,捏造了两个通报,就这样,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的名声就慢慢地搞坏了。

2000年8月,邻水县公安局就借公安机关内部搞“三项教育”的运动整熊亮。

2000年11月,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熊亮为落后民警,去离岗培训,但又不说明其理由。由于熊亮工作一直没错,又由于局里还有受处分的、把男女混关在同一留置室的警察不被决定去离岗培训,故让熊亮看到,对组织的一再忍让还是出不了头,于是才坚决不服从。由于邻水县公安局一意孤行,弄得邻水县公安局下不了台,把熊亮辞退又辞退不了,开除又开除不了,才想出请人给熊亮作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苦方,还美其名曰是保熊亮工作,就是熊亮及我们亲人(不可能我们亲人也都有精神病)都强力反对。后熊亮还是不服从,邻水县公安局就强行把熊亮秘密绑架到重庆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歇台子分院的精神科进行非法关押,对熊亮进行非常残酷的身心摧残,时间长达203天!

四、迫害熊亮的理由站不住脚

邻水县公安局迫害熊亮的理由是“熊亮违反公安部关于分流培训规定和人民警察法32条之规定”(出自邻公督决字[2000]2号的公安督察决定书),即熊亮违反公安部关于分流培训规定,和不服从局领导决定。而熊亮认为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强行分离去离岗培训,却不说明熊亮符合离岗培训哪一条,或哪几条?也不说明邻水县公安局认为熊亮符合离岗培训的这些理由又站不站得住脚?于是熊亮才冒着失去工作的危险,才坚决抵制局党委的决定,才坚决不去离岗培训,就是要跟你邻水县公安局讲理!就要逼你邻水县公安局把整人的理由说出来,不然就看你邻水县公安局怎么办?

这时邻水县公安局就是不讲理!就是不讲法!就是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把熊亮该开除就开除!该辞退就辞退!而是形成强烈的反差,以前邻水县公安局是不计一切地整熊亮,目的就是想把熊亮置之死地后心才快!这时邻水县公安局却突然“停”下手来,要对熊亮“好”!那我们问:是什么理由 能让邻水县公安局突然“停”下手来?以前为什么不对熊亮好?为什么以前没有这样仁慈?

看到熊亮不去离岗培训,依说来正合邻水县公安局之意,看着邻水县公安局的目的就要达到了,这时如不是熊亮正确,那邻水县公安局能突然“停”下来吗?这岂不是邻水县公安局 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这岂不是不要王法?

如真象邻水县公安局怀疑的那样,即熊亮真有精神病,那邻水县公安局以前为什么要这样残忍地整一个精神病人?

如是在熊亮坚决不去离岗培训时,邻水县公安局才意识到熊亮真有精神病!而邻水县公安局又不能把熊亮弄去判刑,也不能把熊亮弄去治安拘留,那可以去把咨询精神病学专家所得出的咨询结果,或请有资格的相应人员进行诊断后得出的诊断证明作为“核准”熊亮有无精神病的依据,那为何非要去以违法方式去请人来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呢?这难道不是在疯狂地迫害人民警察熊亮吗?

五、熊亮当时的处境和我们亲人的看法

我们亲人开始也怀疑是熊亮不会为人处世,也埋怨过他。但和熊亮相处久了,以及我们亲人去找邻水县公安局的领导辩论次数多了,我们亲人的观念也转变了,这不能怪熊亮不会为人处事,而是当时邻水县公安局里的大环境就是怪的。当时为人处世的好坏,关键就是看“钱”,要对领导又跑又送。因熊亮家穷,没钱去对领导又跑又送,没用钱去迎合领导。

六、熊亮被疯狂迫害所折射出的相关问题值得深思

1、在执法上:反映出邻水县公安局对法律的傲慢,对人权的漠视,对同志的残酷,竟敢疯狂地向党和人民的意志挑战!

2、在政治上:反映出邻水县公安局欺上瞒下,不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的一致,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教育活动走过场,且与党中央、国务院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针背道而驰!

3、在体制上:熊亮及其亲人上访,相关部门竟集体失语,不作为。

4、在心理上:人人都可被迫害,人人都可被鉴定成“偏执性精神病”,人人都可被强行绑架到精神病院,人人都可被精神折磨、肉体摧残、舆论围剿。给人民所造成的恐惧心理,可能又是一场心理上的“海啸”!

故,我们向党、政府、邻水县公安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只有什么样的人才不被整?

故,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一起来诛杀邻水县公安局这颗整人之心!

但愿我们的行为及大家对熊亮被迫害事件的讨论,能为我国的人权事业,能为社会的进步,能为党和人民的尊严,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出一些贡献!

*********************************************************

注释:本纪实系列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精神病学》第三版沈渔邨 主编

《精神病学》第四版郝 伟 主编

法制日报记者孙春英访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孙明山(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9日第八版《无情分离有情操作》)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19/content_10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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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一

熊亮工作经历

1994年考入警校。

1995年7月在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见习。

1996年5月在邻水县公安局鼎屏派出所实习。

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报到后就马上被安排到鼎屏派出所实习,熊亮由于身上没钱,于是向鼎屏派出所的探组警察请假回家拿钱。由于当时邻水县正在修邻水县城至熊亮老家元市段,熊亮回家或到县城都要经过丰禾镇,又由于当时在丰禾车站搭车比较困难,所以熊亮为急于赶回鼎屏派出所实习挣表现,当看到一辆货车开来,熊亮就急忙拿出短袖警服穿在长袖便服身上招手拦车,准备拿钱搭车回鼎屏派出所好实习。想不到熊亮所在的位置就在邻水县公安局丰禾派出所对面,于是被丰禾派出所的人叫进去当众审查,熊亮正准备说明当时的情况,这时一老警察就把手伸进熊亮的裤包里搜,熊亮看这些警察太不尊重人,于是熊亮就让那位老警察搜,就没对当时情况进行说明,也没回答他们的提问。后李友富所长叫另一老警察把熊亮带到另一房间审查,熊亮就说明了当时为什么要穿警服的情况以及丰禾派出所警察十分不尊重人的情况,并申明,请丰禾派出所公正进行处理,熊亮违反了什么?熊亮愿被处罚。审查完后,这一老警察就叫熊亮去拿自己东西离所,这时熊亮看到张行平在搜熊亮的警服,熊亮便去拿,张行平不给,就这样发生了一些争吵。李友富所长把熊亮劝出,并向熊亮道歉:“对不起,这是我们的方式方法不对。”于是熊亮就回鼎屏派出所去实习了。

1996年8月,熊亮警校毕业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

1996年8月,熊亮被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工作,阴差阳错所长是林强,因林强与张行平同在丰禾派出所工作过,熊亮才到石滓派出所报到见第一面,所长林强及另一名警察甘全福对熊亮就是爱理不理的。过后不久,熊亮就听丰禾镇政府一位所长说,说林强到丰禾说熊亮坏话。97年2月,护林派出所一警察对熊亮说,林强到护林派出所说熊亮坏话。而平时林强在派出所开会又说要大家出去找钱(美其名曰“依法创收”),并强调说大家要横下一条心,拧住一跟绳把派出所工作搞好。由于熊亮才出来参加工作,故是尽量的配合派出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1996年12月29日晚,林强安排熊亮、候波、叶洪兵(后两人为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是林强一人请的,候波是林强的姨侄,也是所里的驾驶员)到石滓派出所管辖的柳塘乡、石滓乡巡逻,名誉上是熊亮带队,实际是候波说了算。候波提议到柳塘乡的麻将馆去抓赌,熊亮就同意。由于熊亮对柳塘街十分不熟悉,于是候波开着公安车带着熊亮、叶洪兵就直奔柳塘街上停车。熊亮下车后,在方向都搞不清楚,也不知道麻将馆在哪里的情况下,就跟着候波、叶洪兵到了要去抓赌的麻将馆处,当时里面有好几桌人在打麻将,熊亮、候波、叶洪兵从门缝看清楚里面在搞赌博后,候波就去把公安车开到麻将馆门口,熊亮守门,候波、叶洪兵就敲开门冲进去抓赌,过后熊亮、候波、叶洪兵把这些人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熊亮看到所长林强在派出所办公室坐着不说话,也预感到事情不妙,让所长林强为难了,于是熊亮就把人交给所长林强处理。林强在材料都不问的情况下,把其中的甘国政(其弟甘国荣,系邻水县公安局警察)放了。

1997年1月2日,叶洪兵说当晚跑掉的一违法人员是柳塘乡中的老师,并叫熊亮一起去抓。当熊亮到柳塘街上不久,熊亮便被甘国政看见,甘国政就来找熊亮荐子,并口口声声声称自己没有打麻将,也没搞赌博。熊亮就与他讲理,而甘国政及其妻却不讲理,并辱骂熊亮。熊亮叫他们不要骂人,他们反过来就追打熊亮。熊亮被甘国政抓住,熊亮本能的还了两下。后熊亮回所里向林强汇报,林强不说话,熊亮看林强默认了,于是就拿起传唤证到柳塘乡传唤甘国政,甘国政怕了,就装被熊亮打了住院。过后甘国政及其亲人在外宣称甘国政从不打麻将,也从不搞赌博。而后局里来人调查,在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要扣熊亮工资200元去赔甘国政假医药费,在熊亮的强烈反对下没扣成。在后来的一次巡逻中又发现甘国政打麻将搞赌博,有联防队员建议,去抓甘国政现场,但不抓甘国政到派出所,也不罚款,熊亮同意了,从这以后,甘国政及其亲人也再没到处告熊亮了。

1997年4月20日晚上,有人向原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所长林强说情,叫林强私放犯罪嫌疑人陈健华(广东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熊亮知道这一情况后,就向林强汇报犯罪嫌疑人陈健华放不得,以尽一名公安干警的职责。当晚,熊亮为了与林强搞好关系,让林强把酒喝好,熊亮就尽量的陪林强多喝酒。因林强的酒量很大,当晚林强没喝醉,熊亮却被喝得烂醉如泥。不知是什么原因,熊亮被人打了。局里派人去调查,林强就用警车把派去的人送到兴仁镇去吃饭,派去的人只叫熊亮写了一下当晚事情发生的经过。后来熊亮通报都没得一个,林强不知是什么原因,却被免职。局领导在这种情形下,却在中层干部会、全局职工大会上乱讲话,对外进行乱宣传,说熊亮与林强打架。背后就乱造谣,说熊亮把所长搞下课。

1997年7月份,熊亮被莫明其妙试岗,被弄到全局大会上去亮相,作表现差的述职报告。熊亮讲自己没与林强打架,而是自己被人打了。话还没讲完,李俊[原邻水县公安局局长,与原局行装科科长陈碧兰(被刑拘),出纳白雪勇(被刑拘),三人共搞了公安局一百多万,曾被“双规”,后不知是什么原因,李俊逃脱法律法规的制裁。]就叫熊亮下去了。

1997年11月份,熊亮被莫明其妙待岗。在待岗期间,熊亮听到了很多人说自己能力不行、为人处世差的坏话,看到了许多人的白眼、冷漠和傲慢,熊亮才渐渐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

1998年3月12日,熊亮向局政工科递交了《思想情况汇报》。当月下旬,熊亮也找过肖(剑秋)政委,当时肖政委对熊亮说:“如你认为组织上把你处理错了,那你向监察科打报告,组织上重新调查。”

1998年4月3日,熊亮向局监察科递交了《关于申请对我的处理重新调查的情况报告》,在报告中,熊亮还要求与整他的人当场对质。而后熊亮去局监察科,询问要求组织对自己错误处理一事进行重新调查的情况,而原局监察科的刘碧珍科长却推说:“领导叫我们去查,我们才去查。”过后就这样不了了之。

1998年4月14日,熊亮又向局政工科递交了《思想情况汇报》。

1998年4月份左右,邻水县公安局向县人事局私下打报告,准备把熊亮调离公安机关,但没被批准。

由于局党委的固执己见,对熊亮错误处理进行无原则的维护,致使熊亮的很多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对熊亮的成见很深,也致使熊亮这位刚从警校毕业不久的公安干警,才一参加工作,自己的名声就被局领导以毁灭性的方式给予打击。我估计局党委为了维护自己权威,于是手段就不断地升级,用一个又一个的错误来掩盖前一个错误,致使熊亮后来遭受着局党委越来越严重的政治迫害。

1999年11月25日,戒毒人员何洪安从戒毒所脱逃,责任不在熊亮班。由于熊亮班坚持自己的立场,李俊就带话硬说是熊亮班的责任,再出事就试岗。1999年12月1日晚上,李俊亲自到戒毒所来,准备训斥熊亮。才一开始,就被熊亮拿出道理说得李俊不开腔。临走时,李俊甩下一句话:“责任就在你班,再出事就待岗!”1999年12月2日,熊亮与本班另一名工作人员到局督察队去说明脱逃情况,中途李俊走进局督察队,甩下一句话:“就是你班的责任,再出事就辞退!”说完就匆匆地离开了局督察队。后来,逃跑的戒毒人员何洪安被抓回,熊亮叫局党委派人到戒毒所调查,局党委却不派人去调查。

2000年8月份,邻水县公安局内开始搞“三项教育”,熊亮不符合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落后民警分离培训的标准,且局里还有那么多受处分的、乱整乱办的、男女混关的不弄,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却强行将熊亮决定弄去离岗培训。熊亮不服,于是向市局政治部反映,原市局政治部副主任汪小林(现武胜县公安局局长)电话中答道:“你如认为决定错了,你有权进行申诉!”当熊亮去申诉时,组织却根本不管熊亮死活,只是一味的作熊亮工作,目的一个:叫熊亮服从局党委对自己的政治迫害,但却说不出个道理来。这时熊亮才明白:组织是做了错事也不会认错的,上级维护下级,其实就是替下级捂盖子;下级维护上级,就叫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什么叫作工作?就是把错误的作成正确的就叫作工作,不然就叫干工作。

2000年11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强行停止熊亮执行职务一个月。

2000年11月16日,邻水县公安局强行宣布关熊亮禁闭7天,就这样非法限制熊亮15多个小时的人身自由。

2000年11月17日,局党委当着熊亮的面作出决定:熊亮不去离岗培训,安排到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工作。但就是不下调动的工作文件。

2000年11月26日下午,市局政治部、督察队的两位同志找熊亮谈话:说他们到熊亮工作过的地方去调查了,也调查了局党委。调查结果是:熊亮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净化了执法环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叫熊亮不要把一些局领导往对立面推,局党委中也有坚持正义的。还说他们回市局后一定如实汇报,督察队的那位同志说他用他的党性作如实汇报的担保。这两位同志走了后,熊亮看公安局内的干警心里象平静下来了一样。也就天真的认为,自己的霉运气就这样与自己永远地永别了。然而现实却无情地告诉他,霉运气就象幽灵一样地跟着他,简直是阴魂不散!

2000年11月30日下午,邻水县公安局秘密聘请重庆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的段成美、蓝长安到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来。邻水县公安局党委成员、城北派出所所长杨爱民谎称来这两人是他大学的老师。并叫熊亮到他的办公室,说在办公室的都不是外人,叫熊亮把自己以前被邻水县公安局错误处理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一遍,以便开局党委会时为熊亮说话,别人问到他杨爱民时,他杨爱民才晓得怎样去回答。熊亮于是就把以前被邻水县公安局错误处理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了一遍。就这样,熊亮被秘密地鉴定为了“偏执性精神病”。这时的邻水县公安局和广安市局也不保密,向外大肆进行宣扬。于是,说熊亮有“偏执性精神病”的谣言,就在邻水县公安局内外,在市局落后民警离岗培训班里造得沸沸扬扬。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二

上访申诉历程

1999年11月25日,戒毒人员何洪安从戒毒所脱逃,责任不在熊亮班。戒毒所主持工作的原副所长昌华鹰(女,事业干部,不符合进公安局的条件,且进公安局不久,便当上了副所长,在所里开会都主持不来)带话,叫熊亮班写戒毒人员何洪安从戒毒所脱逃经过时,要写得越短越好,最好一张纸,不然要被处理得重些。熊亮班到局督察队去说明脱逃情况,原局督察队的熊代禄同志说处理熊亮班是局领导的意图,硬要熊亮班承认主观方面是过失,不然要被处理得重些。局党委在这种情况下却强行对熊亮班进行通报批评,并比其他班脱逃的处理严重得多,有的班戒毒人员脱逃根本就不处理。扣熊亮班的严打津贴与年终目标奖金也比其他班脱逃的扣得多。局党委这样严重不公地处理熊亮,从而在局里造成对熊亮严重的不良影响,督察通报发出不久,就有干警问熊亮:“熊亮,你怎么又出事了?”熊亮在这种找组织没得法的情况下,才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邻水县公安局信访办写上访申诉信。熊亮向局信访办写上访申诉信后,局党委还是无动于衷,还是对熊亮进行残酷无情的压制,还是维持对熊亮以前的错误处理。

2000年8月份,邻水县公安局按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搞“三项教育”。2000年11月8日,李中党副局长代表组织找熊亮谈话。熊亮就直接问李中党副局长:“是不是组织上已决定我去离岗培训了?” 李中党副局长说:“决定了!”熊亮问:“按‘三项教育’的规定,情况要反馈,那你找我谈话后,把情况反馈上去,还有无更改?” 李中党副局长答复:“没得更改!”熊亮跟局党委就没有什么话可说的了,于是向市局政治部反映,汪小林副主任电话中答道:“你如认为决定错了,你有权进行申诉!”熊亮就只好拿着自己写好的上访申诉信去找原县委分管政法的李世民书记、原县府分管公安的张乾华副县长,他们都说应该由县公安局自己解决。

2000年11月10日,熊亮在戒毒所交完班后,就乘车到市委、市府信访办说明情况,并递交了自己的上访申诉材料。市委信访办的一位女同志接待他时答复:“你可以一边去离岗培训,一边又上访进行申诉!”

2000年11月14日早上,原戒毒所所长甘立军叫原内勤贾仕精将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停止执行职务一个月的督察决定书交给熊亮,熊亮当时就到局督察队去写了该决定与宪法相抵触,是无效决定书。于是就带着自己的上访申诉材料乘车到省城成都。

2000年11月15日,熊亮将上访申诉材料交到了省政府信访办,又到省公安厅递交了上访申诉材料。

2000年11月16日上午,熊亮乘车回到了邻水县城。中午,熊亮听说局里派人到成都去“接”他(省公安厅当时又没扣留他,成都那么大,到哪里去“接”?熊亮是干公安的,他知道“接”的可能含义,也知道:局领导基本上都不愿意到省公安厅去“接”他 )。熊亮于是向到成都去“接”的甘宏教导员打手机,汇报自己已经回到了邻水县,当时甘宏教导员电话中答复:叫熊亮一定要等他回来再说。当天下午,分管国安的刘凤武副政委打熊亮传呼找熊亮谈话,叫熊亮去离岗培训,熊亮坚持自己没错,就不去离岗培训。当天晚上9:00左右,刘凤武副政委又打熊亮传呼把熊亮骗到公安局新办公楼,刘凤武副政委就向熊亮宣读关熊亮禁闭7天的督察决定书(过后局党委对关熊亮禁闭一事不认帐)。熊亮坚决反对,听后转身就往外走,才一走出刘凤武副政委的办公室,就看见十多名干警从其他办公楼出来把自己堵住。接着就对熊亮执行关禁闭,开始限制熊亮人身自由。几个执行关熊亮禁闭的局党委成员看到对熊亮关禁闭执行不下去,于是就对熊亮说,叫熊亮一起跟他们到办公室去烤火,并还说他们准备在第二天的局党委会上提出:让熊亮不去离岗培训。当晚,熊亮有跑脱的机会,但熊亮并没有跑,熊亮还向局领导汇报了有跑的机会,但他不会跑,他要堂堂正正地出去。

2000年11月17日上午,甘宏教导员去看熊亮,甘宏教导员当时就很气愤地对熊亮说:“省厅明确指示:对你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作思想工作。”过后熊亮就很疲倦了,躺在办公室的木椅上睡着了。醒来后一看,看守自己的干警换成了四名巡警队员(公安局的临时工作人员)。中午12:30左右,熊亮被叫到局党委会议室,局党委当场对熊亮宣布:局党委一致通过,熊亮不去离岗培训,并安排到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上班。但却一直不下让熊亮到城北派出所工作的文件。

2000年11月26日下午,市局政治部、督察队的两位同志找熊亮谈话:说他们到熊亮工作过的地方去调查了,也调查了局党委。调查结果是:熊亮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净化了执法环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叫熊亮不要把一些局领导往对立面推,局党委中也有坚持正义的。还说他们回市局后一定如实汇报,督察队的那位同志说他用他的党性作如实汇报的担保。

2000年11月30日下午,邻水县公安局秘密聘请重庆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的段成美、蓝长安到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来。所长杨爱民叫熊亮把以前被错误处理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一遍。就这样,熊亮被秘密地鉴定为了“偏执性精神病”。

2000年12月9日,熊亮到邻水县检察院去要求立案,邻水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叫熊亮2000年12月11日(星期一)去。于是熊亮就把自己到检察院立案的情况向杨爱民所长作了汇报。估计杨爱民所长认为是邻水县检察院已经立案了,杨爱民所长于是就对熊亮说:“熊亮,你晓得,这事情不怪我,这是组织上的安排,我也不是拍板人物,这事情你既然晓得了,你又何必来问我!”

2000年12月11日,熊亮到邻水县检察院去要求立案,检察院不跟熊亮立案,在熊亮据理力争下,才极不情愿地跟熊亮写了个接待笔录。当天,熊亮还向市局政治部的岳登清科长打电话,岳登清科长也是先认帐后赖帐,熊亮就说:“岳科长,你是党员,我不是党员,你愿不愿意赌咒!” 岳登清科长说:“愿意!”熊亮说:“赌哟!” 岳登清科长说:“赌!”熊亮说:“你赌了后,我有人来证明是你在‘三项教育’培训班上讲了我是‘偏执性精神病’的哟!”这时岳登清科长就又反悔不愿跟熊亮赌咒了。

2000年12月12日,熊亮到广安市检察院去要求立案,市检察院的工作同志接了熊亮的报案材料,但她告诉熊亮:“要领导批准了才能立案,你最好还是去找市公安局。”熊亮到市局政治部去上访申诉,汪小林主任叫熊亮算了,熊亮说邻水县公安局做事做得太恶毒了,不能算!

2000年12月13日,邻水县公安局下文件,内容是解除对熊亮停止执行职务,安排熊亮到邻水县看守所(大门口)上班。

2000年12月15日下午,汪小林副主任到邻水县看守所去看熊亮,并对熊亮说:“我向局党委调查了,局里请专家对你作精神病鉴定没那回事,外面那些人说的是在造谣!”熊亮说:“杨爱民所长已经间接承认了。” 汪小林主任说:“杨爱民说他说错了话。”熊亮说:“那你汪主任给我出个调查结论,说局里请专家来跟我作鉴定没那么一回事,并写上你的名字,盖上单位的公章。” 汪小林主任又不干。

2000年12月17日,熊亮乘车又到了成都。

2000年12月18日,熊亮到省公安厅上访申诉,接待熊亮的袁(只知姓,不知名)处长说“那不是对你作精神病鉴定,而是跟你作心理测试。”熊亮说:“作心理测试提的是一千多个问,而杨爱民所长只叫我把邻水县公安局对我处理错误了的事情讲一遍,就这样就给我下个‘偏执性精神病’的结论”。这时袁处长没说话。熊亮又说:“我还准备到省检察院去要求立案。” 袁处长说:“公安内部的事情内部消化。”熊亮看邻水县公安局对自己进行政治迫害的事公安内部消化不了,于是到了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的同志说:“公安的事情,我们一律不管!你找省政法委,政法委叫我们查就查!”熊亮说:“我不知道省政法委在哪里?” 省检察院的同志说:“在省公安厅里设起的。”熊亮于是到省政法委去把材料交了。过后还是杳无音信。

2001年1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召开“三项教育总结会”,(以前李俊在会讲话时经常说,谁要说话就上来说)熊亮举手要求发言,而局领导却不要熊亮发言。过后熊亮跟一些领导说,如不解决,那他要到北京上访申诉。而领导们却不以为然。

2001年2月3日,熊亮乘车到北京上访申诉。熊亮到了北京,马上就跟邻水县看守所及分管局领导汇报到了北京的情况。

2001年2月6日上午,熊亮找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信访室的一位(警衔为三监的)同志接待了他,接待他的这位同志问:“你到群众外面去说了没有?”熊亮说:“没有!” 接待他的这位同志说:“那你是个好警察!你回去。”熊亮说:“那你跟我写个条子,说我是个好警察,签上你的姓名,盖上单位的章,我马上就回去!”过后接待熊亮的这位同志就走了,熊亮也就走出了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下午,熊亮到了公安部大门处的传达室,熊亮向传达室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要求到公安部政治部去上访申诉的理由,那位工作人员却象踢皮球似的,叫熊亮去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或到省公安厅去,不然就直接回邻水县公安局。熊亮解释说:“我来一趟北京不容易!”他就不耐烦地开黄腔说:“你有权保持沉默!”熊亮说:“我是受害者,你怎么叫我保持沉默?我现在是沉默不下去了,你还要我怎样保持沉默!”这位同志不开腔了,熊亮说:“你是不是逼我走!你逼我走,我走就是!我走出去,就只有把我写的材料拿到天安门上去张贴。我看只有这样,你们逼我把事情搞大了,我看你们还来不来解决?”这位同志才向领导汇报,再才向政治部通报熊亮要求会见政治部的人的情况!过后,这位同志叫熊亮接电话,政治部的一位女同志的声音回答说:“你把材料放在传达室,我过后再来拿!”熊亮把材料放在传达室里后,就马上乘车回到了邻水县。

回到邻水县,熊亮又听说邻水县公安局故伎重演!又派人到北京去“接”他!不久后就听到一所领导及市局一科长说,公安部对熊亮到北京上访一事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通报,说熊亮是“跑”到北京去的。从一个“跑”字可看出上级组织对熊亮是什么样的态度!

2001年3月28日中午,原邻水县公安局派看守所所长黄开胜打熊亮传呼,熊亮就回了传呼。黄开胜叫熊亮与他、干警黄明德、公安局驾驶员冯国清及4名武警以到重庆市沙坪坝公安分局提取犯罪嫌疑人刘艳飞,熊亮于是就同意了。黄开胜就说他们在东门桥头等熊亮。就这样,熊亮就被他们骗到了“三二四医院”的大门口外的坝子上。当时熊亮就高喊“我没有精神病!我不进去!”在场的人都无动于衷,熊亮于是就被四名武警强行绑架进了精神病医院!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三

一个共产党员家庭所受的迫害

我叫蒋雪梅,女,汉族,现年25岁,中共党员,四川省邻水县人,长滩乡农经站工作,任乡妇联主席,家住邻水县公安局看守所。

我丈夫叫熊亮,男,汉族,现年27岁,共青团员,四川省邻水县人,曾在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幺滩派出所、黎家派出所、政工科、办公室(传真室)、巡警大队、戒毒所、城北派出所工作,现在邻水县看守所工作.职务民警。

我丈夫熊亮,94年考入省警校,96年警校毕业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工作。我丈夫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政府挣得了荣誉,而我丈夫不知道在哪里得罪了邻水县公安局,邻水县公安局就莫名其妙地拿小鞋蛤我丈夫穿,对我丈夫进行政治迫害:97年5月份左右,我丈夫外出调解打架纠纷,而邻水县公安局却无缘无故地给他一个脱岗通报,97年7月份,我丈夫又被邻水县公安局莫名其妙地弄为试岗,97年11月份,邻水县公安局又莫名其妙地弄我丈夫待岗,98年4月份左右,我丈夫又被邻水县公安局私下向县人事局打报告,准备将我丈夫调离公安机关而来被批准。1999年12月,戒毒所戒毒人员逃跑,本不是我丈夫的责任,而邻水县公安局却强行进行通报,后来逃跑的戒毒人员被抓回,我丈夫叫邻水县公安局到戒毒所调查,而邻水县公安局却不去调查,并不间断地、大张旗鼓地、公开地或私下地对我丈夫进行错误的误导性的宣传,弄得全县公安局民警及其家属,政府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一些人都对我丈夫有看法,认为是个怪人,接触不得.致使我丈夫从97年4月份蒙受不白之冤至今。更可恶的,卑鄙无耻的是2000年11月份,邻水县公安局内搞“三项教育’,我丈夫不符合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分离培训的标准,而邻水县公安局却强行地将我丈夫分离去培训。我丈夫不服,邻水县公安局开始就作思想工作。作不通,于是就采取强调措施。于2000年11月14日决定对我丈夫停止执行职务一个月,在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又决定从2000年11月16日起对我丈夫关禁闭七天,并在2000年11月16日晚上9:00左右将我丈夫骗至邻水县公安局办公楼限制人身自由至2000年11月17日中午12:30左右。2000年11月17日上午,邻水县公安局局党委开会决定调我丈夫到城北派出所上班,但就是不下调我丈夫到城北派出所上班的文件。2000年11月24日左右,广安市公安局派人到邻水县公安局对我丈夫工作过的地方进行调查,发现我丈夫表现良好,2000年11月26日下午到城北派出所找我丈夫谈话,并说准备将为我丈夫恢复名誉。在此背景下,邻水县公安局在不通知我丈夫的亲人的情况下,于2000年11月30日下午聘请了两名据说是专家的人到城北派出所,以城北派出所所长杨爱民的大学老师的身份找我丈夫谈话,杨爱民就以关心我丈夫为名,叫我丈夫讲我丈夫被邻水县公安局错误处理的事情的经过。就这样,邻水县公安局采取卑鄙的、无耻的,非法的手段,获得了不符合我丈夫客观实际的精神病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此结论经广安市公安局的岳登清科长在“三项教育”培训班上讲了后,我丈夫有精神病的谣言就广为流传。此鉴定结论也不给我丈夫本人及其家属。经我丈夫多次找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两次到县、市、省有关领导和部门,一次到北京上访申诉后,邻水县公安局对我丈夫的政治迫害进行纠正的要求一直是杳无音讯。我丈夫对此事曾说过,邻水县公安局既然要玩火,那坚持到最后,看火烧到的究竟是谁?

我作为我丈夫的妻子,经常向他抱怨:“‘没有那个钉钉,挂不起那个壶壶’,邻水县公安局不会无缘无故处理你;你调的单位那么多,你说一个所长、两个所长对你不好,我们还可相信,那不可能全部所长都对你不好;一个巴掌拍不响,你没有错,邻水县公安局处理你做啥子,多半是你不会说话。”我娘家的父亲蒋夕文(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母亲黄菊兰(中共党员,丰禾镇计生办副主任),弟弟蒋毅(中共党员,退伍军人,石滓乡计生办工作),婆家弟弟熊筱天(共青团员,邻水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工作)都对我丈夫持有与我一样的观点。在家中我们经常规劝我丈夫,叫我丈夫要改,我丈夫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并至始至终都坚持他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继而把大家都争执得脸红脖子粗,心里都被争执得十分的不愉快,互相都抱怨对方,我们抱怨我丈夫不争气,我丈夫抱怨我们不相信他,我们家里人还经常在外听到邻水县公安局、乡政府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对我丈夫进行抱怨和指责,说我丈夫不会说话,为人处世差,我们听了也很不高兴,回家后就又把怒气向我丈夫发泄,每次都把我丈夫气得暴跳。

我丈夫至始至终都坚持邪不敌正,经过他自己的努力,邻水县公安局被迫下了他极不愿下的一个文件,文件解除对我丈夫停止执行职务,安排我丈夫到看守所上班。因该文件与邻水县公安局以前错误处理我丈夫的文件自相矛盾,也与上级公安机关对“三项教育”中分离培训民警不去培训的,实行先处分后按培训不合格给予辞退的精神相违背。这才让我娘家婆家的亲人看清了事实的真象,才知道邻水县公安局一直在对我丈夫实施政治迫害,我们这些亲人及对我丈夫进行规劝的亲朋好友倒间接成了邻水县公安局政治迫害我丈夫的帮凶,我们的规劝现在想来就象一把一把的利刀在对我丈夫的心上不断地刺一样,我现在才感觉到我愧对我丈夫,我作为他的妻子不但不能给他分担压力,而还跟邻水县公安局一道地给我丈夫施加压力。让我丈夫一直生活在极其沉重的精神压力之中。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开展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我想邻水县公安局这样对待我丈夫是不是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我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的家庭现在正遭受着邻水县公安局的无端迫害,我希望上级组织能管一管。我想我不相信党组织会眼睁睁地看着一个共产党员好好的家庭被邻水县公安局迫害得走投无路,陷入绝境而坐视不管。我曾听我丈夫说:当前个人或组织凌驾于国家和政治之上是少数人对财产,权力和真理的垄断标志,当前腐败猖獗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的深恶痛绝则是当今社会的注脚。如让广大的人民享受不了民主,则我们的党和政府将失去民心,失去人民的信任,当大量的人民向党和政府拼命播橄榄枝或呼救而党和政府却坐视不管,到那时共产党内部都已麻木了,不管你在理论上说得多么漂亮,不管你掌握的舆论多么强大,这些都会变得不堪一击,到那时还有多少人来跟共产党卖命出力,还有多少人民群众来支持。我丈夫还说过,丧失生命代表身体的死亡,名声扫地等于宣判杜会角色的死刑,他晓得邻水县公安局里的一些人干的坏事情,如这些问题一爆光,这些问题就犹如一枚枚定时炸弹,将会伤及许多人。现在我丈夫还只是弄关于他自己的问题,如上级组织不管,那我丈夫说既然你邻水县公安局不仁,就不要怪他不义,那他将去检举揭发邻水县公安局里的事情。如上级组织还不管,那我丈夫说他一个人的力量十分渺小,那他将去发动全杜会、全世界爱好正义的人们起来与产生腐败这种体制作斗争。到那时我丈夫如出了事谁来负责?我作为一名警察的妻子怎么办?我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又怎么办?

受害人家属、中共党员:蒋雪梅

2001年3月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四

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的亲属、家属要求邻水县公安局

立即停止对民警熊亮进行政治迫害和严重摧残身体

提出强烈抗议和严正声明

 

我叫熊以正,男,现年50岁,汉族,在家务农。系熊亮的父亲

我叫甘素兰,女,现年48岁,汉族,在家务农。系熊亮的母亲

叫蒋夕文,男,现年52岁,汉族,

中共党员,

在家待业

。系熊亮的岳父。

我叫黄竹兰,女,现年50岁,汉族,中共党员,在本县丰禾计生办工作,系熊亮的岳母。

我叫蒋雪梅,女,现年25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滩乡政府工作。系熊亮的妻子;

我叫熊筱天,男,现年23岁,汉族,共青团员,邻水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工作。系熊亮的弟弟。

下列叙述事实由熊筱天陈述:

2001年3月28日14时许,邻水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黄开胜打传呼给民警熊亮(当时熊筱天在场)说:“你在什么地方?”熊亮说:“在老公安局”。黄开胜说:“我和黄明德、冯国清还有你(指熊亮)马上到重庆去接一个人。”熊亮说:“为啥喊我去,我的职责是门卫工作”,黄开胜说:“人手不够”。熊亮就同意去重庆接人,黄开胜说:“我开车来老公安局接你。”我就和我哥哥熊亮到老公安局坝子上,我看见邻水县公安局的警车(川X0011)把我哥哥熊亮接起走了。

在当日下午5时许,因我家有点事情,我就给我哥哥熊亮打了十几次传呼,没有一次回我给他的传呼,于是下午7:30时许,我打电话到邻水县看守所询问黄开胜的传呼和手机号(其传呼号为:12989093292,手机号为:13980332658),并给黄开胜打手机,我说:“请熊亮听电话”,黄开胜说:“我没有和熊亮在一起”。我说:“我哥不是说你和黄明德、冯国清到重庆接人去了吗?”黄开胜说:“我没有和熊亮到重庆接人,我是按李俊局长的指示,至于熊亮到底在什么地方我就不晓得了,你去问李俊局长。”于是,我马上给李俊局长打家里电话、小灵通及手机。李俊局长家里没有人接,小灵通无法接通,手机关机。我马上就给肖剑秋政委以及局里的副局长、副政委打电话、手机联系,只有李中党副局长联系上了,但李中党局长说:“上午我在局里开会,下午在县政府开会,我不晓得熊亮的事情。你晚一点再给李俊局长和肖剑秋政委打电话联系。”在晚上11时许,我再次联系李俊局长、肖剑秋政委,都无法联系上。于是,我就给政工科科长蒋胜林打传呼,蒋胜林科长回传呼说:“上午上班一会儿后就陪同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领导到九龙、黎家去了,我不晓得此事,你给章德成副科长联系。” 章德成副科长说:“我是个办事员,我不晓得具体为啥原因,反正李俊局长叫我通知你嫂(蒋雪梅)到政工科来,李俊局长要找她谈话,做思想工作。”我说:“现在我哥熊亮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连生命安全得不得得到保障,还有啥好谈的。”之后,我又打电话给黄明德、冯国清,二人均在家,邻水县看守所工作人员无人出差到重庆。

2001年3月29日10时19分,刑警二中队办公室林红通知我说:“你马上到新公安局七楼会议室,李俊局长找你。”我马上就到新公安局七楼,当时在场的人有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汪小林、邻水县公安局局长李俊、政委肖剑秋、副局长李中党、政工科长蒋胜林、副科长章德成、监察科长刘碧珍、局党委成员唐明安、警务督察队姓唐的一名同志以及我共十人。在七楼会议室我首先申明:“我此时此刻仅仅是以熊亮的亲属的身份参加会议的,这里,我向李俊局长要求,且请求要找一个同志来作记录,并一式两份,加盖邻水县公安局公章,我持一份。但这请求和要求遭到李俊局长的拒绝。”

首先,李俊局长发言:邻水县财政如何的困难,公安局的经费如何的紧张,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表示对熊亮有精神病要医的情况,还表示是对民警的一种关心,否则今后上级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希望民警熊亮的亲属及其家属的支持和配合。熊亮现在没有上班等等之类的话语。肖剑秋政委就发言:熊亮现在在重庆进行药物治疗精神病。那里条件比较可以,但具体何处,李俊局长、肖剑秋政委都没有说,也没有说是怎样将熊亮弄到重庆去,怎样进行药物医疗的。

其次,我发言:我哥哥熊亮是如何走的,我如何给局领导打电话联系的事情经过讲述了一遍。然后,就针对李俊局长及其肖剑秋政委所说我哥熊亮的确有病及其不上班的问题进行了反驳:第一,我哥哥一直坚持上班,因为目前我哥哥熊亮一直在坚持上班,他每天是到看守所,然后在邻水县公安局政工科以及县政府、县政法委之间来往,从何说起我哥熊亮未上班;第二,我哥熊亮患有何种病;第三,凭啥说我哥熊亮患有病,根据何在。当时,广安市局政治部副主任汪小林(其当时说代表市局政治部)、邻水县公安局局长李俊、政委肖剑秋都说:“熊亮患有精神方面的病,且是有根据的,是经过专家鉴定的。并且肖剑秋政委还说此鉴定是合法、符合程序的。”我马上就要求见到这所谓的“鉴定结论”,并要求复印一份盖上公安局的章给我。李俊局长马上就说:“鉴定结论是要给你的,等到你哥熊亮治疗后就把鉴定结论给你。”我马上反驳说:“邻水县公安局 又凭啥说我哥熊亮患有精神方面的病的,又凭什么将我哥熊亮骗去‘治病’呢?”并且我强调说:“对我哥熊亮有没有鉴定?”李俊局长说有鉴定,我说:“我要求立即将鉴定结论给我(复印一份,盖公安局章)。”可是,市局、县局的领导及在座的人员都不开腔说话,反正都转换话题,我一直坚持:“一是否给我哥熊亮作鉴定;二是究竟能不能把鉴定给我。”但市局、县局的领导都坚持说对我哥熊亮作了鉴定,就是不肯把鉴定拿出来给我。为此,我和市局、县局领导争辩不休,但一直都解决不了问题,我只好离开了邻水县公安局会议室。

试想:其一,邻水县公安局为何要通过邻水县看守所所长黄开胜骗取我哥熊亮到重庆出差,而不正大光明通知熊亮到重庆去治疗所谓的精神方面的病,而非要采取这种骗的卑鄙手段不可呢?其二,为何我给我哥熊亮打了十几次传呼,而我哥哥熊亮未回传呼呢?不外乎是邻水县公安局对我哥熊亮的行踪及其情况,否则,为何不让熊亮的亲属及家属陪同一起到重庆去治疗所谓的精神方面的病呢?只有这样的可能:邻水县公安局采取一种不可告人的手段,比如注射一些药物,导致昏迷,或者打昏,强行押送,或严重摧残熊亮的身体而导致无法反抗等送至重庆。那么,在这里,我想问一下,我哥熊亮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出了意外的事情谁来负责,比如所谓“车祸事故”、“跳楼自杀”等事故(此事故是指人为)。其三,为何在没有亲属及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熊亮以卑鄙的手段送至重庆进行药物治疗,并且要在对熊亮进行药物治疗后方才把鉴定结论给亲属及家属,而在熊亮上访后至今不肯把鉴定结论给亲属及家属以及熊亮本人,这无非意味着:①根本没有鉴定结论。②以前是有所谓的鉴定,但是是采取不可告人的手段、暗箱操作而搞的一份不合法、不符程序的鉴定。③整成精神病后,再作鉴定结论。

你看,邻水县公安局又要做婊子,但又要立贞洁牌坊;你说邻水县公安局多么阴险、多么卑鄙地对熊亮进行政治迫害和严重的身体摧残。为此,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作为一位被受迫害和严重摧残的人民警察熊亮的亲属和家属,提出强烈的抗议和严正的申明:

1、 立即停止对熊亮进行政治迫害和严重的摧残;

2、 立即停止对熊亮进行所谓的药物治疗,马上将熊亮送回邻水家中;

3、 立即(2001年3月29日18:00前)将邻水县公安局跟熊亮作的所谓精神方面的鉴定结论给其亲属和家属;

4、 解决熊亮本人在2001年2月14日向邻水县公安局提出的强烈抗议和严正声明中提出的问题。

熊以正 甘素兰

蒋夕文

黄竹兰 蒋雪梅 熊筱天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五

“司法精神病鉴定”——邻水县公安局“导演”的弥天大谎

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方案的出台!

2000年11月初,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熊亮去离岗培训,因不说出其理由,故熊亮就坚决不服从。2000年11月16日晚上9:00左右,刘凤武副政委就向熊亮宣读关熊亮禁闭的督察决定书,熊亮坚决反对,邻水县公安局就强制执行关禁闭。几个执行关禁闭的局党委成员看到执行不下去,于是就在第二天(2000年11月17日)上午召开的局党委会上提出熊亮不去离岗培训。中午12:30左右,熊亮被叫到局党委会议室,局党委当场对熊亮宣布:局党委一致通过,熊亮不去离岗培训,并安排到邻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上班。但却一直不下让熊亮到城北派出所工作的文件。

后听一局领导说市局强硬坚持要熊亮离岗培训,如熊亮不去离岗培训就要按规定被辞退。理由是,熊亮离岗培训是邻水县公安局党委报上市局的,那市局就要坚持熊亮去离岗培训,如熊亮不去市离岗培训,就要按当时离岗培训的条款进行辞退,且原市局政治部副主任汪小林在邻水县公安局党委会上说“堂堂一个局党委,不可能就被一个普通干警就拗过去了。”

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已当面向熊亮宣布不去离岗培训,而市局又强行要熊亮去离岗培训,这时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就下不了台一局领导就提出了给熊亮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案,就这样,一个恶毒的,秘密的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案就神秘地出台了。

二、“美丽”的谎言一揭就破!

邻水县公安局以“为熊亮好、保熊亮工作”幌子来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虽没写进鉴定书,但却是用这个理由向人们进行舆论说教的,开始在人们心目中是起到了一定的认同效果,后经熊亮及亲人一再坚持熊亮工作没错,邻水县公安局就没资格委托,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及段成美、蓝长安也就没资格作鉴定,且鉴定书漏洞百出。邻水县公安局看“为熊亮好、保熊亮工作”这一理由站不住脚了,就又换成说“熊亮的鉴定是专家鉴定的,熊亮有病,邻水县公安局是进行医了的”!后又说成“如鉴定错了,那是专家的错,自己去找专家”。看着邻水县公安局的说教理由一变再变,说教底气一降再降,目标一个,就是试图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们自己却又不好好想想,邻水县公安局一手导演收拾熊亮这一切,这个责任就凭以上几句话就推得掉吗?

三、邻水县公安局整人的法律依据,看似合理,但却违法:

(一)、“三项教育”有民主测评这一程序,邻水县公安局搞的“三项教育”民主测评,每次测评结果都不公布,故把民主测评搞得不是民主测评,简直是民主“黑”评!不知什么原因,《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没写入“三项教育”的民主测评。

听说邻水县公安局搞了三次民主测评,每次测评如下:

第一次民主测评,是全局职工参加,由每个人任意写自己认为表现不好的几个人姓名。这次民主测评没当面唱票,熊亮当时及过后都不知测评结果。

听说第二次民主测评,是中层干部参加,这一次熊亮也不知测评结果。

听说第三次民主测评,也听说是最关键的民主测评,即邻水县公安局党委扩大会的民主测评。这第三次民主测评,还是没公布结果,故熊亮还是不知测评结果。

听说小道消息说,局党委扩大会议13人,民主测评是7票对6票决定熊亮去离岗培训。因熊亮以前工作无过错,是局领导的错误认识所导致,并在大会小会,在人前人后地说熊亮的坏话,就这样把熊亮的名声搞烂在先,过后再来作这样的民主测评,故邻水县公安局拿《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民警分离培训办法》中“‘三项教育’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这条理由来说明是决定熊亮离岗培训的原因也就站不住脚。且组织最后找熊亮谈话,也不说、不提每次民主测评结果,也不说熊亮错在哪里?只是说组织决定熊亮去离岗培训,并一味的作熊亮工作,叫熊亮去离岗培训!邻水县公安局这样的所作所为怎能让人信服!怎能让人感觉得到组织的公正公平!

(二)、从鉴定书上可看出:邻水县公安局首先就是把熊亮工作无错,且不符合“三项教育”离岗培训之规定的这一事实避开,然后就以熊亮不服从局领导的荒唐“决定”来认定熊亮有“错”,于是就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熊亮不服从局领导的荒唐“决定”来对自己进行无原则的荒唐维护。那怎样进行维护呢?邻水县公安局就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并胡乱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予以开除!或可胡乱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予以辞退!

因熊亮工作无错,且邻水县公安局也不说明决定熊亮去离岗学习的理由,故熊亮才坚决不服从,而邻水县公安局就强制执行,这就犹如邻水县公安局荒唐“决定”一警察自己整自己,或荒唐“决定”一警察去杀一个手无寸铁的良民,而邻水县公安局也不把这荒唐“决定”的理由告知这一警察,却是一味的要这一警察象木头人一样,没头没脑地,无原则地执行邻水县公安局下达的荒唐“决定”!其实这荒唐“决定”早已成“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故熊亮“有权拒绝执行”。

如邻水县公安局要开除或辞退熊亮,那就要经过其他单位,这就超出邻水县公安局的控制范围,不利于一手操作。且邻水县公安局要开除或辞退熊亮的理由根本就扯不出场,如扯出场,那就成了把熊亮开除不了,也辞退不了,这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故邻水县公安局就根本没必要这样去做,于是才有了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第十条第二款来‘为熊亮好、保熊亮工作’,于是就顺理成章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法律依据去“核准事实”!

因熊亮工作没出错,在局领导决定熊亮去离岗培训这一事件上,熊亮就是对的,邻水县公安局就是错的。而邻水县公安局又死要面子,要对自己进行无原则的维护,从维护的动机看就是错的,且是错上加错。故要他们去“核准事实”,他们就不可能真正去“核准事实”,而是以作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式来否定熊亮是正确的事实,从而让自己逃脱被惩罚的事实,于是“核准事实”就成了去干请人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不可告人的恶毒勾当!

去咨询精神病学专家所得出的咨询结果可作为“核准事实”,请有资格的相应人员进行诊断后得出的诊断证明也可作为“核准事实”,而邻水县公安局却硬要选择以请人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方式来进行操办。从此处可看出,邻水县公安局是把熊亮强行按违纪案件来处理的,于是邻水县公安局就可光明正大,就可自导自演去“核准事实”。但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却没对违纪案件进行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这就从作熊亮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后,又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强行把熊亮绑架到精神病去进行非法关押的依据,由此可知道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不管邻水县公安局是对是错,熊亮不服也得服,实在不服,邻水县公安局就得把熊亮压服、整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必须是“案件”,而鉴定书却无“案卷号”,说明鉴定来源非法。鉴定书无“鉴定书号”,说明鉴定书来源非法。象这样来无踪,查无影的非法鉴定书,能作为整人的证据吗?因这份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被迫拿出,被迫爆光现形,邻水县公安局所设计得完美无缺的整人方案就由此破功。故邻水县公安局整人的法律依据看似合理,但却逃脱不了违法的厄运。

四、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整人思路——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不管它恶不恶毒,只管能用就行!

因局党委会的内容是一般群众不晓得的,除了参会人员,或参会人员不说出来,又有谁又知道他们开了这样的黑会? 但世上却没有不透风的墙,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整人的事还是被暴露出来了。你们看看,局党委会是不是简直成了黑会?开局党委会的场所是不是简直成了暗箱操作的场所?如把熊亮工作没出错的这一事实避开,邻水县公安局的做法多完美,心灵多高尚!

综上所述:邻水县公安局“为熊亮好、保熊亮工作”,才“被迫”请人作了熊亮的秘密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想想当时,看看现在,就知道邻水县公安局是怎样导演的。我不禁要反问,邻水县公安局当时为什么总是要扼杀熊亮提出要求组织纠正的正确诉求?为什么总是漠视熊亮有个人意见的这一客观存在?当邻水县公安局霸王硬上弓后,出问题了,看到自己下不了台了,再来演出一曲动人动听的把戏——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为熊亮好、保熊亮工作”。当熊亮及亲人一直坚持熊亮是正确的,邻水县公安局没法了,就只得把责任往熊亮“性格”上引。可熊亮及亲人还是不上钩,邻水县公安局就强行把熊亮绑架到精神病院去进行非法关押。我也曾听人说,邻水县公安局有领导曾做出一付冤屈状,故作姿态地向人吼出他那伪装了的,看似有理的心声——他也是受害者,他也是无辜的,这是(原公安部长)贾春旺(要搞“三项教育”)的错。可自己却从不想想——看看自己整人时的独断专行、霸王硬上弓和凶神恶杀相,看看过后的那一付要错就要错到底的顽固相,再看看这时的这付故作姿态冤屈无辜状。我只说,党中央国务院一直要求人民和下级要坚持真理和正义,而下级却是这样来坚持“真理”和“正义”的!看了就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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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民警分离培训办法》中“‘三项教育’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9第八版)

《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民警分离培训办法》中具体规定了七种必须分离的情形: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辞退标准或未予辞退的;服务意识差,群众反映不好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或荣誉的;有比较严重的执法过错,已经应当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三项教育”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三项教育”期间被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再就是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突出问题,应当分离的。(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9第八版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19/content_10555.htm)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七条 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六

《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照妖,它把相关单位、人员现原形

邻水县公安局是执法机关,故就绝对懂法,邻水县公安局要私下请人作熊亮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那邻水县公安局的行为就应绝对符合法律。邻水县公安局以《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把熊亮强行绑架到精神病院去进行了非法关押,说明此份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就应该是“绝对正确”。那我们就先给出《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内容,再来看《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绝对正确”在哪里?即17个为什么?

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

复印属实

共贰页

2001年3月29日

(盖“邻水县公安局”公章) 

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被鉴定人姓名: 熊亮 性别: 男 年龄:27 婚姻状况: 已婚 职业:干警
工作单位或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单位: 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
案卷号: 鉴定书号:
鉴定目的和要求:

熊亮有无精神病 

鉴定日期:2000 年 11 月 30 日 鉴定地点:邻水县城北派出所
在场人签名:段成美 蓝长安
案情摘要:

局领导决定熊亮离(“待”改“离”,盖“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岗学习,熊坚决不服从,经多次作工作仍坚持己见,称要采取行动。 

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在工作中,难以和周围的人相处,常和领导或同事发生纠纷,甚至打架。先后被调换6-7个部门工作。在处理和认识问题上与一般人不一样。较孤僻,没有知心朋友,有时发呆。

96年5月上穿便装,下穿警裤,为了拦车,却拿出短袖警服穿在长袖便装外拦车,着装不整,使人不理解。疑心重,称“我从工作以来,绝 

被鉴定人发案前、发案时的精神状态:

大部份时间是被绝大部份干警瞧不起,招白眼,拿小鞋给我穿”。还在报告材料中称“近一年来,我才渐渐醒悟,局里已把我当成害群之马来打整,加以排拆”。“……我没错,还是要处理我,不关我的事,就把得罪人人的过转嫁给我。并且对我是老鼠当个兔子来打,兔子当个老虎来打”。称离(“待”改“离”,盖“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岗学习是领导整他,曾到省厅(“局”改“厅”,没盖“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上访,(“由局领导接回”删除,盖“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并扬言不解决此事要上网,向外国传播,到美领事馆等等。还称要上北京找江泽民,若不解决,就和整他的人一起完蛋。 

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及其它所见:意识清楚,接触可,话语略多。赘述,有时诡辩,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称“领导对我不好,使得很多人都对我不好,瞧不起我,整我。我工作过的地方,大多数人对我不好,给小鞋穿(夹我)”。并声称“坚决抵制局领导叫他离(“待”改“离”,没盖“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岗学习的命令”,不惜一切代价和整他的人斗争到底,必要时“将向爱人提出离婚”“要使整他的人肉体消灭,情绪激动,智力好,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性格较孤僻,有时发呆,疑心重,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智能好,无自知力。临床诊断偏执性精神病。
鉴定结论:

断偏执性精神病

(盖“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专用章”)

段成美 蓝长安 

有关医疗或监护建议:

建议治疗

17个为什么?

1:到重庆司法鉴定网查寻,为何具备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无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重庆官方司法鉴定网站:重庆具备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是:重庆法医学会(不含刑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含刑案)。

2:熊亮为何不属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八类人员?

熊亮不属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八类人员,不应被鉴定。

3:邻水县公安局为何不回避?

局领导决定熊亮离岗培训,熊亮不服,局领导与熊亮是这一事件当事人,在委托主体上,邻水县公安局应回避。

4:为何无“案卷号”?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无“案卷号”,说明无案件来源,无案件来源,又何来鉴定?故程序违法,鉴定非法。

5:为何无“鉴定书号”?

无“鉴定书号”,说明鉴定书来源非法。且“案卷号”、“鉴定书号”是鉴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案卷号”、“鉴定书号”不填写,也就导致鉴定书填写不规范。

6:为何没提患何种精神病,疾病严重程度,有何法定能力,疾病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熊亮有无精神病”是“法定能力”吗?

一、没提患何种精神病,疾病严重程度,有何法定能力,疾病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二、当出现被鉴定人为限制法定能力时,鉴定就显得无所适从,不严谨;三、这与要求作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背道而驰。

7:鉴定地点”为何不在“精神病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疑难案件,省级行政区内难以鉴定的,可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到重庆鉴定,说明是疑难案件,故“鉴定地点”为何不在“精神病院”?

8:为何鉴定人是鉴定人?

在场人是在场人,鉴定人是鉴定人 ,这里“鉴定人”等于“在场人”。作鉴定本是利用法律,这里却暴露出是公然的踢开法律,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地玩弄法律。

9:为何更正处无司法鉴定人章?鉴定有公信力、可信度吗?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更正处,应盖司法鉴定机构更正章和司法鉴定人印章”。而本鉴定更正有五处,五处均无鉴定人章,三处盖更正章,另两处没盖。

鉴定有何公信力、可信度?一、更正次数多,鉴定象草稿,鉴定态度好象不端正。二、更正内容反映出专家根源没搞清楚就制作鉴定书,好象专家不专。

10:无“案卷号”,何来“案情摘要”?

以不服从局领导决定作为鉴定理由,这站不住脚。理由:“决定”是不是绝对正确?如是绝对正确!那“四人帮”的决定又是不是绝对正确?

1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中描述“在工作中,难以和周围的人相处,常和领导或同事发生纠纷,甚至打架。”,为何熊亮没被行政处分,或书面通报?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却与同事“甚至打架”!这说明性质特别严重,那为何熊亮没被行政处分,或书面通报?

12:无“案卷号”,何来“被鉴定人发案前、发案时的精神状态”?

“案卷号”没有,说明无案件来源,那“被鉴定人发案前、发案时的精神状态”就只有靠编和造!

13:既然1996年5月就“使人不理解”了。那邻水县公安局又是怎样让熊亮进入邻水县公安局工作的?为何996年不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却非要等到2000年的“三项教育”才来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鉴定人发案前、发案时的精神状态”中描述“96年5月上穿便装,下穿警裤,为了拦车,却拿出短袖警服穿在长袖便装外拦车,着装不整,使人不理解”。说明1996年5月熊亮就邻水县公安局已“使人不理解”了。

14:“意识清楚”,“智力好”,那又何来“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无自知力”?

“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及其它所见”中说“意识清楚”,“智力好”,这与其中的“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无自知力”相矛盾。“意识清楚”,说明熊亮无意识障碍,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在认知上是正常的,还是清楚的。“智力好”说明熊亮无智能障碍,说明熊亮对自己及事物的认识、认知、判断、逻辑推理还是正常的。在这种“意识清楚”,“智力好”中,说明熊亮所说的话中,是有根有据的,说话是符合逻辑的,那“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无自知力”就站不住脚。

15:“分析说明”中,为何无熊亮工作出错在哪里?为何无离岗培训是什么条件?为何无熊亮又符不符合条件的分析说明?为何没分析说明局里被纪律处分的,把男女混关在同一留置室的这些人为何不去离岗培训?为何没要求鉴定患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这里就来得出“无自知力”?

对真实的,关键的事实和问题不进行“分析说明”,对编造的东西很会“分析说明”,如“性格较孤僻,有时发呆,疑心重”,“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无自知力”。

16:“鉴定结论”为何要问牛答马?

“鉴定目的和要求”中,是要求“鉴定结论”回答有无精神病的问题,不是要求回答是何种精神病的问题。

17:“有关医疗或监护建议”为何要画蛇添足?

“鉴定目的和要求”中,没要求鉴定熊亮患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有关医疗或监护建议”,从何来“建议治疗”?

如专家是为了鉴定的周全考密,那为何其它地方不考虑得象这样周密?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七

神秘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究竟是什么鉴定单位?

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必须要有案件。而鉴定书上没写,邻水县公安局也一直没答复熊亮究竟犯了什么案?鉴定书中的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均无详细地址,问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而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又不说。从网上搜索到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看,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却是刑事、民事案件都在作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但却无详细地址。

一、看权威网站是怎样报道“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搞案件方面的精神病鉴定的:

(一)、说明“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在搞刑事案件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权威网站的报道: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义网>>正义原创>>理论实务>>的《对一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医学分析》,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戴安德,技术科何跃伦、李宗义供稿,文中写道:“2003年9月24日,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对刘清泉进行了精神病学鉴定,其结论为:刘清泉目前有精神障碍,无行为能力”。网址:http://www.jcrb.com/zyw/n108/ca184298.htm

2、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2年12月20日《阳阳的官司》,中有“公安人员说为了查清廖荣清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从2001年5月到10月有关部门曾对他作过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5月重庆法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是廖因1994年开始吸毒,1997年戒过毒。案发前仍在服安定(药)和注射海洛因,所以其在作案时有人格障碍,属于毒品戒断反应,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而10月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得出的结论是,廖作案时无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网址: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20021220/bqnr/bqnr.html

3、重庆司法鉴定网站的《本是恩爱妻 相煎何太急》里“案发后,就犯罪嫌疑人唐某属于什么原因杀害妻子,有人提出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此,为查明真相,某区警方先后委托重庆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但这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2002年8月6日,该区警方最后决定委托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精神病专家鉴定组进行市内终局鉴定”。网址:http://www.sfjd.gov.cn/newsview.asp?nid=664&class=47

(二)、说明“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在搞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威网站的报道:

新华网法治新闻里《“精神病人”卖房引发官司 买家输在了鉴定书》,文中有“渝中区法院遂委托重庆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李文秀多年来有高血压、脑梗塞、记忆力明显减退,确认其患有慢性脑器质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网址:http://www.cq.xinhuanet.com/news/2004-08/18/content_2705337.htm

从上面的资料反映出“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是客观存在的,在2001年、2002年、2003年9月24日以前都还在活动,且“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是既搞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又搞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按1996年颁布的《刑诉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之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应为医学鉴定,也应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说明“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应是重庆市政府按《刑诉法》第120条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二、重庆司法鉴定网站的重庆市司法局相关公告及司法鉴定名册:

重庆司法鉴定网站,是重庆在司法鉴定方面唯一的的权威官方网站,网站简介:http://www.sfjd.gov.cn/newsview.asp?nid=143。在重庆司法鉴定网站上查寻“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这一详细鉴定机构,却无“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存在,而查寻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却又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专家型医生。资料如下:

重庆司法鉴定网站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知识简介》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无“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却有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文中写到“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具有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有:重庆法医学会(不含刑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含刑案)”。网址:http://www.sfjd.gov.cn/newsview.asp?nid=314&class=25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注册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01]32号 说明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注册办法应是从2002年开始施行的,网址:http://www.sfjd.gov.cn/newsview.asp?nid=237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审查批准下列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通知(文件落款日期是二OOO年六月三十日),说明作熊亮司法精神病时,“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在2000年6月30日时应不存在,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网址:http://www.sfjd.gov.cn/newsview.asp?nid=808

重庆市司法鉴定名册(估计是2002年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doc/zdr.doc

2003年检注册公告(2002年12月31日以前),“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doc/2003.doc

重庆市司法局公告:(2003年12月31日以前,“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doc/2004g.doc

“2004年重庆市司法鉴定名册”,“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doc/2004zdr.xls

、在重庆司法鉴定网站的《司法鉴定信息查询》中查寻《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上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息如下:

在重庆司法鉴定网站的《司法鉴定信息查询》中查寻{在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sfjd.gov.cn)的最下面有《司法鉴定信息查询》},“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

用鉴定人姓名“蓝长安”进行查询,信息是:“‘证号’是‘200060133’,‘姓名’是‘蓝长安’,‘职称’是‘副教授’,‘专长’是‘司法精神病’,‘所属司法所’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sfr/info.asp?id=1113

用鉴定人姓名“段成美”进行查询,信息是:“‘证号’是‘200060136’,‘姓名’是‘段成美’,‘职称’空白,‘专长’是‘司法精神病’,‘所属司法所’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址:http://www.sfjd.gov.cn/sfr/info.asp?id=1116

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息查询来看,“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鉴定书中的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对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上所述,以上相关公告及司法鉴定名册都说明“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不存在。如“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要存在,应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九

整人内幕

发现的详细经过

2002年10月9日,熊亮到邻水县建设局去替他一亲戚交材料。在县政府门口,熊亮听说邻水县公安局的卢显泽同志两次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都没考上,这次却以“专业人材”直接录用成干警。于是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去打听,经多名干警及中层干部印证,确有这回事。下午,熊亮很气愤地追问局领导:“为什么卢显泽去年能进公安局,而我家属不行?为什么这次卢显泽能转警,而我家属也不行?”局领导说:“卢显泽是计算机方面的特殊人材!”熊亮回答说:“那为什么特殊人材没考上,而其他非特殊人材却考上了;如卢显泽算计算机方面的特殊人材!那我家属也算是财会方面的特殊人材!局党委整了我,还口口声声称要对我家庭进行帮忙、照顾。现在,你们说说,局党委对我家庭又进行了多大的帮忙、照顾?”局领导说:“我们哪里整了你,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还有,不可能每个干警都进交警,每个干警的家属都解决进公安局!”熊亮说:“为什么报上登的那些就是过一下路,就无缘无故地被捅一刀,这怎么解释?为什么其他人能进交警,我却不能?其他人进交警,你们有理由。那跟我同一学校,同一级,同一专业的进交警,我看你们又找啥子理由?我现在要问一下你们局党委,为什么要弄我去离岗培训?”局领导说:“你是落后民警!”熊亮问:“你们以前不承认落后民警这一说法,为什么现在又在说我是落后民警!”局领导说:“你就是落后民警!就是由于执行关你的禁闭时,看到如执行下去,你的情绪肯定会高涨,所以我们才没执行。局党委本来想算了的,但市局要求要按规定执行,才作了那个鉴定,这才让局里以前的处理算了的。要不是那个鉴定,你的工作早就被除脱!”熊亮说:“我现在不要工作,我要名誉!局党委整了我!我没有错,你们请人作的鉴定是假的,作鉴定的单位是 (听他人说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个下设单位,不是医院,鉴定内容也有很多漏洞!”局领导说:“局党委没有整你,你要打官司你打!这个鉴定到法院是扯得出场的!”熊亮说:“叫我打官司?我到法院去,要求打输官司都不让我打,你们叫我去打官司!你们还在这里无原则的维护,你们局党委把我整惨了。弄毛了,我只有到天安门上去张贴,我看只有这样,这件事可能才弄得翻!”局领导说:“局党委和上级的决定,我们只得维护,你也要维护!”熊亮与局领导通过这场面红脖子粗的辩论,在局领导不知不觉当中印证了以前一些干警和中层干部对熊亮说的一些内幕。过后由于下班时间到,大家就走了。

第二天,熊亮又去找了一下局领导,熊亮跟局领导说:“我昨天是由于我看到卢显泽都转警了,我家属是组织上答应帮忙、照顾的,现在却调不了,转不了,所以到你们这里来说时很气愤。我昨天来的目的,不是来跟你们斗气,也不是为了把卢显泽抵下来。我去把卢显泽抵下来了也没意思,我把卢显泽也抵不下来。我的目的就是让我家属能到公安来。”局领导说:“熊亮,你认为局党委把你弄得很惨!你晓不晓得,公安局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熊亮说:“晓得。”局领导说:“既然大家说清楚了就算了。”过后熊亮就走出了局领导办公室。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十

为了安宁地生活,我将强烈要求给熊亮平反进行到底

邻水县公安局的领导曾在熊亮被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2001年10月17日)后,向熊亮提出:以前的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不要再提了,自己好好生生地耍,想上班就上,不想上班就算了。又叫熊亮要一心一意地培养下一代,只要局里不少他熊亮一分钱就行了。组织对我家庭提出或答应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过后却是组织不断的反悔,不断地找碴,不断地挑起事端,对熊亮的合法权益是尽量剥夺。我看我们家庭一忍再忍还是忍出不头!邻水县公安局能把熊亮“鉴定成”“偏执性精神病”,我就看你邻水县公安局又来把我、及我的父母、兄弟姐妹也“鉴定成”“偏执性精神病”!

2002年3月26日,新来的程天爵局长当着我与熊亮的面,主动提出准备调整熊亮工作,并问熊亮愿进哪个单位?还说将征求熊亮意见;2002年7月31日,熊亮向程天爵局长提出愿进交警大队去工作,程天爵局长就叫熊亮向邻水县公安局政工科写申请。2002年8月2日,熊亮向邻水县公安局政工科递交了调到交警去工作的申请,但就是不解决!

2002年8月8日上午,程天爵局长问熊亮:“你家属是不是财政拨款?”熊亮说我还是财政全额拨款,程天爵局长说,估计进戒毒所应该没有多大问题,由他去协调,条件是熊亮不进交警,以前的事情不提了。熊亮当时也就爽快地答应了,回家后熊亮就叫我向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写调进戒毒所的书面申请书。2002年8月9日,熊亮代我向邻水县公安局政工科递交了进戒毒所的申请书。过后也不解决!

2002年4月5日,县委信访办主任杜贤文对我与熊亮说:“这次是市委来人和县领导让我来解决蒋雪梅同志的工作调动问题。”杜贤文主任主动说他已知道我报考广安市组织录用人民警察一事,并表示关心,答应笔试过关就给我帮忙,杜贤文主任当时说:“你必须笔试过关。”那次我没有考上。2002年12月14日,我又去参加四川省统一考录人民警察的考试,成绩考得比较好,在其他专业至少是前三名,由于报考的文秘专业(招6名女警察)的竞争太大,跟第一名相差4分多,与第五、六名相差1分多点,虽笔试过关,但名次靠后。2003年1月10日,我便去找县委信访办杜贤文主任,杜贤文主任答复承认向上级汇报。2003年1月13日,熊亮到市公安局去找组织要求给予照顾,一副局长答复提出来研究。这次考录人民警察的人员录用已告一段落,有的照样没考上却被录用为人民警察,但却没有我。过后就这样不了了之!

2003年10月10日,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熊亮去领津补贴,但熊亮到刑大去领时,才知道刑警中只有熊亮一人得不到绩效考核的钱,于是熊亮就没签字。熊亮对程天爵局长说:“一、我上班 ,可上可不上是组织主动提出来的,不是我提出来的。二、组织后来又提出要我上班,我也愿意上班,但(为了人身安全)组织必须给予平反。”而程天爵局长这时却不同意平反。过后刑大一副大队长说:“研究了,同意给你补发,但要程(天爵)局长签字后才领得到。”2003年11月10日上午,我与熊亮从刑大得知,熊亮还是得不到绩效考核的钱。我与熊亮到了县政法委,县政法委的领导对邻水县公安局也是进行“维护”,也没给我们解决问题。

2003年10月28日,熊亮到局里去问购买精神药品(每三个月购买一次)及身体的化验(以前是每一个月化验一次,现在被改为每三个月化验一次)时,程天爵局长承认去买精神药品,却不愿出身体的化验费, 熊亮就与程天爵局长论理。更让人气愤的是,程天爵局长说连购买精神药品的费用都是不该出的,对熊亮的照顾算是够意思的了。熊亮就气愤地对程天爵局长说:“那只有把以前的事情搞清楚,究竞是谁对谁不对?”程天爵局长就耍赖:“你以前的事情我又不晓得!”熊亮就说:“那你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过后是分管局长叫熊亮去化验,化验后先由他分管局长给熊亮签字,化验一事才这样暂告一段落。

2003年12月24日,我与熊亮去找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讨要熊亮作为刑警的绩效考核钱过年,邻水县公安局一局领导提出说,程局长也在考虑给熊亮怎样揭掉精神病帽子的事情。2004年1月12日,我与熊亮遇到程局长,程局长也说有这种想法,还说过年后再说。但直到现在就没解决!

以前,邻水县公安局故意整熊亮的材料,就连犯了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享受的权利,熊亮作为一名正常的人民警察,却享受不到。邻水县公安局整熊亮的材料直到现在都没与熊亮见面,熊亮要求与当事人当面对质,而邻水县公安局就是持“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你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邻水县公安局的这种作法让熊亮一让再让、一忍再忍还是出不了头,熊亮被人不理解、歧视,一腔怨气却无说理的地方。现在,我国人权也入了《宪法》,国家也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了,但从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及广安市公安局的回复来看,熊亮的人权还是得不到尊重和保障,还是得不到解决。为了安宁地生活,故我强烈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警察熊亮的人权,强烈要求给熊亮平反!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十一

我到市委信访办递交给谭力的上访信——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

尊敬的谭书记,您好!

2004年7月23日,您在全市信访工作会上强调:我市建立解决群众问题长效机制,确保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您的讲话给我家庭带来了希望,故特来找组织,要求解决熊亮无端遭受政治迫害的问题。

您说,上访要花钱,又花精神,影响又不好。群众为什么要上访?就是群众自己切身利益受损,群众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需要,望党和政府重视,以便自己的矛盾得到解决,得到处理。

2004年7月27日,我家庭到邻水县委常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处递交了向游(开余)书记写的《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与本份内容大致相同)的材料,也于当天向邻水县公安局党委递交了《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与本份内容大致相同)的材料,而邻水县公安局程局长仍然在坚持不解决的立场(不同意对前一届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只同意作目前的有无精神病的鉴定。我不知道作目前的有无精神病的鉴定对以前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有何现实意义),也不同意我家庭提出的,对以前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我家庭向邻水县公安局提出,我家庭也不急在这一时,但组织也应按市委谭书记电视讲话说的那样,在9月10月给我家庭进行解决,或再后一点也行,但应书面的约日缓期吧,而县公安局却不同意。

我从其他渠道得知,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作为邻水县公安局内部不稳定因素的第一个向县维稳办上报。我感到很奇怪,熊亮现在被邻水县公安局剥夺了各种行为能力了,熊亮现在连说话都没有法律效力了,你们怎么还拿熊亮没办法?我是熊亮的法定监护人,你邻水县公安局为什么不来找我?

谭书记,您说,现在最主要的精力要搞好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8月22日前要解决一批,9月10月要花更多的精力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群众要逐级上访,依法上访,不要到省、中央。我现在按您说的办,我就来市里向你们递交材料,望熊亮的问题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家庭简介:

我叫蒋雪梅,女,1975年11月14日,汉族,中共党员,现在邻水县鼎屏镇政府工作,系双河口社区北碑支部书记,双河口社区团委书记,熊亮之妻。因熊亮有Y司法精神病鉴定在身,我被迫成了熊亮的法定监护人。

工作履历:

1999年,被选为长滩乡妇联主席。

1999年,被邻水县妇联评为优秀妇女干部。

2001年,被邻水县妇联评为先进个人。

2001年,被选为长滩乡人大代表,并进入乡人大主席团。

2003年,被鼎屏镇党委政府评为“非典”防治工作先进个人。

2004年,被中共邻水县鼎屏镇委员会评为2004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我丈夫叫熊亮,男,1973年9月30日,汉族,现在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

工作履历:

2003年5月30日,被广安市警官培训中心评为第九期警衔晋升培训班优秀学员。

反映的问题:

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2003年底2004年初,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也对我和我丈夫熊亮说,年后考虑给熊亮揭掉精神病帽子,为什么说话不算数?)

借“四川新闻网 → 麻辣社区 → 麻辣论坛 → 群众呼声”中的一位知内情的网友在“[转帖]四川惊现南霸天,人民警察熊亮惨绝人寰摧残经历!”说:“据说问题迟迟未解决,居然是因为这人所在的是广安市,是我们敬爱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的故乡。居然拿这点来作盾牌。可悲!可叹!如此作表面文章,把问题捂着怕丟丑,岂不同<<焦点访谈>>里那件在高速路上大建高级粮仓如出一策!!!如果能够切实的端端正正的把群众的问题解决,这才是对邓小平他老人家最好的纪念!!!”

熊亮是正常人及被整的原因

一、熊亮没有精神病,是个完完全全的正常人。

邻水县公安局搞"三项教育",必须分流5%-10%的落后民警去离岗培训。局里决定熊亮去离岗培训,由于熊亮不符合条件,就要局里说出要熊亮去的理由,而局里又说不出理由。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于是邻水县公安局就私下请人作熊亮的秘密虚假精神病司法鉴定,后又把熊亮强行绑架去精神病院非法关押203天。

理由:

1、局的一些人早就公开说熊亮没错,没有精神病,关押熊亮的精神病院的一些医生也说过熊亮没有精神病。

2、县局给了一个相当于间接认错的回复。

3、广安市局给的回复,却刻意回避以前给熊亮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按市局答复的逻辑推理:杀人犯杀了人也是过去的了,它不是“目前”了,就不应该再去追究杀人犯杀人的犯罪问题了。

4、法律要求必须写明的,而《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却不写,鉴定程序也明显不合法。

大家都知道,既然你邻水县公安局是专门执法的司法机关,既然你段成美、蓝长安是什么什么的专家,那大家就要按法律法规办。你专家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那就要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作,不能乱作。而《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上存在致命弱点,不能自圆其说。如案卷号、鉴定号都没有,说明案子都没有,渠道也非法,那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起什么作用?

a、《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上一个通病:只描述现象,不敢写实质。这是为什么?是为了蒙骗真相,蒙骗人!如事实依据有的也靠编和造。《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上描述:“在工作中,难以和周围的人相处,常和领导或同事发生纠纷,甚至打架。”客观事实却是熊亮要求与材料见面,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警察之间打架的性质本来就十分严重,那为什么熊亮没被处分,也没被书面通报。

b、作鉴定理由是不服从局领导决定。其实大家一看这个理由都站不住脚。如,领导的决定是绝对正确,那四人帮的决定是不是绝对正确?

二、2000年8月搞"三项教育",县局直到现在就没直接说出决定要熊亮去离岗培训的真正原因,只是原市局政治部副主任曾在电话中说是“(97年7月)试岗、(97年11月)待岗、(97年4月)脱岗”。

说明:

试岗、待岗、脱岗是局里处理错误,且过了追诉时效(2000年的文件当时是说“近两年来”)。

97年4月的脱岗,当时只有熊亮一人在派出所,而熊亮出去调解打架纠纷去了,是局里不问理由直接书面通报。

97年7月试岗、97年11月待岗是由中层干部选一般民警,熊亮工作、生活没问题,故熊亮也不知被试岗、待岗的真实原因。

当时背景:1997年4月20日晚上原所长林强私放犯罪嫌疑人陈健华,当晚熊亮被打,过后局里不提这件事,背后却乱造谣,说熊亮把所长搞下课。

三、局党委扩大会(13人)进行民主测评,只是听其他民警私下说,对熊亮进行投票,是7票对6票通过,局党委会才决定要熊亮去离岗培训。

说明:

局党委扩大会的民主测评是2000年11月左右搞的,熊亮的名声被局里搞臭在先,民主测评则在后。局里当时还有一些受处分的、男女混关的没被民主测评去离岗培训。

我家庭现状:

邻水县公安局的领导曾在熊亮被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2001年10月17日)后,向熊亮提出:以前的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不要再提了,自己好好生生地耍,想上班就上,不想上班就算了。又叫熊亮要一心一意地培养下一代,只要局里不少他熊亮一分钱就行了。组织对我家庭提出或答应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过后却是组织不断的反悔,不断地找碴,不断地挑起事端,对熊亮的合法权益是尽量剥夺。

在我们亲人的不断抗争下,2004年5月8日,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强烈要求给人民警察熊亮平反”的回复中说的意思是:对我诉“熊亮遭遇”深表同情,说我投诉的内容不属该委员会管辖解决的范围,该委员会是爱莫能助,敬请谅解。大家都知道:人们只能是对(正确的)弱势群体深表同情,和爱莫能助!不可能对罪有应得之人进行深表同情,和爱莫能助!既然熊亮正确了,那为什么不进行纠正?

奇特怪象:

①邻水县公安局:整人一手操办,胆子无法无天,能力一手遮天,法力无际无边。

②以前熊亮听局里的话,对局的政治迫害逆来顺受,名声却越来越坏;当熊亮及我们亲人奋起抗争,名声却越来越好。

邻水县鼎屏镇双河口社区北碑支部书记、双河口社区团委书记: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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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十二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进行详细审查

我们亲人按广安市委书记谭力2004年7月23日关于建立起解决群众问题的长效机制的电视讲话精神办,9月份到了,我们亲人又来找了几次,我们亲人都一直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对以前作熊亮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纠正,现在作熊亮的目前鉴定没有任何意义。按谭力书记电视讲话承诺,我们亲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熊亮作的《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进行详细审查,并将最后的详细审查内容及其结论书面交一份给我们。

熊亮妄想、偏执性精神病哪里来?

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上对熊亮诊断有偏执性精神病最核心的标准就是“被害妄想、关系妄想”,那我们先来看看当时全国高等医药院校通用的精神病学教材上对“妄想”概念的定义是什么?

1、妄想(delusion):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发生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是病态推理和判断的结果。

妄想具有以下特点:

①所产生的信念无事实根据,但病人坚信不移,不能以亲身经历所纠正,亦不能为事实所说服。

②妄想内容与切身利益、个人需要和安全密切相关。

③妄想具有个人特征,不同于集体所共有的信念。

④妄想内容受个人经历和时代背景的影响。

2、熊亮工作没错,而局领导在全局大会、中层干部会上讲熊亮坏话,过后不但不纠正,还变本加厉地收拾熊亮,这是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信念吗?是病态推理和判断的结果吗?是妄想吗?

3、还有表现比熊亮差的,如还有男女混关、受处分的没去离岗培训,这些还是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信念吗?是病态推理和判断的结果吗?是妄想吗?

4、邻水县公安局党委的民主测评是有熊亮,但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名声搞烂在先,民主测评则在后,这样的民主测评本来就不应算数。理由:

①熊亮工作没错,为人处世本来没问题,由于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名声搞烂了,这让人们人为地产生熊亮为人处世差的错觉。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民主测评熊亮,就是让人带着陈见来对熊亮进行民主测评,这本来就不公平。

②熊亮工作没错,为人处世也不差,在一个领导班子都以集体名誉去整过熊亮,于是又带着整人的想法来民主测评,这本身就是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就是违法。

5、大家想想看,如说熊亮有妄想,那坚持真理就成了有妄想。我们这些亲人也支持熊亮,那我们也跟着熊亮有妄想吗?全国坚持真理的人那么多,按这种说法都有妄想,那为什么不公正公平地对全国人民都作偏执性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6、从上可看出,熊亮妄想都不是,那更谈不上“被害妄想”、“关系妄想”,故熊亮无偏执性精神病。

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要求进行逐条分析,本份鉴定为无效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分析:

这份司法鉴定不是保护被鉴定人熊亮,而是保护行为人邻水县公安局。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分析:

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核心是对被鉴定人的法定能力进行评定。本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没有对熊亮的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分析:

没案卷号、鉴定书号,说明不是案件,也没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查;没鉴定书号,说明没批准鉴定人来作鉴定。如经过批准了,那为什么没有案件号、鉴定书号。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分析:

从鉴定书上看不出段成美、蓝长安是鉴定委员会的人。

第五条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分析:

没案卷号、鉴定书号,说明鉴定委员会没聘请、指派段成美、蓝长安。如指派了,那说明鉴定委员会在卷入了暗箱操作,也是违法。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分析:

1、“鉴定地点”是“邻水县城北派出所”,不是精神病医院,说明没有进行长期的观察,也说明不是疑难案件,那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在四川省内作;

2、如符合是疑难案件难鉴定的才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那说明作熊亮是疑难案件,那鉴定书就应有“案卷号”、“鉴定书号”,也应长期的观察,怎么只是在熊亮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叫熊亮谈一下经过就能鉴定成偏执性精神病?

3、来鉴定的人员是两名,也只是按法律规定的最基本人数,如说是疑难案件,那至少说明鉴定组织不慎重,也没把这个案件当回事。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分析:

熊亮不符合被鉴定的这八类人。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分析:

按本条可对熊亮作的鉴定进行复核。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分析:

鉴定书上“鉴定目的和要求”只写了“熊亮有无精神病”,通篇没写有无责任能力、诉讼能力。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分析:

鉴定书上“鉴定目的和要求”只写了“熊亮有无精神病”,通篇没写有无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分析:

鉴定书上“鉴定目的和要求”只写了“熊亮有无精神病”,通篇没写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分析:

鉴定书上“鉴定目的和要求”只写了“熊亮有无精神病”,通篇没写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分析:

本份鉴定书看不出鉴定人有资格担任鉴定人。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分析:

作熊亮鉴定时,至少没对熊亮的亲属“了解情况”。也没“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从上可知鉴定人没有享受鉴定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分析:

没有正确履行职责:

1、明显程序不合法却仍进行鉴定;

2、熊亮工作没有错,熊亮只是把工作以来的经过介绍一遍,可以说,熊亮连妄想都不是,熊亮何来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何来偏执性精神病?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分析: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理由:

1、在这场鉴定中,熊亮与邻水县公安局之间是明显的当事人,没有熊亮自己的申请,邻水县公安局没有资格委托人来给熊亮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2、没有对熊亮进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3、没案卷号、鉴定书号;

4、鉴定理由站不住脚;如说局领导决定是绝对正确,那四人帮的决定是不是绝对正确?

5、说是熊亮被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因不去离岗培训,但却不写出熊亮工作出错在哪里?不写出“三项教育”离岗培训的条件是什么?不写出熊亮符不符合“三项教育”离岗培训的条件?不写出还有无比熊亮表现差的,如把男女混关在同一留置室的、被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分析:

熊亮从来没有精神病,故也就从无“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这里法律条款是用的“应当”,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真不知道邻水县公安局是怎样提供的?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分析:

1、此处法律条款用的是“应当”,鉴定书上就必须填写上,如鉴定书上没有案号、鉴定书号,本身说明没案件,不是正规渠道的鉴定,也说明鉴定本身就违法;

2、“在场人”的作用就是起监督、证明、公证作用。鉴定书上写的“在场人”、“鉴定人员签名”是相同的两个人,说明本次鉴定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公证自己”。

第六章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分析:

没有对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分析:

没有对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分析:

没有对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分析:

没有对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分析:

本份鉴定是按这部法规作的鉴定,说明在作鉴定时是已施行有效的。

要求进行详细审查人:熊以正 甘素兰 蒋夕文

黄菊兰 蒋雪梅 熊筱天

二○○四年九月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亮专题]邻水县公安局疯狂迫害人民警察熊亮纪实之十三

不说真话,两优秀共产党员质疑邻水县公安局怎执法?怎保先?

秦臣赵高,想为所欲为,怕群臣不听从于己,便先设谋试探群臣,特牵来一鹿,献于二世,说:“马也。”二世笑说:“丞相误邪?谓鹿为马。”二世随即问群臣,群臣或沉默,或说马,或说鹿,赵高后来便阴谋陷害了那些说鹿之人。此后,群臣皆畏赵高。

这一幕,想不到又发生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发生在党和国家认可了的法治社会的今天,发生在国家专门的执法机关和专政机关——邻水县公安局身上。

我们对邻水县公安局在《关于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图片附后)中睁眼说瞎话及指鹿为马的行为极为不满,盼邻水县公安局尽快拿出诚意进行纠正,回复!特在此指出其睁眼说瞎话及指鹿为马的地方(理由插入原回复中)如下:

关于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

熊亮同志:

按照安排,我们对你反映“上届党委违反法定程序对本人实施精神病鉴定,要求撤销”有关事项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意见回复如下:

看法:

①、熊亮有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在身,其言行的法律效力已被剥夺,其妻蒋雪梅被迫成了熊亮的法定监护人,故回复的主体不正确,应对蒋雪梅进行回复。

②、复核小组把我们亲人(熊亮除外)要求对原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详细审查,篡改为熊亮要求对原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复核。

一、原鉴定过程

2000年11月,局党委鉴于熊亮当时自身表现情况,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弄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本人做好工作,故委托重庆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对熊亮进行“有无精神病”鉴定。该中心于11月30日指派鉴定人员段成美、蓝长安赴邻水,对熊亮实施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建议治疗。

看法:

①、从“原鉴定过程”可看出,委托鉴定成了局党委“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唯一选项,必经程序。这就成了局党委对熊亮是非要作鉴定,且是非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才能“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

②、如去咨询的结论就不能“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如请有资格的相应人员进行诊断后开具诊断证明也不能“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从后来把熊亮强行绑架到精神病院去进行非法关押(美其名可曰“送”去“治疗”)才可看出鉴定的真正目的。

③、当时要“弄清原因”,说明原局党委一班人马,在“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弄清原因”方面有两层含义,

A、原局党委一班人马在掌握 “思想、精神状态”上还不是行家,不能绝对拿准,这就可能漏掉一些隐藏得很深的“精神病人”,那为何不针对全局?

B、对全局“思想、精神状态”都拿得准,但却又不能作为证据,去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证据,便于原局党委好采取相应的措施,于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了最佳的选择。

④、局党委难道不知,只要有作他人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非常举动,就要给人们带来对被鉴定人精神有异常的合理怀疑的名声伤害吗?鉴定后,局党委一直不拿出结论,局党委难道不知人们是怎样议论熊亮的吗?如局党委“真”不知,我只有表示悲哀,因一般人都知道,而局党委却不知道,其合理解释就只能是局党委整人,或是弱智。

⑤、说道“弄清原因”?为何不弄清熊亮以前工作出错在哪里?为何不弄清“三项教育”离岗培训的条件?为何不弄清熊亮又符不符合离岗培训条件?为何不弄清“局领导决定熊亮离岗学习,熊坚决不服从”的症结在哪里?作熊亮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过了这么久了,而我也向邻水县公安局也反映了这么长的时间,从这次回复看,为何当时不把真相马上公布于众?为何直到现在,邻水县公安局还在掩饰真相?

二、对原鉴定程序性质的复核意见

1、熊亮系邻水县公安局在职民警,公安局与其存在一定的监护关系。县局为对其负责,便于治疗而委托鉴定,其性质应属医疗性病理鉴定。

看法:

①、如说与熊亮存在一定的监护关系,那邻水县公安局强行请人进行鉴定,另一部分的监护权就被邻水县公安局所剥夺。故这样做也违法,也站不住脚。

②、委托鉴定是“便于治疗”的唯一选项?是必经程序?邻水县公安局这一单位也是对熊亮进行“便于治疗”的唯一选项,必经程序?进行咨询和诊断后治疗就不能“便于治疗”?这样没有委托鉴定方便吗?难道熊亮自己不“便于治疗”吗?难道法定监护人蒋雪梅就不能把熊亮送去“便于治疗”吗?

③、原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名明写着——《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而邻水县公安局却说司法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性质属“医疗性病理鉴定”。这就犹如说,拘留证不是拘留证,性质属粮票,逮捕证不是逮捕证,性质属布票,如再凭这样的粮票布票抓人关人,邻水县公安局,你信吗?这样行吗?别人会服吗?你不感觉到这样的认知可笑吗?

④、当作熊亮司法精神病鉴定时,是“县局为对其负责”!当邻水县公安局要强行绑架熊亮到精神病院去进行非法关押“治疗”时,是“县局为对其负责”!当邻水县公安局把熊亮已整成“乙肝大三阳”、“性功能阳痿障碍”时,却死活不答复“县局为对其负责”!

⑤、既然局党委在“原鉴定过程”中的目的是“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弄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本人做好工作”,从“原鉴定过程”中的“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建议治疗”,到这里“便于治疗”,“其性质应属医疗性病理鉴定”。那这份“医疗性病理鉴定”就没有权利去剥夺熊亮以前相应行为的法律效力,那请邻水县公安局不要以熊亮有无精神病来转移注意力,请邻水县公安局公开熊亮以前工作出错在哪里?公开“三项教育”离岗培训的条件,公开熊亮又符不符合离岗培训条件?公开为何“局领导决定熊亮离岗学习”及其理由?公开为何真相直到现在还在掩饰?

2、委托鉴定时,熊亮不涉及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并与邻水县公安局无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故此委托鉴定不属司法鉴定。熊亮目前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提出的异议不适用此次鉴定程序。

看法:

①、原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名明写着——《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而邻水县公安局却说司法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这难道不可笑吗?邻水县公安局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不适用此次鉴定程序,这难道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②、本是有法可依,却被弄成无法可依,这难道不是邻水县公安局黑白颠倒,无法无天,可为所欲为、一手遮天的真实写照吗?

3、经查阅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的规章,并走访有关医疗人员了解,我国迄今为止,除涉及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外,尚无规范一般意义普遍适用的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的规章,故对熊亮的医疗性病理鉴定精神病鉴定程序,不存在“合法”、“违法”上的定义。

看法:

①、复核小组成员专门去向有关医疗人员进行走访了解,为何不了解司法精神病填写合不合法?规不规范?鉴定书内容是不是自相矛盾?是不是漏洞百出?说理站不站得住脚?其前面内容究竟能不能推出后面的鉴定结论?

②、有法可依被弄成无法可依,其“不存在‘合法’、‘违法’上的定义”的说辞就成了邻水县局黑白颠倒,可为所欲为的“遮羞布”。

三、建议

1、县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原鉴定结论无资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结论。

看法:

①、邻水县公安局识不识字?懂不懂法?把鉴定书内容读不读得懂?还办不办得来案?如两方打架,错的一方向对的一方认错,难道连这样的认错也会被认定为“无资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结论”?

②、司法精神病鉴定,国家法律已把它规定成一种证据,且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描述型的法定证据,邻水县公安局却答复成“无资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结论”。那邻水县公安局为何又利用自己已认为是“无资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结论”的鉴定结论,去限制一个具有合法人身自由权利的熊亮呢?

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如是治安案件中的被鉴定人,公安机关难道还不能“对原鉴定结论无资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结论”?难道治安案件还要交给法官来办理?

2、如要求质证原结论,应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关重新作出有关鉴定结论。

看法:

①、原鉴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如后面请人来作的不是司法精神病鉴定,那后面这份鉴定就没法律效力,也就肯定不了,也否定不了原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怎么办?

②、如重新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因熊亮当时不涉及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案件,这又存在违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又怎么办?

③、如请来的人作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与原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同,那又以哪一个为准?

④、因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不应由司法鉴定机构说了算,而应由法院等仲裁机关说了算,如重新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又有何意义?

⑤、如鉴定结论与原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相同,这也说明不了问题。因我针对的是原司法精神病鉴定,不是针对后面的什么鉴定?故建议“应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关重新作出有关鉴定结论”又有何用?

3、县公安局的委托鉴定程序本身不涉及熊亮实质利益;对熊亮可能涉及其民事权益的是鉴定内容本身。如熊亮认为该结论侵害或可能侵害其权益,建议其按《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医疗有关规章,对鉴定结论内容,针对鉴定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法:

①、熊亮的烂名声、精神病帽子从哪里来?从天上掉下来吗?不是,是邻水县公安局整的,政治迫害的!邻水县公安局在作熊亮司法精神病鉴定前,就把熊亮的名声搞烂了,说明邻水县公安局本来就有整熊亮的动机存在。后又以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式对熊亮的名声搞得更烂,并已利用原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无效鉴定结论,把熊亮强行绑架去进行非法关押了,这本身已产生了实质危害,故邻水县公安局建议说“县公安局的委托鉴定程序本身不涉及熊亮实质利益”,这岂不是掩耳盗铃吗?

②、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在长达几年的政治迫害中,邻水县公安局全程一手操作、操办,邻水县公安局本是这一事件中的主犯。鉴定机构,非法关押熊亮的精神病院,却是邻水县公安局请来的打手、帮凶。邻水县公安局建议说“建议其按《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医疗有关规章,对鉴定结论内容,针对鉴定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能逃脱其受惩罚吗?

特此回复

县局复核小组 叶鸣(签字)

00五年一月十四日(邻水县公安局公章)

盼邻水县公安局尽快纠正,回复!

优秀共产党员:蒋雪梅

熊筱天

2005年1月19日

 

发表于 2005-1-3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太多了,既然这么多理由,完全可以一级一级的上诉嘛

 楼主| 发表于 2005-1-3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互联网,我们条条道路都试过,且条条道路被堵死。

发表于 2005-1-3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笔者的执着和勇气.但我觉得你反映的事情有些繁杂、建议你分三个方面来阐述你所要反映的问题:事情的起因经过,你质疑的焦点,能提供的证据

发表于 2005-2-1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楼主的执着折服,敬佩

发表于 2005-2-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蒋女士致敬!

发表于 2005-2-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黑暗!!!!

 楼主| 发表于 2005-2-2 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支持,我将采纳“征集线索”网友的建议写。我将贴出一些图片证据,文字叙述保留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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