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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委巡视组查处剑阁县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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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四川省委巡视组:

      我叫程利辉,家住普安小东街11号。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 我认为县交通局目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交通局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和1996年2月3日局务会讨论决定,剑阁县交通局印发关于张静等三十名技校毕业生工作分配的通知(剑交通〔1996〕15号),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1996年3月至9月期间,你在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96年10月你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岗。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印发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六同志除名的决定(剑运司〔1999〕08号),将你除名.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县交通局交通局只履行接收但未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编委的文件,又被交通局随便调查一下,找借口给终结了,去年安置工作,今年终止劳动关系,这形式主义也太不低调了!
     2,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现在还声称:你被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后,你的工作安置问题本与我局无任何关系。但是你在2009年不断上访,再次要求解决工作。2009年3月24日,经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达成协议:一是由我局为你交纳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壹万叁仟元;二是我局对你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三是你今后不再与我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你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你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提取,由于你不属于本系统职工,我局无职责对你的档案进行保管,档案丢失你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于很多次上访,但没任何一家单位作出信访回复的情况下,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协议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我不属于交通系统职工,档案如何到交通局档案室的?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
      3: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综上所诉:按照《广元市劳动局文件》(广劳教(1995)25号)分配到剑阁县交通局安置工作,我的学籍档案与1996年3月5日转入剑阁县交通局!当时交通局只接收但未履行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现如今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县委县府于2013年按工勤人员安置到县道养路段上班,2014年7月现在交通局又终结我的劳动关系,其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宗旨意识淡薄,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损坏群众利益,损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没有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思考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诚请四川省委巡视组查处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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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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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美文   http://vxrkk.tk/hd/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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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点!
发表于 2014-7-1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中途离岗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7-1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交通局说的!我根本就没在任何单位上过一天班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剑阁县委书记信箱投了一封同内容的信件!我要求转县纪委和县〞群众实践教育路线〞办公室各一份!但7月7日又转批政法委!7月l0日又转到县交通局处复!晕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决定今晚向广元市纪委投诉!看样子,剑阁县委批回交通局没用!我又白费心情!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局不是还声称:我在汽车运输公司3月至9月在上班吗?所以我让他们调查形成劳动关系的征据(出勤表,工资单)…他们所说的这文件那文件的!我至今才从他们的回复得知!工资单,出勤表,他们敢拿,我就敢去做司法鉴定:肯定做假!因为我毕业到交通局报道后,根本没任何一家单位通知我上班!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情况会随时跟帖实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件人: 王明贵  信件编号: 20140710002
写信人姓名: 程利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写信人性别: 男 写信时间: 2014-7-10 18:48:49
联系地址: 普安镇小东街11号
信件主题: 请剑阁县委,纪委查处县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
信件状态: 王明贵处理中
信件内容:  
王书记:


剑阁县纪委:


剑阁县群众工作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我叫程利辉,家住普安小东街11号。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 我认为县交通局目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交通局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和1996年2月3日局务会讨论决定,剑阁县交通局印发关于张静等三十名技校毕业生工作分配的通知(剑交通〔1996〕15号),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1996年3月至9月期间,你在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96年10月你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岗。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印发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六同志除名的决定(剑运司〔1999〕08号),将你除名.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编委的文件,又被交通局随便调查一下,找借口给终结了,去年安置工作,今年终止劳动关系,这形式主义也太不低调了!


     2,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现在还声称:你被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后,你的工作安置问题本与我局无任何关系。但是你在2009年不断上访,再次要求解决工作。2009年3月24日,经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达成协议:一是由我局为你交纳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壹万叁仟元;二是我局对你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三是你今后不再与我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你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你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提取,由于你不属于本系统职工,我局无职责对你的档案进行保管,档案丢失你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决定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我不属于交通系统职工,档案如何到交通局档案室的?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


      3: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综上所诉:按照《广元市劳动局文件》(广劳教(1995)25号)分配到剑阁县交通局安置工作,我的学籍档案与1996年3月5日转入剑阁县交通局!当时交通局只接收但未履行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现如今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县委县府于2013年按工勤人员安置到县道养路段上班,2014年7月现在交通局又终结我的劳动关系,其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宗旨意识淡薄,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损坏群众利益,损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没有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思考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诚请剑阁县委,政府相关单位查处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附;1:请呈王书记亲阅!


          2:请转送剑阁县纪委和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查办公室一份!



回复内容:  


   2014-7-10 18:48:49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效果,我就想看看,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在剑阁县对群众能起作用不?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永东  信件编号: 20140704002
写信人姓名: 程利辉 联系电话: 15181423023
写信人性别: 男 写信时间: 2014-7-4 11:41:54
联系地址: 普安镇小东街11号
信件主题: 请剑阁县委,纪委查处县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
信件状态: 县交通运输局处理中
信件内容:  
向书记:

剑阁县纪委:

剑阁县群众工作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我叫程利辉,家住普安小东街11号。关于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道养路段工作一 年,但2014我7月1号接到县交通局让公路养护段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使用的通知! 我认为县交通局目前行政行为完全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交通局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剑劳调(1995)28、29、32号(1996)01、02、03号分配介绍通知和1996年2月3日局务会讨论决定,剑阁县交通局印发关于张静等三十名技校毕业生工作分配的通知(剑交通〔1996〕15号),将你分配到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1996年3月至9月期间,你在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工作,1996年10月你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岗。1999年7月1日,剑阁县汽车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印发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白灿、王均锐、王政熊、梁利容、侯生林、程利辉六同志除名的决定(剑运司〔1999〕08号),将你除名.我自从毕业到至今失业几十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交通局调查的相关文件也没给我看,调查也是敷衍了事!为什么没调查我在运输公司从事的何种工作?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出勤表,工资单.....)。人事安置文件没落实到位,工作安置到岗到位。又是怎么出现的除名一说呢?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编委的文件,又被交通局随便调查一下,找借口给终结了,去年安置工作,今年终止劳动关系,这形式主义也太不低调了!

     2,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现在还声称:你被剑阁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后,你的工作安置问题本与我局无任何关系。但是你在2009年不断上访,再次要求解决工作。2009年3月24日,经县交通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与你达成协议:一是由我局为你交纳1996年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壹万叁仟元;二是我局对你一次性经济补偿捌仟元;三是你今后不再与我局有任何关系,或以其他理由要求安置工作和其他要求。你在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你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提取,由于你不属于本系统职工,我局无职责对你的档案进行保管,档案丢失你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决定不同意就不管了!国家职能部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执政。据我所知对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统招生没有用货币安置的政策!根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职工所在的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代保管。我不属于交通系统职工,档案如何到交通局档案室的?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

      3:我上访的目的也就是:按《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广人发(2006)4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至少也不能低于新进人员工作标准吧?这种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吗?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交通局跟本不给我协商工资待遇的机会,直接行政行为就是,你去上访就找借口收拾你:终结劳动关系!难道这就是交通局行政行为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吗?

      综上所诉:按照《广元市劳动局文件》(广劳教(1995)25号)分配到剑阁县交通局安置工作,我的学籍档案与1996年3月5日转入剑阁县交通局!当时交通局只接收但未履行安置工作到岗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我失业。现如今交通局遗失我档案导致我在其他单位无法长期稳定工作。县委县府于2013年按工勤人员安置到县道养路段上班,2014年7月现在交通局又终结我的劳动关系,其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宗旨意识淡薄,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损坏群众利益,损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没有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思考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不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而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诚请剑阁县委,政府相关单位查处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以中央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督导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遗留问题!

     附;1:请呈向书记亲阅!

          2:请转送剑阁县纪委和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查办公室各一份!



回复内容:  
请树林同志阅研,妥善处理。                                            向永东

向永东信箱办公室   2014-7-7 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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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县交通局处复。

李树林   2014-7-10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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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7-10 15:07:57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上次县委的批复,我控告交通局县交通局的官僚,形式主义违反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精神,把国家新颁发的《信访条例》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保护伞“!结果批交通局处理.......: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之路漫长: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其实我信访了也不知道多少年,没任何政府单位给我一份回复,在2009年交通局领导说,他们的协议不同意就不管了!让我签一份协议。迫于无赖,我只签了名字,但未签同意字样。就在2012年末。我专程从杭州赶回剑阁(因转正需要档案)去交通局提档案,却被交通局政工股的负责任告知,档案不见了,后我又向县委信箱去信让及时提供档案,交通局每次回复就是:安排专人清理中!一直到我转正机会过期也没把档案给我,我知道转不了正,意味着:失去稳定工作机会。2013年初,我向剑阁县委,政府提出落实政策,解决工作安置遗留问题,每次都是让交通局回复,但从来不给书面回复,于是我天天去县委,于2013年五月根据剑阁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按照剑阁编委会(剑发(2013)12号 ((关于增加县道公路养路段工勤人员控制数的通知))文件要求,安置在县道养路段工作。我当时以待遇和工作不稳定,没想去上班,连续接到养路段四次上班通知,县委相关部分也说:只要你不违法乱纪,不会不用你的....,于是我接受安置意见去上班。2013年8月15日,想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同工同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但县仲裁委驳回我们的请求,他们认为,我们合同上有工资数字,合同明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我们提供的工勤人员政策及成都晚报,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多方报道:工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证据都不起用。我向县委提出仲裁争议。大概九月,县群工局,人事局,仲裁委,交通局在县养路段会议室:我提出合同法的依据要求仲裁委司法解释,她说:你别老拿法律说!我又提出工资请按照原则,参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他说,我们有些事可以不按原则办事。人事局说:你们和在编人员不一样。最后交通局纪委张书记说:你们不满意再闹,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我每天上下班来回四十多公里路程,还要养家糊口,每月实拿一千元,这点工资如何生存?于今年我们去了四川省委,政府,结果回来交通局就不让养路段和我签合同,我估计就是三级信访终结制,让他们认为我拿他们没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指望四川省委巡视组到广元来啊,到剑阁进驻啊,纠正不正之风,查处官僚,形式主义 ,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信访原因:第一,地方政府领会不到中央文件民生的精华,第二,以忽悠群众为前提,不计后果。第三,遇到问题是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第四,以权欺众。第六,对于上级的文件不作为时,就用协议等形式,终结上级文件的指示!第七,把中央的文件断章取义,取其片面文字来忽悠百姓,比如说新信访条例,他们只知道三级终结制,让你出不了广元。但不知道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条例要求了解实际情况,关心群众疾苦,遇事要负责任;不能独断专行,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信访事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准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地方政府不知道一天在开会,开的不知道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第五:上级部门缺乏对下级部分的巡视和有力监管!缺乏正确的导向,任由基层单位胡编乱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星期一去剑阁县委要处理结果!投诉这么久了没动静!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sw123 发表于 2014-7-11 20:01
好好看看,非常好的帖子

我所述全部属实,我都能提供证据,证人,每次,县信访局都不给回复,往交通局推,但我每次递材料的同时,也用相同内容投县委政府,网上回复都打印保底,一些其行政答复也太官僚主义了!关键时候,我一次性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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