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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23红豆

[乡镇风采] 玉堂水库捕到长约1.5米,重68斤“鲢鱼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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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婪、好吃、可耻!!!这样的鱼捕到就应该放生。还好意思卖,还好意思吃,吃了都要遭报应的。

发表于 2014-9-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鱼头上那个纹身符号什么意思,看起来很神秘的样子

发表于 2014-9-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4-9-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很大。

发表于 2014-9-2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是个头大,其它莫得啥

发表于 2014-9-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成精啊!

发表于 2014-9-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肉太老了吧。: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4-9-2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钓到这么大的鱼,肯定断杆断线
发表于 2014-9-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刮大样

发表于 2014-9-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大了不好吃
发表于 2014-9-2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吃小鱼儿长大的;P

发表于 2014-9-2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李方斌的“良知”去哪儿了

法官李方斌的“良知”去哪儿了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方斌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当事人蒋祥琼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广法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隐瞒、遗漏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该上诉案中提出的上诉诉讼请求。
1.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向二审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中共提出四项上诉诉讼请求,其中第三项上诉请求为:“因被上诉人蒋祥书在本案中就关键、重要证据故意提供伪证,依照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的规定,要求对被上诉人蒋祥书贿买、指使提供伪证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己证明被上诉人蒋祥书贿买、指使蒋祥诗等作伪证,再审申请人蒋祥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二审法院追究蒋祥书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二审判决隐瞒了该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对该上诉请求既未审理和判决,也未答复和作出处理。
2、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向二审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中共提出四项上诉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上诉请求为:“请求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本案涉及的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111号房屋(该房屋门牌号现为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131号)的二分之一归上诉人蒋祥琼所有。”即该上诉请求所涉的标的物为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现门牌号为131号的房屋,而二审判决所判决的标的物为现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现门牌号为119号的房屋,二审判决所判决的标的物与再审申请人蒋祥琼上诉请求主张的标的物不是同一标的物即同一处房屋,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蒋祥琼该上诉请求主张的标的物即现房屋门牌号为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131号的房屋未审理判决,遗漏了再审申请人蒋祥琼的该上诉请求。
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1.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向二审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后,二审法院既未向再审申请人蒋祥琼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也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上诉中提出了新的事实及理由即主张一审认定的 “本案讼争的房屋即岳池县九龙镇北外街111号房屋系蒋开盛生前财产。”这一事实不成立,无证据证实等,同时提出要求对蒋祥诗现居住的岳池县天平镇蒋家庙村原土改分得房屋为共有房屋,应一并分割等新理由,并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询问笔录等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该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蒋祥琼等参加庭审,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岀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蒋祥琼依法享有的对证据质证、提供反驳证据、辩论等权利。
2. 二审判决认定了的新的案件基本事实即“本院同时查明:…蒋开盛、蒋谢氏、郑尚玉与四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四子女称呼蒋谢氏为妈妈,称呼郑尚玉为奶奶。”,对上述事实认定,二审判决也依据、采纳了新的证据,但上列证据均未经开庭审理质证,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蒋祥琼至今也不知道二审判决所依据采纳的上列证据的种类及内容,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对二审法院已采纳但未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不能质证、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不能进行法庭辩论等,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
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解放前后一直由蒋开盛、蒋谢氏、郑尚玉使用管理……”,违反案件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一、二审提供了相互印证的众多证据证实讼争房屋原系郑尚玉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民事上诉状),讼争房解放前后一直由郑尚玉居住并管理使用,该状态长达数十年未发生变动,直到1985年郑尚玉因病在该讼争房屋去世,这是街坊邻居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蒋谢氏解放前后均长期居住在岳池县天平镇蒋家庙村,蒋谢氏从未到过该讼争房屋,更未在该讼争房屋居住,根本未使用管理该房,纵观二审判决列明的全部证据,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实讼争房解放前后一直由蒋谢氏等使用管理这一认定。
2、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应认定为蒋开盛、蒋谢氏、郑尚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违反案件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在一、二审提供了相互印证的众多证据证实讼争房屋原系郑尚玉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民事上诉状),二审法院既未查明蒋开盛与蒋谢氏结婚的具体时间及蒋开盛与郑尚玉结婚的具体时间,也未查明讼争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具体时间,不能证明该讼争房屋是在蒋开盛与蒋谢氏结婚后及蒋开盛与郑尚玉结婚后的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讼争房屋产权,二审法院现有证据均不能证实该讼争房屋系上述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审理本上诉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再审申请人蒋祥琼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卷宗档案材料,在民事上诉状中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
因岳池县法院(1991)岳法民字第467号案件档案材料及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96号案件档案材料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上诉人蒋祥琼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诉人在二审时已提出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以证实:(1)、岳池县法院(1991)岳法民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放后,蒋开盛在岳池县城关镇北外街111号占有街房一处”, 该案件档案材料中无证据证实“蒋开盛在岳池县城关镇北外街111号占有街房一处”这一认定。(2)、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蒋开盛在岳池县城关镇北外街111号占有街房一处,该案件档案材料中无证据证实“蒋开盛在岳池县城关镇北外街111号占有街房一处”这一认定。(3)、岳池县法院(1991)岳法民字第467号案件档案材料及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396号案件档案材料中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岳池县城关镇北外街111号街房一处的房屋所有权原属于蒋开盛所有。二审法院既不依职权调上述档案材料,也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的规定向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 二审判决关于“原审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驳回蒋祥琼等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即可,不需再单独裁定…”的这一认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和判决的适用条件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有明确规定,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被告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对原告对被告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表明一审法院对原告对被告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争议未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属于程序问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裁定,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在本院认为部分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蒋祥琼等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但不依法制作并向再审申请人蒋祥琼送达维持驳回起诉的二审裁定书,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二审判决关于“原审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驳回蒋祥琼等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即可,不需再单独裁定…”这一认定,既无法律依据,也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程序法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判决吸收裁定”的司法原理,原审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驳回蒋祥琼等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即可,不需再单独裁定,此做法并不影响和妨碍蒋祥琼等对包括驳回起诉部分在内的全案上诉权,事实上本院亦对此作出了审理和裁判,”,表明二审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蒋祥琼等不服一审驳回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裁定进行了二审,但二审法院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依法制作并向再审申请人蒋祥琼送达二审裁定书,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对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各自适用的法定条件和范围,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裁定就是裁定,判决就是判决,二者有本质区别,裁定和判决相互独立,不存在裁定与判决相互代替,“判决吸收裁定” 等的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为 “判决吸收裁定” ,这是二审承办人的个人认识,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审承办人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认识否定、修改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及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等程序法规定,二审判决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吸收裁定” 为由,否定、修改、废止上述程序法条款的法律效力,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申请人:蒋祥琼
                   联系电话18180269892,02887882329。



发表于 2014-9-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钓的吗?

发表于 2014-9-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大滴鱼鱼

发表于 2014-9-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造成失眠的因素较为复杂,有的由心理因素诱发,有的由躯体疾病引起撊缂鬃聪俟δ芸航、肺结核,心脏病,而年龄、生活习惯、环境等因素,也与失眠有着密切的关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9-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一个??厉害

发表于 2014-9-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肉好吃不: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4-9-2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烫火锅 很巴适   内脏才安逸

发表于 2014-9-2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它我就想到好幾種做法和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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