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当审判长询问庭上是否有人申请回避时,梁某提出,要求公诉机关回避。理由是“他们与犯罪分子是一伙的”。因为各方证据都证明这是一起为了报复蓄谋恶意伤害案。犯罪分子密谋时的录像都被掌握,在录像中,设立的殴伤目标是“打得半年都起不了床”。而且实施了殴打行为:蒙面用甩棍砸头、背、大腿等部位。因为被害人迅速逃离,才没有受到进一步伤害,砸车仅是没达成目的后的泄愤行为。在如此清楚的证据面前,公诉机关居然无视,重罪轻诉,而且开庭前受害人已经指出他们的错误,要求以恰当罪名起诉,仍坚持已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公诉机关回避。
法庭宣布休庭。
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宣布,驳回该回避申请,且根据法律不得复议。梁某当即抗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再申请复议一次。并马上口头申请复议。
这个申请被驳回。
这时梁某提出了他的此次开庭的第三个回避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偏袒。审判长当即驳回了他的该申请,这引发了他的抗议。他向审判长提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他无权驳回。
审判长宣布继续庭审。
这时梁某提出了他的第四个回避申请,声称自己回避。他称他无法参与这样一桩荒谬的审判,《宪法》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在自己身体受到罪犯分子的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你们不是以法律来保护我的安全,而是去关注被砸的车,去关注身外之物这些鸡毛蒜皮小事,是玩弄法律,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本人以及人民群众智商的侮辱。
他随即离场。
法庭随后继续审理了此案,没有当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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