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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集效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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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也谈集效工资的发放

    目前全省对公务员及在政府工作人员提前发放集效工资的事议论纷纷,搞得不少部门单位一班人员工作安不下心来上班,更有甚者是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的,有的人拿了,有的人却没拿,一个和谐的气氛搞得不和谐了!

    真不知这些地方官员在搞什么了!胡总书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就被这些地方官员搞得前功尽弃了!

    再者新《党章》也说到:“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地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他们这是在同甘共苦吗?《新党章》中规定党员第三条说道: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他们这些人是党员吗?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吗?搞得真是有点太离谱了!他们为什么要如些高人一等?!要享受这如此特权?!

    我劝我们这些地方官们请不要给中央添麻烦了!不要造成人为的不和谐!不要把自己人为划入特权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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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关系到我们老百姓切身的利益 我想政府一定会本着公平 公开的原则来开展新补贴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集效”是“绩效”。况且政府部门发的是“津贴”!上面提法需更正!

发表于 2008-10-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法》第六章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5106日下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出:“《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公务员增加的津贴补贴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公务员增加津贴补贴不是增加工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发表于 2008-10-2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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