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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新闻] 营山夫妻结婚十年未扯证 妻子变“房姐”丈夫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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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8-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93年前事实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的还可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93年后新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

发表于 2014-8-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知一张纸的重要性。但这审判有些不人性化,两人同居十年未登记只是违规吧并且不是二次因素还有一女存在,为什么不能认定婚姻?虽然要分道扬镖但不可只伤害另一方吧。因此对此有助纣为虐判罚的感觉哦。难道法律只保护强势一方?支持这样的道德行为?

发表于 2014-8-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2 12:33
她干爹是谁啊?我认识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2 12:42
官司输了,贱女可以光明正大的和干爹在一起了,傻男干脆傻到底,一不做二不休……你懂的,

发表于 2014-8-2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农村摆了酒席,同居十年,并且有一小孩。三套房产,补偿男人四万,这是TMD什么法律

发表于 2014-8-2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事实上你们发现没!

无奈,三套房屋均登记在唐丽莉名下,徐清松只好眼巴巴地看着,只能靠2000多元的工资勉强度日。

所以有工作又怎样,理发小妹想甩你就甩你。

不用多说。

发表于 2014-8-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热闹哈

发表于 2014-8-22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以恶还恶出口恶气也不打这官司爽快些:@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8-22 14: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各人不扯证,还好总算是给你生了个娃儿

发表于 2014-8-2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的干爹被名符其实的贬义,尼玛的社会产物。

发表于 2014-8-2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有一点本事也不至于,,,,,,,,,,,,,,,,,,,,,,

发表于 2014-8-2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干爹不得了

发表于 2014-8-23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人也没有啥本事滴

发表于 2014-8-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发表于 2014-8-2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之狼 发表于 2014-8-23 20:13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 ...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P;P
补办是要双方志愿一起切撒!,女方都要准备离婚了,纳闷切补办吗:L:L

发表于 2014-8-2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4-8-23 20:22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他两不符合婚姻无效当中的任何一条。
完全符合结婚的所有条件

两人共同生活十年,育有一女,在农村办过酒席,应该算事实婚姻,虽没办理结婚证,但财产判决不该全部归于女方。(三套房产,价值200万,男方仅补偿四万)
女方有过错在先,法院判决应该偏向男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3 21:32
这个女人真贼
发表于 2014-8-23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话有千说,理有百断,
此判决看是合法,但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又是一个以法律外衣践踏道德准则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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