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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诺江镇农户何日能见青天,通江县人民政府拿什么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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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直接进入主题:通江县人民政府在诺江镇进行了新农村聚居试点,这本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
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一个文件: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告诺江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农户书    公告中对农户原居住房屋、院坝、水井等价格做了不合理的赔偿,例如:房屋赔偿价为200元每平方,石院坝为50元等,这个价格远远低于2013年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与巴中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出的文件规定价格,例如房屋赔偿价格为:砖木结构600元。土木结构这520元,石院坝为160元,明眼人都能看出通江政府的用心了,也许大家看到这还不相信,下面我将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部的文件原文贴下来
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并请相关报社、记者到诺江镇农户采访
http://www.bzgt.gov.cn/files/104993/catch/2535c7e.jpg
http://www.bzgt.gov.cn/files/104993/catch/3b4fb3d.jpg
http://www.bzgt.gov.cn/files/104993/catch/7911a2c.jpg
http://www.bzgt.gov.cn/files/104993/catch/f084d77.jpg
http://www.bzgt.gov.cn/files/104993/catch/2212aa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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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你真是猪啊,你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哟,那是征收哈,你看清楚哟,与增减挂钩项目的补偿宅基地、院坝等不是一回事哈,你不要乱咬哟。

发表于 2014-7-2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规定的是征收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只是土地置换,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置换的旧宅基地开垦成耕地后还是你那个村那个社的哈,你别混为一谈哈,你他妈的真是睁眼尽瞎扯蛋。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2677352713,你真是懂行,你明天回去让村社把你祖宗的坟挖了,只给你一元钱,看你杂说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2677352713,你真专业哈,你明天回家去让村社把你的祖坟挖了,然后政府只赔偿1元给你,看你同意否

发表于 2014-7-2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减挂钩项目不是自由参加么?你觉得低了完全可以不参加啊?再说了,楼主连最基本的概念都没搞清楚,1楼都说了,那是土地置换,不是征收,你抬个征收的文件出来,不是混淆视听么?
发表于 2014-7-2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的果实”网友你好:
    你在通江论坛反映的关于我县诺江镇厍洪村、亮垭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国土资发〔2008〕138号)。它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二、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完全尊重群众参与项目的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农民安置点占地和旧宅基地的拆除和复垦只是改变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而并非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不能按照巴府发〔2013〕1号文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增减挂钩项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0月出台了《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函〔2013〕102号)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2月出台了《关于印发通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府办函〔2013〕224号)文件,确定的相关补助标准。(具体文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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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诺江镇人民政府    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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