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我可怜的孩子吧 ——万源交警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之中来信打扰,只因我未满6岁儿子冉茂源的一起车祸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受害人家庭基本情况:我叫冉禹,万源市黄钟镇政府干部;妻子唐明琴,万源市八台乡漆树坪村小学教师,我们都是农村娃出生。现家住万源市白沙镇工农社区团结路,因我夫妻二人都在异地工作,儿子平时就由外公唐天才监管照顾。我夫妻二人平时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成绩优秀、有目共睹,去年“七·一”我被万源市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妻子所带的班级多年来一直在乡内排名第一,所以请领导核实,我们绝非刁民。 车祸事故经过:2014年6月20日下午,受害人冉茂源放学后,由其外公唐天才在幼儿园接走后,由于是星期五就没有直接回家,便陪同其到白沙镇场镇花园处玩耍。16时许,冉茂源同玩伴庞立坤在过马路时,冉茂源被白沙镇街道居民熊代勇驾驶的双排座货车(川SN1266)占道行驶撞倒后,又从其右脚上辗压过去一两米后才停车,这一事故现场刚好被停在一旁的公交车监控录制。事故当时造成小孩右脚脚掌全部损毁,前身多处明伤,可能终身残疾,现正在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交警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证据): 1.肇事车主(驾驶员)的口供; 2.受害人外公(委托监护人)的口供; 3.公交车当时录制的现场视频。 交警划分事故责任的鉴定意见: 1.事故发生时,冉茂源系学龄儿童在通过马路时无人带领,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2.熊代勇驾驶车辆时未主动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交警划分事故责任的结论:同等责任。 经过分析,我认为万源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处理本次车祸事故中存在诸多疑点: 1.事故发生时是16:00左右,白沙镇本有交警中队,距事故现场只有2公里多,而出警的却是万源市交警大队的警官,并且是16:53左右才到达的现场,现场什么都没有了。 2.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证据)不充分、全面。一是肇事当事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只能作为参考,且交警对双方的口供的真伪再无找第三人证实;二是公交车监控录制时是从肇事车后方录制的,由于肇事车车身的遮挡,视频反映不全面,但无任何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词; 3.划分事故责任鉴定意见时,有意回避对肇事车主不利的最重要的证据:①视频中反映出的肇事车辆借救人之名逃离现场。一是肇事车主是位多年的老驾驶员了,不会不知道保护现场或是留下现场图片资料的最基本常识;二是事发地点属于场镇闹市区,10几米外就有很多相当于出租车的载客车辆,当时根本用不着用肇事车送小孩到白沙医院去。②视频中所反映出来的肇事车辆一直靠左占道行驶半字未提,且肇事车辆行驶的路线与前面一辆车行驶的路线形成鲜明的对比,划分责任的交警装着没看见。③视频中反映出受害人是从肇事车车身下两后轮中间靠左的地方出来的,其受伤右脚的凉鞋留在了车身下左方前后轮中间靠前的地方,而肇事车主却口供是后轮辗压的,办案交警却从未找过视频中的任何一位目击证人调查过。④办案交警在录制口供时询问肇事人时问到了是否酒驾,而未对肇事人中午的生活饮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测定,仅听信肇事人一面之词。 4.办案交警工作方法简单、浮于表面、工作责任心不强,程序不合理、执法不公、不依据客观事实妄下结论,工作不严谨、做事草率、视人命如儿戏。2014年7月9日下午3:51时,万源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13350488656)通过受害人外公了解到在医院照顾小孩的受害人母亲联系方式,通知并要求受害人父母必须于7月11日(星期五)上午9:00回来一人到万源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拿本次车祸事故责任划分鉴定书。11日上午9时,我同我哥哥准时赶到,当时肇事方3人也已到了,事故科的门已大开着,但未见科室有工作人员,我们双方就一直在办公室里等着,9:30左右,该科室王海警官终于来了,说还要等下,后又出去了。9:50左右,王海警官1人回到办公室,没向我们说明他耽误的原因,首先给我们双方看了他们勘察现场的“空公路”照片以及一张不完善的现场草图、双方的口供和公交车录制的视频,并要求我们不得拍摄、录制和摘抄任何相关资料。双方看完证据后,王警官开始宣布事故责任划分的结论,他声称责任不是他划的,是昨天(7月10日)通过交警大队召开会议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划分为双方同等责任,还告之了肇事车辆只买了交强险。然后就解释了划分的依据、鉴定意见(同上),他还说当时公交车录制的视频已发到了四川华大科技进行了分析鉴定,当时肇事车的速度只有20-30码,并要求双方签字认可。但王警官一直都没有给我们双方提供华大科技的鉴定报告及他们开会研究的相关资料。整个过程就他1个警官参与(中途虽进来过两名警官,但均无介绍,对该责任划分未发过任何言论,不会儿又离开了的),对双方所提出的如场镇限速是多少等诸多问题、意见也没作出清楚的解释,更无记录。 尊敬的王书记,在本次车祸事故责任未划分之前,肇事方还是比较积极主动地在给受害人支付医药费用。现责任划分后,我虽没有签字认可,但肇事方已经在开始拒付受害人医药费用了,要求我们受害方也支付同样多的费用后他们再支付,因为是同等责任。俗话说“儿女痛人心”,在医院每天看到唯一的儿子痛苦的样子,再想到他今后的人生问题,我已是心如刀割、身心疲惫,哪还有什么时间和精力在3日内向上级机关复议,于情于理也应等到我儿子出院后再处理这些事情也不迟嘛!我虽是一名基层干部,知道这种越级诉求是有点不妥,但实属没有办法呀,我愿意接受组织和领导的批评,甚至处分。再次敬请领导谅解,同时给我儿子主持公道,万分感谢! 诉求人:冉 禹 2014年7月13日晚 附件:1.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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