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对“关于撤销平昌县就业局的建议”的回复
“现在”网友:
感谢你对我县就业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同时也感谢你对我县公益事业所作出的贡献。
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12]18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昌县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办法》[2012]66号》文件规定精神,现作如下回复:
一、公益性岗位的用人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二、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同时负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我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执行。
据此,对用人单位未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问题而没有整改的,我局根据规定暂停拨付岗位补贴。同时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情况,建议你向县劳动监察大队(电话:6226942)反映举报。
若仍有疑问,请拨打县就业局就业股电话咨询(电话:6238193),祝生活愉快。
平昌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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