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成为了公众向往城市生活的一大动力。主要体现在“吃、穿、住、行”上,是人们对“中国梦”在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感受。普通公众对这方面的情况就特别敏感,容易激发共鸣,如每一年特别是春运期间人们对我县的交通这一块就饱受诟病,尽管有关部门做出了艰苦努力,也处罚了不少人和事,但“乱收费、乱涨价、拒短拉长”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养猫避鼠,就不能让车鼠猖獗。希望在我县的城市公交方面有所突破,结合“六五普法”宣传法律从身边事做起,公交走在最前面,更能收到实效。本人搜集了公交方面的部分规定和条款附后:A老年人方面: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三)交通出行优待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B残疾人方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