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内江:招生合同有效,政府应当履约 申 诉 书 申诉人陈 萍,女,住资中孟塘镇文英路,电话13698308775. 申诉人陈 刚,男,住资中孟塘镇大堰村,电话18080237576 申诉人蔡凤碧,女,住资中孟塘镇孟龙街,电话13508051254 申诉人张春容,女,住资中龙江镇新建街,电话13541623726 申诉人付桂珍,女,住资中孟塘镇新店村,电话18782038220 以上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住安岳县西大街凤山路423号公民代理处,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农业“定向生”信访问题的复核意见》内府信复委【2014】13号认定“招生合同违反文件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侵权; 2、责令乡政府履行1995年与申诉人签订的《四川省举办乡镇农经站定向招生合同》安置申诉人的工作; 3、责令乡政府赔偿申诉人多年经济损失费及信访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费。 事实理由 1995年按照川农牧科字【1995】15号文件《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中等农业学校举办乡镇农经站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申诉人与孟塘乡政府、农经站签订了《四川省举办乡镇农经站定向招生合同》(见附件1).合同约定:1、甲方【学生】自愿报考中等农业学校,毕业后志愿到乙方【乡镇政府、农经站】工作;2、乙方同意甲方在本站工作;3、甲方取得中等专业学历后,按省人事厅川人计【1993】字第9号文件精神,免考招聘为农经站工作人员,所需指标,在当年新增人员计划内解决,不到乡站工作的不得占用乡站招聘指标;4、甲方毕业后,本人自谋职业者,应按乙方出资金额加倍赔偿乙方。甲方签字;乙方乡政府签字盖公章;资中县农业局签字盖公章;资中县人社局签字盖公章。落款一九九五年八月五日。1998年7月,申诉人毕业,回到乡政府农经站工作,申诉人多次要求乡政府、农经站、县农业局、县人社局履行合同,办理招聘干部手续,均以无招干指标为由,等候通知。1999年下岗。下岗后,未得到任何补偿金。下岗时,领导还是叫大家等指标,一有指标就办理招聘手续。直到2013年12月才知道,早在1998年6月29日,省人事厅、农业厅下达了落实到人头的招干指标【见证据2】--川农厅发【1998】113号《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乡镇农技站接收中等农业学校定向班毕业生招聘干部计划的通知》。申诉人才知道上当受骗了。以后,一直信访请求解决工作问题无果。2014年9月9日,内府信复委【2014】13号认定“招生合同违反文件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申诉人认为,市政府认定的16年前的招生合同无效是个大笑话,一是堂堂的人民政府与学生签订的行政合同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查签字确认,现在答复合同无效,请问,如此不讲诚信,你们还是人民政府吗?再说,即使当年政府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错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也该政府承担,而不该行政相对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本定向招生合同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又过了撤销的期限,怎么能认定是无效合同呢?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无效的合同均是有效合同。即使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无效,后果应当政府承担。政府同样应当安置申诉人的工作、赔偿申诉人的全部损失费。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政府责令地方政府解决申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各级人民政府 申诉人: 2014年9月13日
川内江:招生合同有效,政府应当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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