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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贵州农民罗章林感谢安岳县石桥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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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7-2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谢安岳法院石桥铺法庭,罗章林劳务受伤纠纷半小时结案
       罗章林是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农民,2013年8月12日在四川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岳县石桥铺水泥搅拌厂打工,不幸受伤,经住院治疗114天去重庆进行伤残鉴定,罗章林的受伤级别为10级。经调解无果诉至法院。由于罗章林要去湖南打工,特别授权委托胡代国代理诉讼。石庭长非常同情农民工,允许胡代国全权代理,只有立案时,罗章林到法院,其余时间以致开庭时均可以不到法庭。
     2014年7月16日上午10点,罗章林与四川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水泥搅拌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安岳县法院审理。审理前,石庭长建议调解,并提出了支付金额,双方经过讨价还价,不到半小时,双方表示同意石庭长的意见。随后,被告赔偿原告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等5.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47元,原告放弃其它请求,法院制发了民事调解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293号。半小时左右成功调解纠纷,故,罗章林及其代理人胡代国特表示感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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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章林,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淹坝村二组32号,身份证号码,522424196910020056  联系电话18680863147
被告:。四川亿达商混有限公司,   地址:安岳县石桥铺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代向前。
    请求事项: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罗章林劳务受伤的各种费用9175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告安岳县亿达水泥搅拌站需要做彩钢棚,被告通过一位名叫秋强的人口头通知原告罗章林及其工友段保均、李启兵等人前去为被告焊接彩钢棚。当天10点左右,工友们正在给被告焊接屋架。被告的一辆无牌照铲车开进了水泥搅拌站,铲车师傅叫去一人割下破烂的钢板。当时,原告距铲车最近。听到师傅喊就去了。在原告割铲斗过程中,一块钢铁掉下,扎在原告的右脚背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负责人安排铲车师傅,喊了一面包车将原告送进安岳中医院住院。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支付了原告的住院治疗费9568.81元、前30天的护理费每天100元以及前30天原告的生活费。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出院,住院114天。出院时医属:原告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等【见附件医嘱】。2014年1月16日,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章林右足损伤目前的后遗症构成X(十)级伤残。后申请建设局调解无果。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规定以及四川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罗章林下列费用:91752元。
1、伤残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元X20X0.1;      2、精神损失费3000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女儿罗莉莉15岁,在城镇读书,其生活费 2451.45元= 16343元X3/2X.o1;原告父亲罗文贵现年67岁(生于1946年8月17日),母亲王明英现年63岁(生于1950年9月15日),父母生活费为 4084.67元=6127元/年X(13年+17年)X0.1/3人;
4、住院生活补助费1680元=20元X84天【扣除了被告已经支付的30天】;
5、住院营养费1710元=15元X114天【包括医嘱出院后休息加强营养30天】;
6、护理费 8400元=100元X【114天-30天(被告请人护理了30天)】;
7、车旅费1332元  ;                8、鉴定检查费:857.90元;
9、误工费。法律规定计算至伤残鉴定的前一日23550元=150元/天X157天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罗章林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章林          2014年6月19   日




  罗章林与安岳县亿达水泥搅拌站劳务受伤纠纷一案
              证 据 清 单
1、原告身份证、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证明原告的户口信息以及在重庆打工。
2、原告父、母、原告女儿的身份证。证明父母的居住地,岁数;证明原告女儿居住在城镇并在X学校读初中。
3、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父母生活来源于二儿子一女儿三人人数
4、入、出院证、病例资料、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5、调查工友笔录二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在被告工地上工作受伤。
6、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鉴定结论:罗章林右足损伤目前的后遗症构成X(十)级伤残。
7、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鉴定检查费:857.90元元
8、车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车费1332元
说明:以上证据为复印件,开庭时提交原件。
                                        2014年6月 19 日
    授权委托书

安岳县人民法院:
安岳县亿达水泥搅拌站与我提供劳务受伤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胡代国同志依法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书写诉状、代理申请立案、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 承认、增加、放弃诉讼请求、代理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代收执行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此致
                        委托人罗章林              联系电话18680863147

                        受委托人 胡代国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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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hao

发表于 2014-7-28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曰:杨正明就连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3747元的20%即16749元的赔偿也不愿意,是完全不讲道理。
  杨通海回复胡代国:杨正明在法庭上只讲法、对一个靠恐吓、敲诈、靠发国难财发家致富的人讲理、是对自己的残忍;

发表于 2014-8-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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