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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梦想随风168

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车售前维修不告知,故意欺诈,不服判决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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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恋恋无声 发表于 2014-9-17 21:26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猪猪爱小乖 发表于 2014-9-17 23:16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猫阿竹 发表于 2014-9-17 23:41
2013年11月16日,原告到广元4S店更换了“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变速箱油”,但换挡粘滞、卡死的问题依然未 ...

证明所销售车辆售前和售后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把势 发表于 2014-9-19 15:00
2013年6月5日,因生活需要,原告到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谢谢关注!: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雪儿88 发表于 2014-9-20 06:27
2014年7月29日,遂判决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雪儿88 发表于 2014-9-20 06:31
2013年10月24日,原告遂前往广元4S店进行维修,更换了变速箱油,问题未得到解决,2013年10月29日,原告再次 ...

谢谢关注!: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幕下的阳光 发表于 2014-9-20 08:31
这和没有《行医资格证》,摆个摊儿就可以看病的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吗

谢谢关注,没有合法的资质当然不可以进行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且共从容谁与共 发表于 2014-9-20 13:34
支持楼主,奸商一定会受到惩罚的


谢谢支持!必须彰显法律的威严!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驻京办主任 发表于 2014-9-20 20:38
2013年2月21日,在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公司购进原告所购车辆

感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能喃喃 发表于 2014-9-21 12:55
2014年7月29日,遂判决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挪威柑橘s 发表于 2014-9-22 14:27
2014年7月29日,遂判决资阳辰宇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春梦好生 发表于 2014-9-22 17:02
2013年6月5日,因生活需要,原告到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谢谢关注!:handshake

发表于 2014-9-24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因宏明公司将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且原告、资阳辰宇公司均对其行为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资阳辰宇公司的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发表于 2014-9-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经销商
发表于 2014-9-2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知道什么叫恬不知耻的商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小双2009 发表于 2014-9-24 00:22
三、不管是否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只要得到厂家 ...

感谢关注!: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叠影流沙 发表于 2014-9-24 02:43
“二、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售前维修不应告知消费者,如果告知就有悖于民事欺诈的立法本意,不符合民事交 ...

感谢关注!: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在错 发表于 2014-9-24 13:38
因此,因宏明公司将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且原告、资阳辰宇公司均对其行为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资阳辰宇公 ...

感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能喃喃 发表于 2014-9-24 17:2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感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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