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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别说我萌

***质疑市教育局雷局长,师院附小为何每天上午只排3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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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朝哪有今朝好 发表于 2014-9-3 10:59
楼主了解下五中的学习时间,少在这喷粪了。

不了解,请你文明发言!
发表于 2014-9-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我萌 发表于 2014-9-3 11:03
不了解,请你文明发言!

作息时间调整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孩子也在这所学校读书,我没认为有什么不妥。
另外从教师和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来说,上第四节课,教师和学生都很累,回到家中午休息时间又会延后半小时,可以说根本没有午休时间了。

发表于 2014-9-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file 发表于 2014-9-3 10:54
有的家长希望孩子在老师没教之前就什么都懂,什么珠心算,什么补习班,什么奥数班、凭心而说,在学校老师面 ...

这个俺要搭句白:父母都是指望娃娃比自己强。小初阶段别家父子都那么各种拼,自家为啥不呢。生意失败可以重来。娃娃可没时间耽误。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9.4.252.x 发表于 2014-9-2 18:17
上午是学习的好时光,应该珍惜,课时少了,内容没少,反而增加了孩子单位时间内的学习强度,这是增负还是减 ...
上午是学习的好时光,应该珍惜,课时少了,内容没少,反而增加了孩子单位时间内的学习强度,这是增负还是减负?


确实,反而增加了孩子的学习强度!

发表于 2014-9-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继续吹 发表于 2014-9-3 11:15
这个俺要搭句白:父母都是指望娃娃比自己强。小初阶段别家父子都那么各种拼,自家为啥不呢。生意失败可以 ...

那是,现在都是这样。所以家里亲戚都觉得我是个怪物···

发表于 2014-9-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调整了寒暑假的时间,加长了教学天数,然后减少的教学时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 11:46
都是三节课啊!上午八点半到中午十一点半!这有什么不好的吗?你要上班接孩子是你的事!

发表于 2014-9-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城市下午3点就放了 解决的办法给小孩报各种兴趣班

发表于 2014-9-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中小学教学体制应该这样改。吃好早餐,早8:30到校。上午三个主科数学,语文,英语。午饭在学校食堂。下午按照自己的选择,去文艺楼。学习舞蹈,声乐,烹饪,园艺,乐器,武术,实验,科技,服装,土木等特长班。每周爬山,攀岩,游泳,欣赏电影。暑假从7月到9月。寒假从1月到3月。假期组织旅游,到另一个城市或者国家体验风土人情。不要点赞,同意的转起!!!中国式教育结束吧!让下一代幸福健康快乐生活!
发表于 2014-9-3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0.77.x 发表于 2014-9-2 21:47
你上个师院不得了,你啥规矩都想关照你们公务员

:L:Q

发表于 2014-9-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这样安排肯定有他的理由的——:@:@安多了,你娃说增加孩子的负担;安少了,你丫又说难以保证质量——:$:$还真难合你几个的品味喃……
发表于 2014-9-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公交都可以50人私人定制线路了。

楼主这么有才,建议你牵头凑齐50个人,私人定制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吧,想怎么着,你就怎么着了。

发表于 2014-9-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不是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是民法上的特定称谓,教师作为一名学校的职工,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但学生所在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对未成年人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 19:27
我同意楼主的看法,孩子需要家长接送,一般家长都是上班,靠死工资吃饭的,学校这一改时间,家里需要有一个专门接送孩子的人,各种不方便。

发表于 2014-9-3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学校上午四节下午四节怎么没人闹呢同样是小学差别咋就那么大

发表于 2014-9-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上一节课 教学质量如何?

发表于 2014-9-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巴不得老师把你孩子管到底。你自己当甩手掌柜。

发表于 2014-9-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娃儿弄倒十中去读 你一周只接一盘

发表于 2014-9-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非要接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3 22:24
本人八几年读小学 上午也只有三节课 寒冬还是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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