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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公务员和教师收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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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1:22 |

教师的素质本来就是高低不齐的,

我看22楼的就是低素质的教师教出来的。

还配在这里谈别人的素质

你明知道楼主是“教师”

你不该尊重“教师”吗???

不尊重“教师”的人配谈素质吗

发表于 2008-11-7 12:14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1-7 11:04 |

从楼主的帖子可以看得出:

1.楼主应该是一名教师,但却没有教师应有的素质,从其名字上就可以看得出.

2.楼主所言:双流某些地方的公务员资金收入达到10万,而教师资金只有千元,不知道是以哪些单位为例作的比较?是否具有可比性,真实性大吗?如果是真的,希望你能以事实说话。

3.楼主一提起公务员,就咬牙切齿、恨不能食其肉、寝其皮,实际上是在挑拨干群关系,唯恐天下不乱,网络暴民的嘴脸暴露无遗。

有仇报仇、有理说理,有理不在声高,只要你的话能让人信服,又何必哆嗦怒吼!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11-7 10:05 |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1-7 16:37 |

我们金堂的教师就是更加的悲哀叻 !

我工作8年还是800多的工资!

想起就 他妈妈们的郁闷

发表于 2008-11-8 13:21 |
双流县的公务员工资确实很高!

发表于 2008-11-8 10:34 |
[em03][em03]

发表于 2008-11-8 19:13 |

社会不公,让人难解.   

社会和谐,公平是关键.

人为不公平,令人心寒!

发表于 2008-11-8 20:17 |
《教师法》上已明文规定教师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样或者应高于公务员的工资。

发表于 2008-11-9 07:26 |
要比就比贡献。军人每天光练身体其工资比公务员还高好几倍呢。[em03]

发表于 2008-11-9 10:39 |
[em03]

发表于 2008-11-8 22:37 |

教师维权凭什么

大家都来学习法律、政策。千万别当法盲!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



本部分共拷贝了有关教师和公务员的,三个法律的有关章条。此三法的陆续颁行,历时13年,其中以教师法颁行最早,公务员法次之,义务教育法再次之。虽然时间跨度很长,但是这三个法律的条文告诉我们,它们都是非常有效的。因为,这三个法律前后呼应,毫无内在矛盾,俨如一气呵成。相不相信它们的有效性,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素质的考验。



这三个法律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公务员的工资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上升而上升,那么教师的工资也应该和公务员一样作相应的上升,而且所说的工资,决不是单一的基本工资,它还应该包括津贴、补贴和奖金。不执行法律规定就是犯法!明不明白这个道理,也是界定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分界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五十二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二部分  中央声音



本部分共收入一个中央文件和两件中央的上访回复。这些文件、回复,明确告诉人们,重庆公务员的两补是地方政策不是中央的规定,中央决不会这样把公务员直接推向社会矛盾的顶端。所以要解决问题,就应该直接找地方而不是找中央,任何等待中央下文件的说法都是逃脱现实的借口!中央当然会下文,而且会下很多文件,但那都是以后阶段的事,二者不能合二为一混为一谈。



4)人事、财政、教育部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819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非常关心他们的工资待遇。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维护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现基本工资整体入轨。同时,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思想动态,加强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



2008227



(5 国家教育部给王泽萼等四人的答复。



20081027日上午王泽萼等永川、江津四教师去国家教育部就津补贴事项作了汇报。教育部接待员对津补贴问题,作了如下表示:



1,  你们要求按公务员发放时间和相应标准发放,是合法合理的;



2,  津补贴系地方政策,请向当地政府提出(教育经费系省级统筹,区县管理);



3,  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可采取多种方式索要;



4,  绩效工资系中央政策津补贴是地方政策,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6)人事部办公厅给胡传银同志的回信。



胡传银同志:



你好!你于20071128日寄给人事部的信已经收到。现就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津补贴政策。你在来信中提到的“渝机管发[2004]52号”文件和“渝纪[2007]29号”文件,属于地方政府文件,人事部没有解释权。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是地方性问题,人事部不予受理。



谢谢!



                         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20071224

发表于 2008-12-9 18:10 |
[em06]

发表于 2008-12-10 00:40 |
[em02]

发表于 2008-12-10 23:30 |
[em07][em04]

发表于 2009-2-16 18:09 |
  双流县公务员的高收入(每年达十数万是普遍的现象)是县民尽人皆知的,早已天怒人怨。这些钱大部分属于见不得阳光的腐败收入。而且不少政府机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违法行为。作为教师,你不该羡慕,应该痛恨。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em04]

发表于 2009-2-16 18:05 |

    双流县公务员的高收入(每年达十数万是普遍的现象)是县民尽人皆知的,早已天怒人怨。这些钱大部分属于见不得阳光的腐败收入。而且不少政府机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违法行为。作为教师,你不该羡慕,应该痛恨。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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