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罗兴国担任金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兼任金堂县拆迁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职务。”罗兴国违反了这一规定。
2、 2013年9月14日凌晨六点钟,罗兴国组织金堂县赵镇党委书记易志坚、副镇长杨奇见及30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员,到金堂县赵镇家珍村19组张羽飞家,摧毁了张羽飞家700多平米的住房和300平方米的偏房,以及1960多平米的养殖场,其行为涉嫌组织毁坏公私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提议,罢免罗兴国人大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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