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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感谢安岳交通法庭一小时结案、20分钟立案、21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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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治良:感谢安岳法院交通庭一小时结案【调解书、诉状】
陈治良、王建红与X交通事故一案,一位县人大职工介绍胡代国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车主另外补偿了死者亲属7万元,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书;因法院根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肇事方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拒绝支付死者亲属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因原告急于到外省打工,胡代国决定同意法院的意见【建议中院取消有关肇事方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规的规定,建议的理由是......】故,本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立即制发了【2014】安岳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0万元余。法官、代理人及其当事人相互表示感谢、合作愉快、高效。胡代国当庭对众人说:交通法庭是全县法庭的模范榜样。理由是,第一是受理案件快,兑现了法院的公告才能,“20分钟立案”;第二,案件受理费直接交法庭,不需要当事人花半天时间寻找银行交钱来回耽误时间、费钱;第三,开庭审理案件快。本案2013年6月9日立案,7月1日下午3时审理,时间21天。不像其它法庭从立案到审理少则3-5月,多则半年左右;第四,结案快。本案是当天三点开庭审理,四点左右结案。真是神速。胡代国对法官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深有感触地说:我在交通法庭所代理的案子几乎都是在1-2小时快速达成调解协议,这说明法官依法公正判案,素质高超,我和我的当事人非常满意或者基本满意。【见司法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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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诉 状
原告:陈治良,男(系死者陈浩的父亲),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住安岳县永顺镇大千村五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11283977.联系电话 15912659802:
原告:王建红,女(系死者陈浩的母亲),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身份证号码532929198102151728.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大专文化,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蒋建伦,男,27岁,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01009123,
住安岳县驯龙镇汉  村8组,持准驾CIE型驾驶证驾驶川MT7370号普通货车,联系电话1818137601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浦  强  公司经理
被告:刘朝明,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永顺镇大千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0528397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1号。
负责人刘中伟,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儿子陈浩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原告儿子陈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亲友的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33551.1 元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5月3日,被告蒋建伦驾驶川MT7370号普通货车从安岳县驯龙镇驶往重庆市,当日15时许,行至安岳县永顺镇镜内031线2554KM+300M处时,因估计不足,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在处置过程中先与刘朝明驾驶的同向行驶在其右前方的川M15D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檫,随后又与其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浩相碰撞,致刘朝明\陈浩受伤,陈浩经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试过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蒋建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朝明、陈浩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明,蒋建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代为车主蒋建伦赔偿死者亲属的相关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6条、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应当赔偿死者亲属下列费用。
住院5天的相关费用,
1、住院治疗费:21278.60元
2、住院的生活费、营养费175元=35元X5天
3、护理费  300元=60元X5天
4、死亡赔偿金:157900元= 7895元X20年
5、丧葬费:20897.5元
6、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7、办理丧葬期间亲友的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它费用3000元
以上合计 233551.1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治良、王建红
                          2014年6月9日

附:诉状副本4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村委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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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其他法庭向交通法庭学习,改正不良习惯,切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便当事人,公正、快速断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7-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7-3 18:50
建议其他法庭向交通法庭学习,改正不良习惯,切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便当事人,公正、快速断案。

胡代国建议其他法庭向交通法庭学习,改正不良习惯,切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便当事人,公正、快速断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7-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新闻:昨【4】日,安岳龙台法庭认真重审了唐霞与施必富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唐霞再次委托公民胡代国为其代理人,参加应诉。原告施比富公司第三次委托资阳地区十佳律师许珂出庭诉讼。谁胜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拭目以待。【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发表于 2014-7-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让你的当事人损失20000以上,去打一场不知道谁输谁赢、最多赢16000元的官司,你真是一个好代理人,你可以上中央电视台吹牛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7-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法院依法行政

发表于 2014-7-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全县判案最公正的法庭

发表于 2014-7-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安岳特大丑闻:       一个借安岳县特大洪灾替自己挣代理费、替当事人发国难财的胡代国;       2013年7月1号安岳县特大洪灾、降雨量达到250.2毫米、结安岳县人民和国家是一次灾难考验、党员干部30000于人参与抗洪救灾。       可是安岳县就有这样一些蛀虫,他的老妈不幸洪灾遇难、他没有想怎样把灾难降到最低、他想到的是怎样发国难财、
       恐吓敲诈邻居杨正明50万(伍拾万)不成功、接着就找到挂羊头卖狗肉的唯钱斗士胡代国(胡代国是一个以代理方式替当事人代理打官司,以合同方式收取代理费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民事代理人);代理起诉邻居杨正明赔偿133007元,
      安岳县法官田常受理这起荒唐的发国难财的民事案件后,第一次调解被告杨正明赔偿2.5万元不成功,故老羞成怒,打击报复追加被告杨正明已分家立户20年没有产权、没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的儿子杨通海等,(胡代国网上发帖证明了此事)



      2014年2月17号安岳县法院兴隆法庭审判长田常和胡代国狼狈为奸,法官田常明知道胡代国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确任由胡代国在一审法庭上胡作非为、更荒唐的是一审法官田常打击报复追加被告杨正明分家20年的儿子三户人后,
      判决被告杨正明赔偿16000多元的荒唐判决,判决被追加的被告人杨通海没有责任,一字不提诬告杨通海结杨通海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一审被告杨正明、杨通兵、杨通海不服诬告判决、三次递交上诉状,资阳市立案庭只受理杨正明的上诉、剥夺了杨通兵、杨通海等另外五人的上诉权。
    2014年7月16号下午3点左右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在确定被上诉人杨正田代理人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后、被上诉人胡代国咆哮公堂、藐视法庭、调拨是非、提劲打靶、破坏和谐、至审理中断、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资阳市中级法院中断审理后,希望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补交代理手续,审理改到2014年7月24号公开审理,
   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胡代国回安岳县后就网络造谣污蔑上诉人、还好上诉人杨正明第一时间到安岳县兴隆派出所报案;胡代国造谣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注:有记者联系我希望得到2014年7月24号第一手判决和证明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杨正明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无责任的目的。一,杨正明刚才出示的证据均不是一审举证期内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不予采信;二,无特殊原因,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杨正明提供的组长、村长、村民的书证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组长、村长、村民证明称杨正明的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组集体组织缺乏证据支撑,没有旅行本人申请、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村、乡发文批准等程序,其观点并不真实,如果事实属实,村委会应当在证明上盖公章。如果,村委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在杨正明新批宅基地建房屋前后,已经收归集体组织所有、管理,并盖上公章,杨正田可以撤诉,杨正田另行起诉组集体组织还会多赢钱,否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85条规定,无论是天下大雨还是其它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不管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考虑死者死亡是多因一果,一审法院判决杨正明承担20%的责任,虽然,杨正田认为判决赔偿金额太少而不服,但是,考虑再三,没有上诉。杨正明称自己没有责任是可能的;四,审判员说,杨正明提供组长、村长的证明材料使用了第一人称,这与证明材料的内容不相吻合,其真实性值得质疑;五,杨正田问过村长,该证明材料内容是杨正明自己写好,交村长抄写。该证明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完全不具有真实性。由前述五点事实证明,所谓新证据的内容属于伪证,不能达到杨正明无责任的目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7-27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多功能 于 2014-7-3 12:27 编辑


陈治良:感谢安岳法院交通庭一小时结案【调解书、诉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7-30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正明输了官司不服气,官司输赢是法院的决定。其和尚儿杨通海骂代理人没有用的。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他人从事委托事务给付相应的报酬天经地义,攻击委托人胡代国愚蠢法盲。徒劳的。

发表于 2014-7-3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羊头卖狗肉的胡代国,夸大事实、调拨当事人、代理手续不全、藐视法庭、咆哮公堂、网络造谣污蔑上诉人、难道也是胡代国老儿天经地义该做的事吗? 资阳市法院胡代国狼狈不堪

发表于 2014-8-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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