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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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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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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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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四川省内的特大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在李诉省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中竟然提交糜烂定义的伪证,谎称“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书证及复印件。书证要求是有公信力的近几年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或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部编制的《中国药典》,而不是易被买通串通伪造的医生个人的专家意见。但是省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书证及复印件等证据。 在医疗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认为糜烂是属于皮肤破损。省医院的伪证导致原告在原一审中败诉,造成严重后果。
大家评一评,堂堂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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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li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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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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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关键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却不被追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故意枉法裁判,也不被追究,这是所有患者的悲哀。是司法不公的又一铁证。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是专门利用法律条款为坏人开脱的地方。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 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 生。
附证据及分析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民不想反,是医逼民反!!必须追查到底,决不罢休,决不妥协,士可杀,不可辱。
李素芳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是一个特大冤案,这其实关系到每一个人,因为你不可能不生病。患者寻求社会及新闻界帮助。代理人任凯,电话 13708059843。qq: 4491179516 e-mail:
rklip@163.com
该案会像之前的孙志刚,王慧案一样揭露出中国司法的黑暗。官官相护,司法鉴定故意做假,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黑幕,历历在目,猖狂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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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的冤魂
哭泣的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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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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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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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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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发回重审案上诉状的补充说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李淑芳关于原一审判决的错误补充如下几点:
1: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规则的采信原则,明显偏袒省医院和鉴定机构。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应该采信经过质证的可靠的高效力的有据可查的合法的证据。因为省医院有提供糜烂定义伪证的先例,其不诚信的可耻面目昭然若揭,因而省医院提供的证据非常不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而且原审法院采信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的依据竟然是未经质证的空口无凭的省医院的谎言,所谓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据为鉴定依据的转述省医院电话告知其的要患者当天间涂的医嘱竟然与同样是省医院皮肤科颜凯转述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也与鉴定人声称鉴定依据是经过质证的文字病历矛盾。鉴定人还公然故意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并要患者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只是没有行成文字而已。实际上杨雁医生的处方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用,也就是患者在家里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在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为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当天间涂医嘱无凭无据,同时所谓杨雁医生给患者开了硼酸粉的处方,竟然是恣意伪造,所以当然其鉴定意见肯定错误。这是公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是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所以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最后,患者认为只有患者提供的医嘱才是唯一正确的。
从四川省人民医院提供糜烂定义伪证及省医院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的目的分析,患者认为可见硫松糊不能用于患者当时病情的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
2:依据空口无凭,内容不详实的医嘱和谎言做司法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卢建华和曹进是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原审法院违反了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对患者提供的有力证据视而不见,偏袒省医院。
省医院及鉴定机构都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使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也不能提交即使不使用硫松糊,患者的病情自然并且必然从局部发展到全身的证据,又不能提供患者病情紧急必须使用硫松糊的证据。但是,患者提交的证据如《硫松糊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等显示硫松糊不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并且患者在杨雁医生要求下违反 《药品说明书》及《诊疗规范》等使用硫松糊是病情加重的直接重要原因。患者提交的证据与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相比,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更高效力的证据。同时,在医疗纠纷中,省医院原本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总之,原审法官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明显故意偏袒四川省人民医院和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严重不负责任,枉法办案,应当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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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li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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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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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作为四川省内的特大医院堂堂四川省人民医院在李诉省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中竟然提交糜烂定义的伪证,谎称“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 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 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 书证及复印件。书证要求是有公信力的近几年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或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部编制的《中国药典》,而不是易被买通 串通伪造的医生个人的专家意见。但是省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书证及复印件等证据。
据《皮肤性病学》 主编:张学军,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12年4月第7版(本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
第5页,皮肤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构成,表皮与真皮之间由基底膜带相连接。
第21页,糜烂:局限性表皮或黏膜上皮缺损形成的红色湿润创面,常由水疱、脓疱破裂或浸渍处表皮脱落所致。因损害较表浅,愈后一般不留瘢痕。(这说明糜烂是皮肤表皮破损,当然属于破损皮肤范围)
同时,省医院电话告知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依据的杨雁医生要患者当天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颜凯转述的流水干后再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再次作假,省医院真是厚颜无耻,猖狂至极。
在医疗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认为糜烂是属于皮肤破损。省医院的伪证导致原告在原一审中败诉,造成严重后果。
大家评一评,堂堂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法官犯法,罪不容恕!法官枉法裁判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再不引起重视,加以制止,司法权威将被损伤殆尽!!!不铲除万恶
《刑法》399条“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就是“作枉法裁判”。
《民诉法》第198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司法败类,人民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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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ang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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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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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根源在于医者仁爱灵魂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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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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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行为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谋财害命的医生面前形同虚设。政府行政部门对医生过度医疗谋财害命行为的包庇纵容使得医疗事故层出不穷并且使受害的人们群众失去对政府信心。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人们不再相信政府和法律,他们只有通过闹医、打杀医生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抚慰内心的痛苦。这是依法国的悲哀、广大民众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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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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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生出错不及时纠正,、反而利用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欺瞒患者及家属,、利用医患极不对称的医疗信息篡改病历、掩盖过错,、采用过度医疗等错上加错,更有甚者故意拣选非正当性的治疗手段等加害患者,这和故意伤害,杀人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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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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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鉴制度从未发挥它应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稳定社会的作用,制度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缺憾,成为肇事医疗机构和责任医生得以保护、逃避刑责的工具。
“开胸验肺”和“徐宝宝”事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医德医风败坏的现象和医鉴制度丧失社会公信力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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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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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医学会这个机构与医院之间是叔叔和侄子的关系,而鉴定专家与医院又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加上行业的庇护和权力的暗助、老百姓维权这么难,医闹这么多,可想而知,真是国之不幸、民之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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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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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世界变得美好,先从对自己仁爱开始。
只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一视同仁、傻子才学秦香莲、杨三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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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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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医疗鉴定,应该是充当不偏不倚的第三方,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让医患双方都满意。比如,近年来在扬州与上海等地探索试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就是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除了有医疗专业人员参与之外,还有公安、司法等部门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人士加入,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情和社会关系的干扰,保证医疗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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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ang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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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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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说:“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处理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现象。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可以说,这样的潜规则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医疗事故鉴定的严肃、客观、科学,在相当程度上让位于医院和专家的面子,这是一件让人多么痛心和恐惧的事实。换言之,患者和家属在医疗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和折磨,倒不如医院和专家的面子重要。为了保护医院和专家的面子,医疗鉴定在这里,不是给医院、医生及患者以公正的裁决,而是让面子居上,这样的潜规则,无疑战胜了正义和科学,扭曲了公平与严肃,消弭掉了公众最善良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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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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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一是教育,二是医疗,三是司法。无论社会如何不堪,只要教育优秀,未来就有期望;只要医疗不堕落,人的生命就能获得起码的医治;只要司法不贪腐,社会的腐败就能被压缩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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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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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曾就当今社会现象表示:“一个国家精神的衰败和一个国家文化的衰弱,体现在人的身上,就是脸皮变厚,没有羞耻感,甚至把羞耻都当成一种套话来说。”杨校长说,“一个买官者的话曾让他大吃一惊:‘我无非是想买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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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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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有欲望,所以要法律来让人害怕,保障自己的欲望不突破法律的限制。要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就要为之建立可靠的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园、法律面前只要人人平等、何愁国不泰、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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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
发表于 2014-7-2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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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在呼唤法治、希望法治、那么就应该自觉尊纪守法、尤其居庙堂者更应率先垂范、上梁正了下梁决不会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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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li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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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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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四川省内的特大医院堂堂四川省人民医院在李诉省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中竟然提交糜烂定义的伪证,谎称“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 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 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 书证及复印件。书证要求是有公信力的近几年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或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部编制的《中国药典》,而不是易被买通 串通伪造的医生个人的专家意见。但是省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原告要求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的书证及复印件等证据。
据《皮肤性病学》 主编:张学军,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12年4月第7版(本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
第5页,皮肤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构成,表皮与真皮之间由基底膜带相连接。
第21页,糜烂:局限性表皮或黏膜上皮缺损形成的红色湿润创面,常由水疱、脓疱破裂或浸渍处表皮脱落所致。因损害较表浅,愈后一般不留瘢痕。(这说明糜烂是皮肤表皮破损,当然属于破损皮肤范围)
同时,省医院电话告知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依据的杨雁医生要患者当天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颜凯转述的流水干后再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再次作假,省医院真是厚颜无耻,猖狂至极。
在医疗重审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认为糜烂是属于皮肤破损。省医院的伪证导致原告在原一审中败诉,造成严重后果。
大家评一评,堂堂四川省人民医院竟然提交伪证,是不是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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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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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案件频发,系医患博弈之后患者失权综合症的表现
分析如下:1、患者没有话语权。虽然人数众多,几乎覆盖全体国民,但表现形式却是散在的、个体的,无法作为一个群体表达话语。两会上也根本没有患者这个界别,因此作为具象的患者个体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在这个国度里确实没有话语权;2、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打针吃药做手术都是医生说了算,容不得患者提出讨论或争辩,多问一句就会遭受“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之类的呵斥。上海那个长征医院用“抗甲三号”这个假药注射到了很多甲亢患者的眼球内,结果造成许多患者眼球不能转动,医疗事故结论都是不构成,打官司都是败诉,结果有一个病人上访了十年,找到了我,让我发现一分钟就可以打赢的官司,竟然让这个病人折腾了十年,因为那个药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我进一步的调查又发现,连动物试验和细胞毒性试验都没有做,更不要说临床几期试验,最后还发现制造假药的窝点竟然还是那个内分泌科主任的家里,那个药还贴上了长征医院内分泌科监制的标签,后来经过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抗诉,病人才获得了数十万的赔偿。这说明了患者不仅没有知情权,被别人做人体试验了都不知道,所以丧失知情权的后果是很可怕的。3、患者在法律途径中的正当诉求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呢?因为法院实行的是以鉴代审,而鉴定的单位却是上海各级医学会这个既没有鉴定机构许可证,其专家不仅没有资质,而且又全部是临时工,从各大医院临时通过抽签的方式凑合上来的,更糟糕的是,医学会没有任何鉴定设备,甚至连显微镜都没有,靠几个晃来晃去的工作人员和一个医学会的公章,就把上海成千上万的患者鉴定成不构成医疗损害的结论。这里需要强调一下,我国的法律对鉴定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全国人大及主管司法鉴定的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机构规定了要有属于自身所有的固定的专家,而且这些专家必须对社会公示,要报政府批准,鉴定机构还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鉴定许可证,还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设备,可是上述法定的条件医学会一个都不具备,上海高院那个嫖娼的庭长胆子真大,竟然主导制定了基层法院必须执行的审判规则,就是不允许委托有鉴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只能委托上海各级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样践踏法治的一件事情发生在上海,我作为专业的律师至今还没想通,至少到现在上海高院还没有去改变它,这真是让人十分愤怒的事情。委托医学会鉴定就等于委托三无单位去鉴定,也就是临时工在做鉴定,出了事了,都说临时工干的,它不负任何责任,它也不按法律规则,让临时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更不让其出席法庭的质证,我们无法在法院起诉它,这个结果对患者是灾难性的。所以,这就事实上存在了一个“肠梗阻”,即患者在医学会的鉴定中被肠梗阻了,所有的理都说不通,这一个全国性的肠梗阻,坑害了多少患者的权益,这是造成《患者发生失权综合症》的一个主要原因。4、严重匮乏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先从刑法上来讲,国家在1997年就颁布了医疗事故罪,可是这条法律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被执行过,难道我们的医生这么自律,这么多年来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侵犯患者的案件还算少吗?为什么没有一个被依法惩处?再说,患者发生严重的损害或死亡后,医生造假十分猖獗,各类散在的刑法条文都有规定,都要给予刑事处罚,但是被发现后,几乎没有一个被处理,甚至连司法拘留都没有,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国家级的大牌名医吴毅手术伤害了上海的高级检察官骆国权之后,也在伪造手术,掩盖真相,我们寄希望能够打击一下医生伪造病历的情况,因为病历造假对患者维权同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以上只是一些主要的原因,造成了患者的失权综合症。“哪里有压迫,哪里必然就会有反抗”,所以今天上海的第五人民医院又发生伤医案件,与其又说一起个案,还不如说这是患者这个庞大群体的个体局部反应,这些原因不除,这个医生的被伤害的案件不会停止。网络上很多医生或者两会的医卫代表的言论,都希望把伤害医生的行为和医疗纠纷这个概念区分开来,并呼吁专门立法保护医生,说明他们根本不懂法。法律上,早就把触犯刑律的行为用刑法来调整,所以呼吁专门立法没有任何必要。事实上,每一起伤医事件的发生,肇事的患者或家属都已被绳之以法,相反医生伤害了患者之后,却“刑不上大夫”,所以这是一个严峻的必须要考问的事实,同样是人,为什么不把患者当人?另外-,医改把患者作为中心,围绕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权利益进行改革,这是全世界核心的价值观,这也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签署的法律文件的内容规定,如果依法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操作,医患的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具体对医患纠纷的根源,原因发表以下意见(本人12年前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原文为:“用市场机制控制医患纠纷”),摘录部分内容供参考:
医疗机构被全面市场化,但是体制、机制没有匹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益性医院实行“政企合一,管办不分”体制至今没有根本改变;第二,传统封闭型的缺乏社会公信度的医疗绩效评估体系十分落后;第三,国家没有完善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医疗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源。也是造成医疗市场极度不规范、医疗机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医护人员技术不精责任心不强及患者与家属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上述根源及主要原因的结果就是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
解决的方法:1、建立科学的面向社会化、市场化的医疗绩效评估体系;2、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化的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3、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社会公信力的组织或中介机构服务平台,设立面向市场的医疗绩效评估服务中心、医疗信息服务中心、医疗监理服务中心,来规范医疗市场,解决信息披露不畅造成的患者对医疗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就医状态,满足和达到社会公众知情所需的社会发展目标,从根本上控制医患纠纷。
唐建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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