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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未立案。先下判决结论的【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分明是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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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2年11月,省高院早已再审提审本案,并有王海萍院长的亲自署名的决定再审提审裁定书,且已纠正了本案冤案错案。作出再审终审第《【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省高院再审终审终局判决的时间已过近两年,当事双方也从未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抗诉,也就是说当事双方也早已息诉服判。应当说。依据法律的再审六个月期限规定,本案早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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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法律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本院二次再审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或无限再审。省高院院长、及审委会的高级大法官为什么偏要执法犯法?
     本案再审管辖权是上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因此管辖权错误。并且所附相关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发表于 2015-2-2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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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
      是呀,你也看不明白,当事人也弄不明白四川的法院系统是怎么了?
      因此希望各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能向社会明理释法!
     1、为什么从2013年1月7日至今,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省高院判决这么长的时间里,应当执行省高院生效判决,为什么偏不执行?
     2、依据法律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本案二次再审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或无限再审!省高院院长、及审委会的高级大法官们为什么偏要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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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看不明白,当事人、网民们也更是严重质疑在本案法院高官们严重徇私枉法、猫腻深重。
     希望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能对本案向社会人民释法明理,进行一次以案普法:

     3、哪怕最简单的一二审的一件民事案子,上级法院要作出再审、提审决定前,也必须经过受理立案、询问一下当事人吧?而本案是省高院的高级大法官们眼中大案要案,甚至决意群体程序违法的世界级的大案要案,为什么却连受理立案、询问当事人一下,这样极其简易的程序都取消了?难道越是大案要案,就越是要轻率办案?越要搞成程序糊涂、程序违法?越是要把证据事实弄成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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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乡土话里:“恩啦”,是绝不相信这事的意思。
     事实上,没人敢相信这样的事,发生在新中国,更发生在大法官精英层。
     希望各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能向社会明理释法!
    4、本案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的违法的二次再审、导致无限再审,且不谈程序合法公正问题。就作出本案二次再审决定的,竟然是省高院的最高级大法官们真是不可思议。四川省高院的最高长官王海萍院长、及群体审委会成员们,作为最顶级的高级大法官们,怎么可以群体来假装“法盲”?
    对比砸烂公检法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就是那些造反派红卫兵小娃娃给人定罪,也要询问当事人,做一个笔录吧?也要把当事人的问题弄到人民大会上讨论、声讨、批到批臭、然后才宣判吧?这些顶级大法官精英们的法律意识,难道比红卫兵小娃娃还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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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2-2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从上到下的全民腐败,接下来就必然会亡党亡国!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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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小仙 发表于 2015-2-21 13:06
目前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从上到下的全民腐败,接下来就必然会亡党亡国!

:handshake:handshake非常感谢!更赞赏对司法腐败深刻的认识。
        党中央看到司法腐败的给党和国家、人民带来的深重的灾难,在18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在18大四中全会确定依法治国的主题。
       但是法院系统的腐败官员们为什么一直顶风作案、不收手?无非是他们心中惦念的是司法职权带来的他们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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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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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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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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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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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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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143947k8f97r6zfrk29z28.jpg         更不可思议的是: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亲自发现、亲自提交审委会。为什么却未亲自署名?并且是明明白白的本院院长---"亲自发现“、"亲自提交”的“监"字号啊!        王海萍院长---亲自发现、亲自办案、亲自操纵,却署上一串“合议庭的名单”?未立案、未询问、未质证听证,哪来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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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c 发表于 2014-10-11 17:54
你这个只是裁定书,可不是判决书哟。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提醒!        我今天在百度中无意看到了这个帖子,看到您的回复,我才发现的确没发277号再审提审判决书,因此特意补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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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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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012年的申请再审的“申"字号裁定,并且经过立案受理、通知合议庭组成、质证听证、调解等,都是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亲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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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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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12年的申请再审的“申"字号裁定,都是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亲自署名。

     并且经过立案受理、通知合议庭组成、质证听证、调解等,经过合法程序的一次次审理,又经过277号再审判决的严格审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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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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