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政策告知书
巴州区各农村客运公司、经营业主:
今年以来,个别农村客运公司及经营业主借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客运车辆商业保险费增加、CNG价格上调等为由,擅自提高农村客运票价,严重违反了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加大农村客运政策的宣传力度,现就农村客运相关政策予以告知,请认真学习,共同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1、现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
(1)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川交[2005]103号)第十六条(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含客运附加费、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第二十条(旅客运价由各级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线路票价在物价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级负责计算、协调、公布);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5]209号);
(3)《关于巴中市道路运输价格实行单独定价的批复》(川价函[2005]321号);
(4)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巴价格[2006]39号)和《关于调整巴州区部分区乡线路客运票价的批复》(巴价格[2006]65号);
(5)巴州区物价局、巴州区交通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巴区价价[2007]02号)。
2、哪种情况下才能调整价格
(1)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应该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
(2)确因道路等级变化、里程、班线调整等因素,导致客运成本上升的。
3、调整农村客运票价一般程序
确属应该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经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定测算后,商县(区)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
4、目前农村客运票价政策规定
2007年以来,由于我国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燃油价格稳中有升,为保持农村客运市场稳定,国家出台农村客运经营优惠政策(如燃油补贴、减免税费、绿色通道等)。截止目前,省、市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没出台调整农村客运价格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今年,受国内外诸多方面因素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不断攀升,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多项稳定物价的政策和措施,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年底内不得新出台或调整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项目。
5、违反农村客运价格政策的处罚依据
在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新的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前,各客运公司和经营业主擅自提高农村客运票价或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强行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据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教不改、带头滋事等恶性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取消国家油补政策及运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