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友反映梓江新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办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等发生的纠纷属民事行为。在商品房小区管理中小区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经过招聘的服务机构。业主有权选择小区物业管理模式,不管选择哪种模式,都应为自己选择的服务埋单,业主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网友所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该反映给梓江新城业主委员会备案,由梓江新城业主委员会按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督促其物管处理。业主对现有物业不满意,觉得物业达不到服务标准,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70%的业主同意并另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 三、如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可向所在社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召集业主(达到入住的三分之二以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过半以上通过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过上述程序成立的业主委员即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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