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川办函【2012】184和川函【2013】317文件说,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10年的,可以一次补缴10年,到法定年龄退休。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缴够15年,到法定年龄退休享受。文件要求各地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民办教师的年代,谁不是20几年前的事情啊?如果那个时候买养老保险,谁没有最10年,15年以上的工龄。所以只减去当年工龄而从现在续买养老保险到15年的,不是妥善的解决方法,因此形成60以上乃至70以上才能够领取养老保险的情况,[到那时养老保险总费至少也有八万左右吧],是不是完全和文件精神相符?这样的情况出现实在难以体现妥善二字,,,是吗 ?请问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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