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查,聂某,57岁;妻子邓某,56岁;育有2女一子,2女均在上学,儿子邓某外出未归,居住在解放村9组,土地于1998年统征,一次性按政策解决了安置补偿费。因聂某患有高血压,妻子患有慢性乙肝,夫妻二人没有固定职业,无经济来源。经本人申请,并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办理了城镇低保4人。聂某家从未开办过加油站及酒楼,加油站是其大舅哥开的,聂某只是替大舅哥打工。其家中确实有空调冰箱、液晶电视,但据本人口述是其大哥用旧的东西,鉴于妹妹家中贫困,无力购买而送之,但从外观上看确实是旧的。未看见聂某的公婆身带金戒指、金项链。邓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项链,据邓某本人口述是其女儿听说戴了可以防止眼睛不流泪、手不抽筋、麻木而给她买的礼物,价值10元,用于治病。根据调查走访,中桥办事处决定,聂某现在病情好转,已在打零工,在此之前低保专项治理中已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取消。鉴于邓某患有慢性乙肝(广安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及多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力;大女儿今年已高中毕业,即将去成都上大学;小女儿在实验学校上小学,符合城镇低保的政策条件,为其妻和2个女儿享受城镇低保。 2012年3月21日,中桥街道抽调工作人员与区重点办,区国土局组成拆迁工作组与聂某签订了拆迁协议,当时依据该户提供的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建(96)0001767用地许可证及工商511602304035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12925196706294190等依据,按广府发(2009)37号文件之规定,给予了该户50.4m2门市补偿。经到广安区公安分局户政科查实,其子生于1995年8月28日,现属于在籍户籍信息,同时1998年土地统征时该员纳入了统一安置补偿。近几年,在解放村9组的相关收益分配中也将其纳入了分配。在2012年3月21日对聂某一户的拆迁安置中,拆迁工作组与国土部门依据户政部门提供的现有人口有效依据,按规定给予了其子(与家人合并计算)35m2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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