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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向云”调包真“向云” 遂宁邮政储蓄所败诉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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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向云”调包真“向云”    遂宁邮政储蓄所败诉赔钱


)由于掉入他人精心设计的圈套,自己的存折被人偷偷调换,存入65000元,诈骗犯取走了52000元,持折人向云(化名)认为储存所处理事件不当要求赔偿与其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遂宁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近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子。
   2007年7月2日上午10点半左右,向云到遂宁中胜街储蓄所开了一个卡折通活期存款帐户,并存入10元。另一名“向云”也在11点左右,持身份证件到被告邮政局德胜路邮政储蓄所开户,也存入10元。而这两名都叫向云的人相互认识,他们在茶馆喝茶的交谈过程中还互看了对方的卡折通。交谈完毕后,向云在当天下午2点17分到明月桥储蓄营业厅持存折存入现金65000元。而此时,向云却不知自己的的存折已被熟人“向云”调包,她把自己的钱存到了别人的账户里。向云存入后发现存折不对,便修改密码,发现密码不正确,她便要求挂失。因向云开户的储蓄所不属明月桥营业厅,需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明月桥营业厅未办理。随即向云立刻致电中胜街储蓄所,可是此时,存款已被取走了48000元。向云随后在电脑显示中,看到余款在柜员机上分别8次被人取走16000元。
  而另一名“向云”在向云存入存款的八分钟后到中胜街储蓄所取现金48000元,而后使用卡连续在被告德胜路的ATM机从同年同月同日14时35分至14时37分27秒分8次,每次2000元,取出16000元。
向云认为是储存人员的处理不当,没有及时对她的存款进行挂失,导致她的存款被诈骗犯支取。向云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储存所对事件的处理不及时造成的,当即要求储存所赔偿个人损失,与储蓄所交涉无果后。向云便诉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储存所赔偿个人损失64000元,诉讼费由自行承担。
 
   而储蓄所认为是储户自己没有尽到保管自己存折的义务。储蓄所并没有对存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储蓄营业人员在办理两个帐户开户时,按规定查验了存款人持有的是否为法定范围的身份证件以及确定存款人与身份证件是否一致,不存在过错。
 
 向云在不是用本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存折内存入65000元后要求挂失,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予办理,是因为根据国家邮政总局制定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第86条和87条之规定。向云不能提供与存款帐户开户时记录的号码相同的身份证件,且不能提供正确存款密码,说明她不是该帐户的合法持有人。所以,无权要求办理该帐户挂失的特殊业务。
 
  向云在开户后没有尽到谨慎保管自己存折的义务,再次办理存款65000元时,没有及时,认真核对所持的存折,误存入他人帐户,因此向云的损失是自身过错造成的,应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向云的业务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担其上当受骗的损失,请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被告金融机构的陈述清晰原告向云与自己同名的向云被“调包”应系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第14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向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由向云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向某不服提出上诉。 
    宣判后,向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对向萍申请法院调取的2007年7月2日存、取款的监控录相这一证据未进行认定,通过该监控录相可以看出我存款时未离开柜台就修改密码,修改不成功就立即申请紧急挂失。再有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错误指导上诉人必须在开户的德胜路储蓄所挂失让存款被诈骗犯取走。2、原审判决认为该案系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完全错误的。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4000元。 

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遂宁市邮政局赔偿向云经济损失448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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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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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向云也要负法律责任吧,怎么也是个诈骗罪?

发表于 2008-10-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取他妈个名字一抓一大把,把人脑壳都要搞昏,万多个向云,找个球!

发表于 2008-10-1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瓜批

发表于 2008-10-1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向云看来是个混球。

发表于 2008-10-1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哟!

吸取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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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换存折看起耍,好神[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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