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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四川威远,官商勾结,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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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威远,官商勾结,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请求上级领导下令彻查威远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

举报人:付强,威远县山王镇街村10组3号,身份证511024196211236718,电话18728111780。
2008年8月30威远县铺子湾镇双林村18社的矿产资源(砂岩矿)由威远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给威远县安顺建材原料厂(大岩洞砂厂)实际经营者:付强,采矿许可证号,5110240810018,即付强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开工批复。
威远县铺子湾镇双林村17社,国土资源局未出让的矿产资源(砂岩矿)两地相距15米,一直被他们非法采矿经营4年多。(无采矿权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无主管部门批复),我付强合法得到的资源,确因他们官商勾结,强夺水资源、被强行停电、而被迫停产。如今生产设备,设施全部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93万元(建厂投入及5年的借款利息)间接损失390,75万元(5年的生产利润)采矿许可证5年已经过期。请问,给人民造成的财产损失谁负责?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未出让的资源,被非法盗采责任谁担?爆炸物品用于非法采矿是否合法?请见附件图(一)非法采区正在使用爆炸物品。见附件图(二)威远县法院副院长陈德友,检察院公诉科长宋玉梅利用公权力经营企业,开着川KA082警车在威远县安顺建材原料厂二,三采区(双林村13,14社)现场指挥生产。附件(三)主管部门给我付强合法采区的开工批复复印件。
综上所述,官商勾结、强夺水资源、被强行停电、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至今未得到停止和纠正,是谁在充当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请求:1,依法追查爆炸物品来源,2,依法追缴违法采矿的非法所得。3,依法查处或移送本案违法人员。4依法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未标题-3.jpg 铺子湾镇双岭村17社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爆破现场.jpg 未标题-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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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而我国《刑法》第343条 更是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4-7-1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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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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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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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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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真是急功近利。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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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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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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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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