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司法审判的如此反复与迂回,实为罕见。而联系到被害人母亲的多种“法庭外行动”,与涉事地方政府在案件上的游离态度,司法在此过程中的“被工具化”倾向,显然存疑。
对于急于“稳控”的涉事地方而言,利用司法来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要求,看似是一种人道的“屈服”,实质上则是对司法的非正常干扰与利用,构成对司法独立审判的深度扭曲。因此,要重新审定的不止是案件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更有必要从还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开始,重新打量司法如何被利用与“打败”的深层密码。
此案的复杂性还在于,舆论在其中所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于一个司法公正尚待进步的社会,舆论乃至个体与司法如何保持在必要的界限之内,形成良性互动,在此案中尤需要反思。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把案件的迂回,过多指向受害者家属乃至舆论的不当影响之上,则反思无疑失之偏颇。同时也需要重审:在一个合格的司法生态中,司法当不会轻易被扭曲,法治的立场也理所当然应该时时被稳扎。
重审唐慧女儿案,让法治赢得尊严,并不是要试图在个体与法治之间构成一种对立。事实上,两者从来不应是对立,被告人“不判死刑”,更不应该视为是被害人的“失败”。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审判的不偏不倚,才能有真正的公民胜利——这对每个法治下的公民都理应平等。而司法尊严的获得与法治的获胜,同样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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