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晚上6时许,在梓潼县仙峰乡场镇玩耍的骆某邀请朋友易某到江油河口场镇某餐厅吃饭。二人到达餐厅后,易某又电话邀约了朋友丁某。 当晚,三人共喝下三瓶啤酒和近两瓶白酒。晚饭结束后,易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晚9时许,三人来到仙峰乡场镇大桥桥头。骆某、丁某见易某饮酒过量,欲将其安置在旅社休息和住宿。旅社老板见易某醉得不轻,以易某的租住房就在附近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易某为此很生气,在未与骆某、丁某打招呼的情况下,独自离开。骆某、丁某在四周找寻未果后,各自骑摩托车回家了。 次日早上6时许,易某被发现躺在租住房的楼道里,已经失去知觉,随后被送往绵阳某医院抢救。2014年1月9日,易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期间花去医疗等费用15万余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8万余元。 2014年2月18日,易某的妻女具状诉至梓潼县法院,认为骆某、丁某在易某酒醉后,未尽到照顾义务,未将其送回家,最终导致易某死亡。要求骆某、丁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24万余元的40%。 今年6月10日,梓潼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易某酒醉数小时后,摔伤医治无效死亡。但无证据证明易某的死与酒精中毒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邀约易某饮酒属正常的社交活动,也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当天对易某进行了恶意劝酒,无侵权行为。但二被告在易某醉酒后,明知其可能面临的危险,却停止了照料和护送义务,二被告因此存在过失,应连带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自承担总额百分之十的责任,各赔偿23150.99元。 法官提醒,朋友聚会人之常情,酒醉也时常发生,除了聚会喝酒要量力而行外,如果一起吃饭的朋友喝醉了,一定要负责送其回家,保证安全,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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