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收费公路乱收费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在笔者看来,必须将收费公路统统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之中,然后取消公路收费项目。凡是经过审计核算,已经收回本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费;凡是经过审计核算,没有收回本息的,应当报请当地人大提出公路特别追加预算,用财政资金偿还公路投资本息。 收费公路存在,是中国公共产品私有化的典型表现。这种类似于"占山为王"的经营模式,不但得到了某些决策部门的认可,而且在特定时期被称作是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正确方向。在一些资金缺口比较大的地区,为了实现脱贫致富,将公共产品转让给私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以此来缓解财政资金紧张状况,但这样做无疑是挖肉补疮。中部某个特大城市由于在城市道路建设上实行收费还贷,关卡林立,不但让投资交通的外商坐收渔利,而且在城市交通拥堵的情况下,人为地制造了道路瓶颈,使当地经济迟迟难以快速发展。 人们注意到,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海外归来的学者不断鼓吹国有资产私有化,从教育的产业化到收费公路,几乎所有公共产品的配置都被纳入到私有化的范畴。这样做虽然在短期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现在已经显现出来。 在一个国家衡量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关键就在于考察政府是否在公共产品的配置上,充分听取民意,是否将财政资金有效地用于提高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如果当地居民动辄缴纳过路费,那么,政府会在很短的时间里垮台,因为选民不可能让这样的政府存在下去。 所以,收费公路乱收费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民主不彰的问题。按照社区自治的原则,地方政府修建收费公路,必须向地方人大提交专门的报告,地方人大应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监督收费公路财政收支情况,一旦实现收支的平衡,那么必须停止收费,并且向社区居民公布所有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闭幕之后,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机关应当重新起草中国道路交通改革方案,逐步扭转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在道路交通等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必须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并且在统筹兼顾原则基础上,合理增加道路交通财政投入,减少居民出行成本,切切实实提高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从功能上来分析,政府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编制的预算。公共产品包括道路桥梁、学校医院等基本设施,也包括政府办公经费、各种事业性经费等常态化开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将基础设施民营化,不但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而且可以通过收费经营,变相增加政府的收入。所以,这项改革得到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现在看来,这样的改革不但会导致公共产品私有化,而且会导致财政预算约束虚无化。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在审议财政预算项目的时候,密切关注道路交通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迫使政府在预算报告中反映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收益情况,从根本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渠道,防止少数政府官员打着改革的幌子,谋取个人私利。(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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