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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服务博律师解读劳动纠纷隐瞒婚姻情况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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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法》颁布20周年,劳动纠纷一直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仍不少见,求职时隐瞒婚姻是否构成欺诈,同工同酬应该怎么计算?在此服务博律师就一些常见的劳动侵权情况进行了解读。是否已婚,有没有生育,这些问题在女性求职过程中是往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服务博律师介绍,曾有一个案例,江女士在求职时因向公司谎报了自己的婚姻状况,结果在入职几个月后,公司发现了江女士隐瞒婚姻状况,以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纠纷中隐瞒婚姻状况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服务博律师表示,这其实是违法的。
       虽然《劳动法》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要讲诚信。用人单位在招人的时候有向对方介绍一些情况的义务,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来说明一些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主要是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学历、基本技能、身体的状况、以前在什么岗位上从事工作,是不是有潜在的职业病等等。“是否结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婚姻状况它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也不必要如实告知婚姻状况。”
  而谈到因“欺诈”被解职的江女士,服务博律师说,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构成欺诈确实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对怎样算是欺诈,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也应有更准确的认识。所谓欺诈是隐瞒了有告知义务的内容,比如学历、健康状况等,“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个劳动者求职时隐瞒了目前医学手段无法检测,但他自己知道的病情,便属于这种情况,但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的真相,不属于欺诈。”服务博律师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这种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江女士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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