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拒绝按规定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
(四)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可视情节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等处理。不是共产党员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其他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党纪处分档次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或者人事管理权限实施;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施。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机关或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被建议机关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合执法、资格审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问罚款50元依据的是哪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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