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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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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4 14:34
从楼主的言词间看的出来应该也是同行吧。怎么能肿么的去攻击人家呢,你是仇视人家安总把医疗事业做这么大吧,不服气你也去能啊。请问你是什么职称呢,主治医师还副主任医师呢?拿块镜子先照照自己,OK?

发表于 2014-7-24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康医院,我有一点看法。我的女儿长智齿,我带她去安康医院看医生,一个年轻医生看了一下后,就说要输液消炎,随即就要开药,我认为这样大可不必,就去了二医院看牙科,那里的医生说弄点消炎药吃吃就行了,不需要输液。我按照二医院牙科医生说的做了,果然一天就没有问题了。试问:为什么安康医院的医生怎么喜欢给病人输液呢?是不是那样的利润就高、效益就好呢?一样的病咋就治疗的结果不一样?我认为不管私立医院还是公立医院都要对病人负责,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来对待病人,不然医患关系就会紧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4 14:59
我个人感觉安康医院看病还是很便宜的。药费不是很贵。
发表于 2014-7-2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写的嘛玩伊尔哦,你的语言文字知识太差了,看起来汰费劲了、、、、、、、、、
发表于 2014-7-2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拿分   走人···

发表于 2014-7-2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7-24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4 23:46
我是住在平一中附近的老百姓,认识安康医院安德林夫妻两8年多了,平时孩子看病都在那。为什么网上有这么无聊的人,这么无聊的人还不努力干点实事,还好意思有那么多闲心议论别人,看了楼主写那无知话语惭愧!难道现在私人医院不都是这样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5 16:56
你们发好评的都是本医院的,安康医院太黑了,使用挂床的方式骗取国家的医保。给病人乱上药,我深有体会,科室药品回收给医生提成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5 16:58
等到事情好大了的时候,我相信相关单位也不是那么好收场

发表于 2014-7-25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说说你为什么对安康医院有如此成见,你是其中的员工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5 19:09
你一定是安康医院的股东,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5 20:01
估计又是一患红眼病的,有那个胆就实名举报,缩头缩尾烂事孬种一个,即使反映的是事实也让人生厌!

发表于 2014-7-2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4-7-2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私自调查他人信息、无证据怀疑、诽谤他人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这样做轻则属于侵犯名誉权,重则属于诬告陷害。维护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6 09:34
楼主发过帖要好半天才得懂,说明你也是一般般的水平.。

发表于 2014-7-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私立医院太多了,医院之间相互践踏,过去有的医生1年没有看几个病人,现在就成名医了:lol

发表于 2014-7-2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坚决不去安康医院
发表于 2014-7-2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为什么有那样多的医院(私立),问题出在医保局,卫生局,谁解其中味,唯有他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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