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致执政党沙湾区党代表伍定函 》的回复: 卞明全你好,按照今年3月20号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布。意见提出,信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请你向政法部门反映。 致沙湾区政法委书记雷静函 雷静书记: 受害人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九届五次全体会议专题》载文:乐山市沙湾区法院残害良民、掠夺钱财——我向社会控告;及受害人《致执政党沙湾区党代表伍定函》的回复。 向区政法委投诉: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法官张丽枉法、渎职、法官龚炳蔚不履职。 事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审判员张丽非法编造《(1997)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法院认为:黄李平、卞雪梅未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义务,且提供“假房产证”欺骗刘文忠。 判决书下达后第二天,黄李平质问代理审判员张丽,为什么这样编造?为什么这么判?张丽以“不是我判的”为由推卸责任。但“判决书”签署确为张丽。 “判决书”中法院故意栽赃陷害黄李平、卞雪梅,其目的图谋黄家、卞家钱财。 其操作过程: 第一步:公证处设套圈钱,由刘文忠向黄李平、卞雪梅买房,给予公证、然后撤消;第二步:由曾任过法院院长的辜正才向法院起诉,第三步:以“假房产证”加害黄李平、卞雪梅,然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即:涉嫌犯罪);第四步:由执行庭绑架卞雪梅,向黄李平勒索5万元,(注:交现金两万,工资中扣两万);第五步:再次绑架卞雪梅,指令黄李平10天之内交7万元取人,进行勒索,第六步:因勒索7万元未成,胁迫黄李平,叫卞明全用房产作抵押担保,卞明全无房产证作抵押,衣服又不能作抵押,只好囚禁卞雪梅,第七步:以“执行”为由查封没收卞明全100.60平方米房屋一套;第八步:指挥城建局罗成银局长贩卖卞明全393.20平方米宅基地,第九步:由城建局罗成银陆续卖掉卞明全所建26套房产。至此,法院栽赃陷害图谋黄家、卞家钱财事成工完。 本“案”事实:黄李平、卞雪梅无房可卖,不存在收受刘文忠5万元之事实;黄李平、卞雪梅从未见过所谓“假房产证”,也就不存在黄李平、卞雪梅提供“假房产证”欺骗刘文忠之事实。沙湾法院张丽以黄李平、卞雪梅提供“假房产证”欺骗刘文忠纯属无稽之谈,其判决属枉法裁判。法院以判决生效为由获取非法利益4万元、393.20平方米宅基地、26套房产。 沙湾法院实施加害后,对黄家、卞明全无止境残害,受害人身心遭受极度创伤,经济崩溃,负载累累,生不如死,八方求援申诉无果。 鉴于如此,卞明全于2010年8月15日以《我家的房子被沙湾区城建局卖了》为题向区党委投诉,区纪委组建专案组:由城建局党组书记韩云忠、局长罗成银,房管局局长胡朝阳负责调查,查证后,专案组胡朝阳告知:《法院把你的房子卖了一部份,我们的人把你的房子卖了一部份,你到法院起诉》。 卞明全于2012年3月1日以行政登记行为违法起诉到沙湾法院,法院作出《(2012)沙湾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卞明全的起诉,卞明全又于2012年12月24日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沙湾法院递交诉状,在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后,法院决定2013年1月10日九时三十分开庭审理,然而承办法官龚炳蔚于1月6日就擅自编造《(2013)沙湾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卞明全的起诉,龚炳蔚司法行为既违背法院决定,又不行使法定审判权,更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其目的:剥夺卞明全诉权,以保护政府非法所得,也就保护法院非法所得。将《320号案》、《26套房产,393.20平方米宅基地被劫》案石沉大海。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向区政法委投诉:沙湾法院司法不作为,法官张丽枉法、渎职;法官龚炳蔚不履行职责。 诉求:立案查处;指令沙湾区法院撤消《(1997)沙民初字第320号》枉法判决书、指令沙湾区法院、政府职能机关返还非法没收、贩卖卞明全的393.20平方米宅基地、26套房产。请给予回复。 此致 受害人;卞明全 黄李平 卞雪梅 2014年6月24日 卞明全 电话:13440128979 黄李平 电话:18781352758 邮箱:bianmingquan@163.com 卞明全住址:沙湾营林处 黄李平住址:沙湾区医院 附件:1、《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九届五次全体会议专题》载文: 2、受害人《致执政党沙湾区党代表伍定函》回复 抄报:1、乐山市政法委童光明书记 2、执政党沙湾区党代表伍定 3、执政党乐山市党代表唐坚 (注:检察院是国家法定司法监督机关,受害人黄李平、卞雪梅向区检察院就沙湾法院《枉法裁判》案,申请检察抗诉,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17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然沙湾检察院不履行职责,司法监督机关成为法院执法机关的附属品及非法行为的支持者。沙湾法院为非作歹不受监督制约,故向执政党政法机关投诉。) http://img2.ph.126.net/nNzEfysZ8EMqIj9TWsz1yA==/659822535337800476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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