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良:感谢安岳法院交通庭一小时结案【调解书、诉状】
陈治良、王建红与X交通事故一案,一位县人大职工介绍胡代国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车主另外补偿了死者亲属7万元,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书;因法院根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肇事方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拒绝支付死者亲属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因原告急于到外省打工,胡代国决定同意法院的意见【建议中院取消有关肇事方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规的规定,建议的理由是......】故,本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立即制发了【2014】安岳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0万元余。法官、代理人及其当事人相互表示感谢、合作愉快、高效。胡代国当庭对众人说:交通法庭是全县法庭的模范榜样。理由是,第一是受理案件快,兑现了法院的公告才能,“20分钟立案”;第二,案件受理费直接交法庭,不需要当事人花半天时间寻找银行交钱来回耽误时间、费钱;第三,开庭审理案件快。本案2013年6月9日立案,7月1日下午3时审理,时间21天。不像其它法庭从立案到审理少则3-5月,多则半年左右;第四,结案快。本案是当天三点开庭审理,四点左右结案。真是神速。胡代国对法官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深有感触地说:我在交通法庭所代理的案子几乎都是在1-2小时快速达成调解协议,这说明法官依法公正判案,素质高超,我和我的当事人非常满意或者基本满意。【见司法调解协议书】
民 事 诉 状原告:陈治良,男(系死者陈浩的父亲),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住安岳县永顺镇大千村五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11283977.联系电话 15912659802:
原告:王建红,女(系死者陈浩的母亲),汉族,生于1981年2月15日,身份证号码532929198102151728.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大专文化,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蒋建伦,男,27岁,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01009123,
住安岳县驯龙镇汉 村8组,持准驾CIE型驾驶证驾驶川MT7370号普通货车,联系电话1818137601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浦 强 公司经理
被告:刘朝明,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永顺镇大千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0528397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1号。
负责人刘中伟,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儿子陈浩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原告儿子陈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亲友的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33,551.1 元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5月3日,被告蒋建伦驾驶川MT7370号普通货车从安岳县驯龙镇驶往重庆市,当日15时许,行至安岳县永顺镇镜内031线2554KM+300M处时,因估计不足,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在处置过程中先与刘朝明驾驶的同向行驶在其右前方的川M15D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檫,随后又与其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浩相碰撞,致刘朝明\陈浩受伤,陈浩经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试过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蒋建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朝明、陈浩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明,蒋建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代为车主蒋建伦赔偿死者亲属的相关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6条、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资阳分公司应当赔偿死者亲属下列费用。
住院5天的相关费用,
1、住院治疗费:21278.60元
2、住院的生活费、营养费175元=35元X5天
3、护理费 300元=60元X5天
4、死亡赔偿金:157900元= 7895元X20年
5、丧葬费:20897.5元
6、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7、办理丧葬期间亲友的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它费用3000元
以上合计 233,551.1 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治良、王建红
2014年6月9日
附:诉状副本4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村委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