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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jm

[群众呼声] 蓬安计生局人秘股的李勇军,刁难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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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恶意诽谤他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

发表于 2014-8-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坛也很垃圾,在这上面叫,能起到自己想达到的目的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8 11:34
交第一胎的社会抚养费?

发表于 2014-8-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在四川省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7月28日—9月28日)设专门值班电话:028—87306832,专门邮政信箱:四川省成都市8号邮政信箱,邮政编码610030。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早8﹕00—晚20﹕00。根据中央要求和巡视工作职责,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四川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发表于 2014-8-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股长:正确面对网络舆情,积极投身正常工作。

发表于 2014-8-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但第一个孩子系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以按照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二孩。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依法取得结婚证,

符合

《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再生育规定的,在对非婚生育的行为处理完毕

后,可依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
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
会抚养费;

  

发表于 2014-8-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发表于 2014-8-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那么傻哟。是不是有问题啊

发表于 2014-8-9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则改之,无则加免。

发表于 2014-8-1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
发表于 2014-8-1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 怎么了?

发表于 2014-8-1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真相如何?没人回答,可能是真的

发表于 2014-8-1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发表于 2014-8-1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8-12 0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1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

发表于 2015-12-2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生二胎需不需办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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