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但第一个孩子系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以按照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二孩。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依法取得结婚证,
符合
《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再生育规定的,在对非婚生育的行为处理完毕
后,可依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
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
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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