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辉你好:
现将你所反映的请四川省委巡视组查处剑阁县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 一事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程利辉屡次上访的事情经过和调查处理情况
程利辉于1995年毕业于广元市交通技工学校,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1996年2月3日县交通局局务会讨论决定将程利辉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剑交通〔1996〕15号)。同年10月,程利辉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离岗,长达33个月。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将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等六名同志除名(剑运司〔1999〕08号)。
从2007年起,程利辉多次上访要求我局再次安置工作。2009年3月24日,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程利辉达成协议:一是由县交通局给予程利辉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元(捌仟元),并缴纳程利辉1996年至2009年3月养老保险金费用单位承担部分13000元;二是程利辉本人承诺从今以后不再与剑阁县交通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
2012年以来,程利辉以个人档案丢失为由,多次到市、县进行信访走访,再次要求我局落实工作安置。2013年3月19日,县委、县政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程利辉与其他四名技校生工作安置解决方案,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增加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工勤人员控制数5名,专门解决程利辉和其他四名技校生的工作问题。安置文件(剑编发[2013]12号)下发后,剑阁县县道公路养护段于2013年4月16日、17日、18日、22日、24日先后五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程利辉到单位办理上班手续,到分配的公路养护管理站上班,程利辉因不满意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一年和每年2万元包干预算而拒签合同,也不报到上班。2013年4月17日、5月6日、5月8日,县维稳办、县委群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编办先后三次与程利辉和其他四名技校生召开了座谈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政策再次解释、说明和思想工作,最后,程利辉表示理解并签订了《息访承诺书》和《聘用劳动合同》, 5月10日正式到县道公路养护段龙源养护站报到上班。但在上班期间,程利辉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正式编制”为由到省、市、县继续上访。2013年8月15日,程利辉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同工同酬”,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剑劳人仲裁[2013]26号),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程利辉提出“同工同酬”的仲裁请求。并告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明确说明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后程利辉并没有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继续上访,信访不信法。程利辉组织、怂恿与其一起分配到县道公路养护段的王丽君、马朝红、刘继斌、蒲晓燕等四名技校生多次到省越级上访,特别是2014年4月21日到省上访期间,在省信访接待人员给予答复后,拒不听从,在省委、省政府门口大吵大闹,要求“省委、省政府必须给出明确答复”,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态度极其恶烈,行为十分过激,以信访向政府施压,以信访达到个人利益目的。对此县交通运输局、县群工局、县人社局先后6次针对程利辉上访问题,当面给予了政策解释和思想劝导,但程利辉仍然不服,并坚持继续上访,缠访。程利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我县社会秩序和工作单位造成恶劣影响。
二、终止不再续签程利辉聘用合同的理由
县道公路养护段与程利辉之间于2013年5月8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5月9日到期,原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原工作岗位性质为工勤人员控制数,工作岗位为公路养护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 年7月 1 日与程利辉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聘用合同到期。县道公路养护段与程利辉于2013年5月8日所签署的聘用制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5月9日到期,原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即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县道公路养护段与程利辉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或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本合同即刻终止)之规定,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终止与程利辉的聘用合同续签。
(二)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
程利辉与县道公路养护段签定劳动合同后,上班期间不安心工作,政治思想不稳定,组织纪律意识淡薄,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实现同工同酬”为由到省、市、县上访、缠访和越级上访,不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已的承诺,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县道公路养护段与程利辉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为此,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终止与你的聘用合同续签。
(三)工作履职不到位。通过日常工作检查,在程利辉工作期间所负责养护的路段路面清理、清扫不及时、不彻底,路面存在抛洒物和白色垃圾;边沟未清理,水沟排水不畅、有淤积物;路肩杂草未清理,绿化平台内有和白色垃圾;上路时间不在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工作到其他路段串岗,程利辉所负责的养护路段养护整体性差。为此,县道公路养护段可以终止与你的聘用合同续签。
我局已于7月1日通知县道公路养护段终止(不再续签)程利辉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若你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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