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的呐喊:
到底是谁使我躺在自己的床上连续中枪?!
现年48岁的唐建清,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11社农民,为人正直、侠义,在当地百姓之中有一定的声威。但他却因此经历着一场无妄之灾:因阻止非法房地产开发商擅自侵犯自己的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成为身陷囹圄的导火线,与他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让他“躺在自己的床上中枪”,他被司法机关莫明其妙地以“敲诈勒索罪”拘捕,又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几乎所有的司法人员都称他确实冤枉,也只能“被冤枉”……
一、声威的负价值。
2012年4月的一天,对唐建清来说,因本村支部书记李小文的到访,使这个平常日子显得有些不同寻常。李小文称开发商王海学将赵庆光九户人家买的原保山卫生院旧房拆除工程以1200元的费用承包给了他,他愿以600元的价格转包给唐建清。在农村,村支书在农民眼里已经是一个很大的“父母官”,唐建清有些受宠若惊,况且,唐建清以前承揽过旧房拆除的“小生意”:旧房拆除后的砖瓦、木料等建材可以卖钱,扣除人工费还能赚些钱,他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唐建清组织人员去拆除原保山卫生院的房屋时,接官厅村7社、13社有数十名社员进场阻止施工,称原保山卫生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他们集体的土地,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他们集体的成员承包。唐建清始知“父母官”送上门来的生意原来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既然向“父母官”承诺要将旧房拆除任务圆满完成,就算亏本也要将“生意”做下去了。唐建清于是分别给7社、13社做工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最终将拆除工程转包给7社、13社的社员施工,他亲自到现场监工,使旧房拆除得以顺利进行。
旧房拆除几天后的一天,李小文故作神秘地将唐建清请到船山区和平路的一个茶楼上喝茶,王海学等人早已在雅间里等候,他们态度诚恳地请唐建清出面做7社、13社社员的思想工作,希望社员不要阻止他们搞房地产开发,并称工作不会白做,还问唐建清要几万元钱。这对唐建清来说,真的好像是天上掉下大馅饼了,他真有如此好运?!非也!原来,原保山卫生院房屋是由赵庆光等九户人购买所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已经被确定为国有出让,但7社、13社社员认为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并未经法定程序征用,所以土地权属一直成在争议),将土地使用权交给王海学开发。王海学深知强龙难压地头蛇的道理,将李小文拉入了他们的利益共同体。唐建清很顺利将旧房拆除了,让他们特别满意,他们知道土地与7社、13社有权属争议,房屋建修时必然会发生纠纷,于是想利诱唐建清给他们当挡箭牌。
唐建清对刚刚甩掉的“烫手山芋”还心有余悸,以“自己是11社的社员,7社和13社社员根本就不会听自己的话”为由,拒绝了这群“利益共同体”的请求。但王海学等人并未死心,又接二连三地请唐建清进城喝茶,还抬出会龙派出所所长肖成龙,但唐建清坚持称:“自己是11社的社员,根本就没有能力7社、13社社员的工作”。李小文、王海学等人缠住自己不放,就连派出所的所长也认可自己有“做社员工作的能力”,唐建清有些莫名其妙,俗话说,枪打出头鸟;还有俗话说,抬得越高,拽得越痛……他想到这些至理名言,隐隐约约感觉得背脊上冒出丝丝寒意,预感到有大事要发生。除非万不得已,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关在家里“避灾”。
二、自救行为。
俗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
2012年6月的一天,唐建清上午到遂宁市安居医院看望了住院的父亲,他下午回家的时候听说王海学因修建房屋要从上大田里挖排污沟,已经被在上大田有承包地的社员出面制止了。上大田是一宗面积有十余亩的水田,唐建清家里也在该土田里有1.2亩的承包地。未经承包经营户许可,擅自在其承包地里“开肠破肚”,没有受过任何专业法律教育的唐建清凭感觉也认为王海学的行为是违法的,自己作为受害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和承包地受到“开肠破肚”影响的5社、11社、12社的社员一起,向王海学提出赔偿要求,否则不准王海学在承包地里挖排污沟。
王海学未取得唐建清他们承包土的地役权之前,是不能擅自使用唐建清他们的承包地,唐建清他们的行为是自救行为,是合法行为,这是最基础、最简单法律常识问题,后来竟然成为了唐建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让人大跌眼镜!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一个礼拜之后,土地使用权人之一(九家联建房户之一)赵庆光(是唐建清妻兄)找到唐建清说:修建房屋的九家人商量决定,因5社、11社、12社原来是一个社,唐建清又是老社的社员,所以请唐建清出面协调关系,同时请唐建清负责建筑工地上的管理,每月给付唐建清工资2000元。还说,7社和13社社员的工作就不要他去做了。
唐建清碍于妻兄情面,同时也认为,本集体的社员好说话,况且,每月能收2000元的工资也是不小的收入。他于是低声下气地给有关社员要人情、说好话,功夫不负有心人,相关社员终于同意与开发商就在承包地里挖排污沟的事坐在一起合理合法地协商处理。
2012年6月22日晚上,在接官厅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的召集、主持下,协商会议在赵庆光家里举行,通过友好协商,赵庆光等九家联建户与5社、11社、12社达成了临时用地协议:由赵庆光等九家联建户补偿社员10000元,赵庆光等九家联建户可以在社员的承包地里挖污水沟。
临时用地协议,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地役权协议书,社员是地役人,赵庆光等人是地役权人,赵庆光等人只有在达成了地役权协议之后才能合法使用社员的承包地。这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社员们以出让地役权的方式取得10000元,是合法取得,这竟然成了唐建清等人的犯罪事实,还是让人大跌眼镜!
李小文当场将10000元进行了分配。6月24日,赵庆光给了唐建清12000元钱,说是预付他半年的工资。
三、躺着中枪。
“躺着中枪”是时下网络上非常流行的词语,就是非常无辜地受到伤害。唐建清不懂网络语言,但他确实“躺着中枪”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躺在自己床上中枪”了!
王海学这个“利益群体”将排污沟的地役权解决了,但还有最根本的矛盾尚未解决:7社、13社认为原保山医院所占的土地是他们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准王海学动工修房。为此,7社、13社的社员与王海学组织的施工队在施工刚开始时发生打架纠纷,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住院,7社、13社的社员还有组织的到安居区政府上访,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喊口号,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定。
7月17日,会龙派出所通知唐建清到派出所里问话,询问唐建清收受赵庆光给的12000元的工资的事。唐建清感到不妙,心神不定的他未敢承认。回到家里便将钱退给了赵庆光。警官对他再次询问时,他坦然地承认了此事。
2012年7月19日,唐建清因收受了赵庆光给的工资12000元和与其他社员一道收了10000元的土地使用费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时被以相同罪名刑事拘留的还有唐坤茂、唐坤洪、何良英、唐振川四人,唐坤茂等人每人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8月21日,唐建清缴纳了10000元保证金后也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会龙派出所将社员以出让地役地而取得的10000元以“违法犯罪所得”的名义收缴。客观的事实成了王海学等人非法建房竟然有权无偿使用唐建清等人的承包地,就算国家征用还得依法补偿,王海学等人简直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了,法律在他们的眼里算过什么,大家应当懂的!
因唐建清等人被抓,7社、13社的社员不敢睁着眼睛跳火坑了,除了国有土地使证以外,没有任何建房手续的王海学非常顺利地将商品房建了起来。有国家暴力撑腰,有什么违法行为不敢做?!
四、农民,就有义务躺在自己的床上中枪?!
唐建清本以为坐了32天“冤枉班房”恶梦也就该结束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他应该躺在自己床上中枪的义务还没有完成!
2013年6月的一天,安居区检察院通知唐建清到检察院去,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了安居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他说:“你的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审查起诉,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他的心凉了半截,辩解称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自己坐了32天“冤枉班房”已经准备自认倒霉,难道因为自己忍气吞声就该被“法律”欺负?!他要求聘请律师。有关人员出于好意对他说出了实情:“这是领导交办的案件,领导一定要判你的刑,这是天要下雨娘要嫁————没有办法的事。你如果认罪,法院判处可能会判你缓刑,你如果不认罪,说不定撤销你的取保候审,将你收监关押!听说,你被抓了后,王海学修的房屋修建进行得顺顺利利。为此,领导非常满意。这也足以说明,你在当地的影响力非常大,相关领导已经暗示:你们那里马上要修飞机场了,涉及征地、房屋拆迁,如果不将你判刑,国家建设怎么搞?!”“好心人”还调侃说:“你被判了缓刑后仍然与常人一样在外面逍遥自在,你是一个农民,判没有判缓刑不都是一样吗?”
唐建清回到家里,与家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什么都可以背,但罪名背不得”的一致意见,他并没有听从“好心人”的警告,委托了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李民洪律师为辩护人,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五、无罪辩护。
2013年10月22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李民洪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
1、会龙派出所涉嫌栽赃陷害,所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理由是:会龙派出所出具的唐建清到案经过的书证明确载明:吴勇(王海学的合伙人)于6月18日称唐建清敲诈了其12000元,但其他证据显示,这笔款是6月21日给付给赵庆光,赵庆光于6月24日给付唐建清,就假如这是犯罪行为,但是,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吴勇怎么可能提前几天报案?!再者,王海学等人以保山花园项目部的名义于6月21日支付给赵庆光12000元,特别注明是给唐建清的保护费,赵庆光于2012年6月22日代收此款时也写明是为唐建清代收的保护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么?!
2、公诉机关提供的西藏涛扬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是复印件,而且未加盖鲜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刻有“涛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花园项目部”字样的公章不符合法定样式,显然是非法刻制。
4、王海学等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其行为是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制止的非法行为。
5、王海学等人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活动,这也是任何公民都可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6、王海学等人在唐建清等人的承包地里挖排污沟,唐建清依法可以采取自救措施,即不准王海学等人侵犯自己承包经营权,唐建清等人收取王海学的土地使用补偿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唐建清收取12000元的劳动报酬,并不违法,更不违反刑事法律。
公诉人没有针对性提出答辩,公诉人解释西藏涛扬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为复印件的原因时称:“这些都是另一个案件中的材料,直接拿到了这个案件中使用,我们下庭后补充这方面的证据”。
事实上,检察院并没有补充任何证据材料,安居区法院还是以(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唐建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唐建清含冤不能昭雪,审判长称因司法未独立?!
唐建清被判有罪后,很多人多次给他做工作,叫他认罪,还说称:“你现在是缓刑考验期,如果不服乱告,可能要撤销你的缓刑而收监执行!你的人身是自由的,一个农民,何苦为虚名劳命丧财呢?”
唐建清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不该的罪名不能背,于是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久,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李某接见了唐建清,李法官说话很干脆:“唐建清,我给你说实话,安居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你定罪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司法独立的话,我们可以对安居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但是,我们现在是在政府手里要饭吃,给你公道了,我的饭碗没有了!所以,只能委曲你了!你有什么委曲,不要针对我们发泄呀!我们当法官的也有难言之隐!”
不久,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遂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17日,唐建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他多次追问案件处理结果,被告之:“大家都知道你这个案件定错了性,如果定敲诈勒索罪还有些靠谱。我们现在很忙,没有时间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说不定我们一直没有时间审查你的再审申请。我还要奉劝你,再审不一定对你有利,说不定帮助你的人都脱不了干系!”
唐建清被确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结案通知单裁明:会龙镇某某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在保山场镇修建保山花园违反《建筑施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22日到我队接受调查处理。保山花园就是本案所涉及的王海学与赵庆光九家联建户所联合开发的房屋名称。既然王海学的建筑行为是非法行为,唐建清就算是无理取闹而不准王海学施工,也构不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呀!
王海学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取得任何证照、未取得任何批准文件,竟然明目张胆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房屋建筑活动;王海学等人称王称霸、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海学等人专横跋扈,为了诬告陷害他人,非法雕刻、使用公司企业印章,并且故意作伪证,这些事实,竟然在审理唐建清的案件中查明,王海学等人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情节如此嚣张,罪行累累却逍遥法外,现实社会真的就是黑白颠倒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