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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顾怀崇 摘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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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属性
    质上看,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网络暴力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了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 ,从主体上看,网络暴力是由众多网民在一个或多个网站共同实施的行为,主体是复数的,应该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的立法对共同侵权行为己经作出了解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或者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从客体上看,网络暴力这种行为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数个权利,有时还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从对象上看,网络暴力侵犯的对象多为被网民认定(或被误认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特别是道德)谴责的人但参与者通常并不能清楚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因而较少考虑甚至不考虑当事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第四,从行为方式上看,网络暴力经常表现为一种群体性的盲从行为网民在未辨明所依据的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即对某一事件盲目发表观点,采取行动。使事件发展为网络侵权行为或者使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扩大化—即前文所述的“非理性行动侵扰”及其造成的后果。
   第五,从责任认定上看,网络暴力的行为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网络暴力在某些情况下,会处于并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违法状态中。例如,在公共事件中,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人物,例如官员、涉事的公共人物,来自网络暴力对他们的轻微伤害,就需要他们有一定的担当能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暴力本身是合法的,只是为了公共事件讨论的充分展开,而在现实中不得不牺牲公共人物们的部分权利,其牺牲的限度在于不影响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名誉。
   因此,是法律理想与现实生活妥协的产物,其妥协的目的在于保护言论自由、维持人们公共关切的热情。申言之,因为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公众人物一般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代表了与公共利益相关系的因素,因而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于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实际上这种限制是变相的社会监督,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的隐私权,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使其牺牲一部分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四、网络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隐匿性:网络的匿名性导致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人与现实世界的行为人相脱节,降低了法律在网络活动中的预示作用。
(二)、行为的盲目从众性: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
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
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
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盲目跟随“网络领袖”的意见,在网络上通过谩骂、指责等方式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
(三)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大多是基于对某件事、某个人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发表自己的言论、宣泄心中的情感。
(四)行为结果的延伸性:由于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生活界限的模糊性,网民还会将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攻击方式(如网上发帖、公布信息等)转变为现实世界中的攻击方式如贴标语、静坐等。
   楼主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网络服务者不采取上述措施,你可以以对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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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6-2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通江有这么一位敢吃“螃蟹”的人。
规范语言的文明使用,纯正言论的理性,严肃事件的真实性,打击阴暗的恣意妄为······

发表于 2014-6-2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頂一哈!

发表于 2014-6-3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论坛是该整顿一下了

发表于 2014-7-25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要整顿的对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ziji

发表于 2015-3-2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关注了……不要人人自危……
发表于 2015-3-2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3-3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办事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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