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一大早,在昆明市新闻路发生了一件六旬老人冒雨抡铁锤砸西山区工商局牌子的一幕,被围观者劝阻后经劝说离开。
老人介绍说:“他是一位有着4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从2001年至2008年一直是衡水老白干酒驻云南省的独家开发经销商,2008年厂方发展某公司为总经销后,为将原经销商挤出市场独家经营,西山区工商局利用原经销商在经营中与厂方个别人之间的矛盾,与厂方联手勾结地方各方势力,密谋策划了这起钓鱼执法诬陷事件。
据老人发放的文章介绍:2001年至2008年,我是衡水老白干独家开发经销商。
2008年至今某公司为衡水老白干云南总经销。
2009年3月厂方驻华西片经理李丙庚为经销事宜几次约我谈产生矛盾。
2009年4月20日、4月23日、9月21日西山区工商指使永昌工商所对我公司进行三次联查。
2011年9月6日,西工商指派内部人员冒充购货方到我公司交付定金2000元,强调必须达到2万以上,10日内供货。
2011年9月16日,我公司按定货人要求,将173件价值50920元的衡水老白干从官渡区华丰市场送至西山区木材市场西工商管辖,被等候在场的西工商人员以假冒产品扣押。
2011年10月21日,云南省质检院化检结论为“各项指标符合标准”是按国家标准化检的。
2011年4月19日,西工商以扣押产品达5万以上,将我父子送交西山区公安局经侦队追究刑事责任,西公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我父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2年9月10日,西公安在给衡水警方发函协查不复,冒充要货人失踪,定金2000元不认领(至今仍未找到交付定金的人),编造了一个经核算达不到5万元退还5万以上送交单位西山区工商局,并于同时解除了对我父子的取保候审(退还原因实际是查无此事)。
2013年1月21日,西工商在严重非法超期16个月后,作出西工商处字(2013)004号没收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2月28日,我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2013年4月18日,市局作出:1、撤销西工商(20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11月6日,西工商以同样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与004号决定相同的(2013)191号决定。
2013年12月9日,我公司将西工商起诉至西山区法院。
2014年3月28日,西山区法院作出(2014)西法行初字第8号,第9号判决书,支持西工商行为,我公司败诉。
2014年4月28日,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7月11日,市中院(2014)昆行终字第00029号,第00028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在长达扣押的三年中,历经多部门介入调查侦破,但对我向各部门强烈要求做《司法比对鉴定》,顺藤摸瓜挖出黑窝点的请求至今未解决,西工商的004号,191号决定是与厂方狼狈为奸出于对我诬陷目的捏造的,西山区法院,昆明市中院判决是根据西工商捏造的事件,凭借厂方伪证作出的毫无事实依据和有效证据支持的判决,是对“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准则的践踏!
笔者认为:执法的目的本来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利,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应该时刻贯彻在我们的任何一项执法过程之中。但当一些执法单位和个人,不能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采取预谋设陷阱“钓鱼执法”的时候,势必破坏政府的形象,执法者腐败是国民最大的危机。
昆明衡酒洲商贸有限公司
李万来
13908846548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