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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蜀黍

南充市人大代表梁进被打案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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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3:37 |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4-7-4 12:11
这个时候冠个人大代表身份是什么意思,让人觉得别扭

扯人眼球而已。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7-4 13:47 |
这个报导中关于庭审部分不太准确。

开庭时,当审判长询问庭上是否有人申请回避时,梁某提出,要求公诉机关回避。理由是“他们与犯罪分子是一伙的”。因为各方证据都证明这是一起为了报复蓄谋恶意伤害案。犯罪分子密谋时的录像都被掌握,在录像中,设立的殴伤目标是“打得半年都起不了床”。而且实施了殴打行为:蒙面用甩棍砸头、背、大腿等部位。因为被害人迅速逃离,才没有受到进一步伤害,砸车仅是没达成目的后的泄愤行为。在如此清楚的证据面前,公诉机关居然无视,重罪轻诉,而且开庭前受害人已经指出他们的错误,要求以恰当罪名起诉,仍坚持已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公诉机关回避。

法庭宣布休庭。

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宣布,驳回该回避申请,且根据法律不得复议。梁某当即抗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再申请复议一次。并马上口头申请复议。

这个申请被驳回。

这时梁某提出了他的此次开庭的第三个回避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偏袒。审判长当即驳回了他的该申请,这引发了他的抗议。他向审判长提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他无权驳回。

审判长宣布继续庭审。

这时梁某提出了他的第四个回避申请,声称自己回避。他称他无法参与这样一桩荒谬的审判,《宪法》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在自己身体受到罪犯分子的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你们不是以法律来保护我的安全,而是去关注被砸的车,去关注身外之物这些鸡毛蒜皮小事,是玩弄法律,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本人以及人民群众智商的侮辱。

他随即离场。

法庭随后继续审理了此案,没有当庭审判。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7-4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4-7-4 14:25 |
要是能百分之百现场直播就精彩了。

发表于 2014-7-4 14:40 |
梁代表离场了,为什么“法庭继续审理了此案”,求普一下法

发表于 2014-7-4 14:43 |
柳絮飞来 发表于 2014-7-4 14:40
梁代表离场了,为什么“法庭继续审理了此案”,求普一下法

你去问法院嘛。

发表于 2014-7-4 15:12 |
有什么内幕吗?

发表于 2014-7-4 16:29 |
这时梁某提出了他的此次开庭的第三个回避申请: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是偏袒。审判长当即驳回了他的该申请,这引发了他的抗议。他向审判长提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他无权驳回。

这才是关键。

发表于 2014-7-4 16:35 |
依法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4 17:02
南充刘汉要出来了

发表于 2014-7-4 17:12 |
公诉机关显然有问题!当然不只是公诉人有问题!
  

发表于 2014-7-4 17:14 |

南充的确有刘汉,只是刘汉的下场并不会阻止这些人的疯狂!

发表于 2014-7-4 18:28 |
应该深挖案件内幕,不能简单以个故意损害财物罪判了

发表于 2014-7-4 18:30 |
比如,是不是南充刘汉?
发表于 2014-7-4 18:34 |
关注中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7-4 19:40 |
好心寒哟,人都打成那样了,居然说是损坏财物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4 20:20
不会这样吧。
发表于 2014-7-4 21:10 |
蛇鼠一窝,被举报的对象敢用如此手段!那屁股绝对有一大坨屎,清者自清,怕啥举报!
发表于 2014-7-4 21:11 |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4-7-4 20:49
蛇鼠一窝,被举报的对象敢用如此手段!那屁股绝对有一大坨屎,清者自清,怕啥举报!

,傻子也看得出来是个窝案

发表于 2014-7-4 21:45 |
多么荒唐的庭审啊!人都被气得跑光了,审判长只能对着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庭堂里的桌椅板凳审案了,还说什么择日就会宣判。这就是川东北重镇南充市的政法系统在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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